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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3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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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VFR飞行 经空中交通管制许可,在管制地带内低于VMC气象条件下所进行的VFR飞行。
滑行 航空器凭借自身动力在机场场面上的活动,不包括起飞和着陆。
滑行道 陆地机场上划设的通道,供航空器滑行并规划供机场的某一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联接之用。包括:
a) 航空器机位滑行道 停机坪的一部分,指定作为滑行道并仅供航空器进出停机位使用。
b) 停机坪滑行道 停机坪滑行道系统的一部分,作为穿越停机坪的滑行路线。
c) 快速出口滑行道 一条与跑道连接成锐角的滑行道,并设计成允许着陆飞机用比在其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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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 空中规则 第 1 章
注:按照附录4中的规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分为重型、中型和轻型三类。
口滑行道上更高的速度转弯脱离跑道,从而最低限度减少占用跑道的时间。
VFR 用以表示目视飞行规则的符号。
终端管制区 通常设在一个或几个主要机场附近的ATS航路汇合处的管制区。
VFR飞行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进行的飞行。
预计总实耗时间 对IFR飞行而言,指从起飞至到达根据导航设备确定的一指定点,并拟自该点开始进行仪表进近程序预计所需的时间;或者,如目的地机场无导航设备,则指从起飞至到达目的地机场上空预计所需的时间。对VFR飞行而言,指从起飞至到达目的地机场上空预计所需的时间。
能见度 为航空目的,能见度是指下述距离中较大的距离:
a) 位于贴近地面处、体积适当的暗色物体在光亮背景下观察时可以被看见并能辨别的最大距离;
航迹 航空器的航径在地面上的投影,其在任何一点的方向通常由北(真北、磁北或网格北)量起,以度数表示。
b) 在无照明的背景下灯光在1 000个堪德拉光强幅度内可以被看见并能辨别的最大距离。
注1:这两个距离在一定消光系数的大气下具有不同的值。后者b)因背景照明的变化而变化;前者a)则以气象光幅(MOR)表示。
交通避让通告 由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供的指定机动飞行,以协助驾驶员避免相撞的通告。
交通情报 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发出的情报,提醒驾驶员注意在其飞行位置或预定飞行航线附近可能存在其他已知的或可以观察到的空中交通,以协助驾驶员避免相撞。
注2:定义适用于当地常规和特殊报告中对能见度的观察、METAR和SPECI中所报告的对主导和最低能见度的观察以及对地面能见度的观察。
目视气象条件 用能见度、离云距离和云底高表示,等于或高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过渡高度 规定的高度,在该高度或以下,航空器的垂直位置是参照高度控制。
注:规定的最低标准载于第4章。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自由飞行的航空器。
VMC 用以表示目视气象条件的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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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空中规则的适用范围
2.1 适用空中规则的领土范围
2.1.1 凡具有一缔约国国籍和登记标志的航空器,不论其在何地,只要与对所飞行领土具有管辖权的国家颁布的规则不相抵触,均适用本空中规则。
注:1948年4月在通过附件2以及1951年11月在通过对该附件的第一次修订时,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决定:该附件构成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十二条含义范围之内对航空器飞行和操作的规则。因此,这些规则毫无例外地适用于公海。
2.1.2 一缔约国如果和只要未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通知有相反的决定,即认为该国就其登记的航空器而言,已经同意:
为在公海上空某些区域飞行之目的,当一缔约国按照地区航行协议已接受对该地区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责任时,本附件内“有关ATS当局”系指负责提供这种服务的国家指定的有关当局。
注:“地区航行协议”一词,系指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常根据地区航行会议的建议批准的协议。
2.2 遵守空中规则
航空器在飞行中或在机场活动区的运行必须遵守一般规则。此外,在飞行中并须遵守:
a) 目视飞行规则,或
b) 仪表飞行规则。
注1:对在七类ATS空域中按照目视飞行规则或仪表飞行规则运行的航空器提供服务的相关资料载于附件11第2.6.1条和第2.6.3条。
注2:在目视气象条件下,驾驶员可以选择或根据有关ATS当局的要求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2.3 遵守空中规则的责任
2.3.1 机长的职责
航空器机长,不论其是否操纵航空器,必须对航空器的运行须遵守空中规则负责。但为了安全绝对必要偏离规则的情况下,机长可以偏离这些规则。
2.3.2 飞行前的行动
飞行开始前,航空器机长必须熟悉与计划飞行有关的全部现有资料。场外飞行以及所有IFR飞行的飞行前准备,必须仔细研究所掌握的现行天气报告和预报,并考虑如不能按计划实施飞行时所需的油量和备用行动方案。
2.4 航空器机长的权限
航空器机长在领导飞行期间,有权对航空器处置作出最后决定。
2.5 作用于精神物品的有问题使用
对于航空安全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安全敏感人员),惝若受作用于任何精神物品的影响之下而使人的行为能力降低,不得执行该职责。上述人员不得涉足任何此类物品的有问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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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一般规则
3.1 保护人员和财产
3.1.1 粗心或鲁莽地驾驶航空器
不得粗心或鲁莽地驾驶航空器,以致危及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
3.1.2 最低高
除因起飞或着陆所必需或经有关当局批准之外,航空器不得在城市、集镇、居住区等人口稠密地区或露天公众集会上空飞越。但在发生紧急情况着陆时,航空器飞行的高不会对地面人员和财产造成危害时除外。
注:VFR飞行的最低高度参见4.6,IFR飞行的最低高度层参见5.1.2。
3.1.3 巡航高度层
一次飞行或部分飞行应飞的巡航高度层必须按如下表示:
a) 在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或之上的飞行,或适用时在过渡高度之上的飞行,用飞行高度层;
b) 在最低可用飞行高度层之下的飞行,或适用时在过渡高度或之下的飞行,用高度。
注:《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Doc 8168号文件)对飞行高度层系统作了规定。
3.1.4 空投和喷洒
除按照有关当局规定的条件和经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以相关资料、通知或许可授意之外,飞行中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空投和喷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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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2 第十版 第39次修订(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