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注:超压气球不需要这类装置,因其卸去业载后即迅速上升、胀破而不需一种装置或系统去刺破气囊。关于这一点,超压气球是一简单而不能扩张的气囊,能够承受压力差,内部较外界大,给其冲气,使之在夜间气体压力较低时仍能使气囊充分扩张。这种超压气球在没有过多气体逸出前,能大体上保持恒定高度。
c) 气球球囊表面应当装备反射雷达波的装置或材料,以便对地面在200~2 700兆赫频率范围工作的雷达提供回波,和/或在气球上装备某种其他装置,以便施放人员在地面雷达有效范围外继续跟踪。
3.4 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如果未装备能够报告高度的二次监视雷达应答器,可以持续地用一指定编码工作,或必要时可由跟踪站启用,否则不得使之在使用地面SSR设备的区域内运行。
3.5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如果装有拖曳式天线,而且需使用大于230牛顿的撞击力才能使其在任何一处断裂时,则应当在天线上每隔不大于15米系一彩色小旗或飘带,否则不得运行。
3.6 在日落至日出期间或在有关ATS当局规定的日落至日出期间的某一时间(经对运行高度的修正),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及其附件和业载(不论附件和业载在运行中是否与气球分离)如果未装备灯光,不得使之在18 000米(60 000英尺)气压高度以下运行。
3.7 装有长达15米以上吊挂装置(不是指颜色非常醒目的张开的降落伞)的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如果吊挂装置未涂有高度醒目的交替色带条,或系有彩色小旗,在日出至日落期间,不得使之在18 000米(60 000英尺)气压高度以下运行。
4. 终止运行
遇有下列情况时,施放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人,必须启用3.3.a)和b)所要求的有关终止运行的装置:
a) 已知天气条件低于规定的运行要求时;
b) 因故障或其他原因,继续运行将对空中交通或地面人员、财产造成危害;或
c) 未经批准而行将进入另一国家领土空域之前。
5. 放飞通知
5.1 放飞前通知
5.1.1 中型或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预定放飞前,必须至少在预定放飞提前七天通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5.1.2 预定放飞的通知必须包括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可能需要的下述资料:
a) 气球运行的识别标志或项目代码名称;
b) 气球的分类和说明;
c) SSR编码或NDB频率(如适用);
d) 施放人员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e) 施放地点;
f) 预计施放时间(多次施放的开始和结束时间);
g) 如为多次施放,施放气球的数目和两次施放之间的间隔时间;
h) 预期上升方向;
i) 一个或几个巡航高度层(气压高度);
j) 预计穿越18 000米(60 000英尺)气压高度的时刻,如果高度是在18 000米(60 000英尺)或其下,则为预计上升到巡航高度层的时刻和预计点;
注:如该次运行包括连续施放,要列入的时间是该批次气球中第一个和最后一个上升至有关高度层的时间(例如:122136Z—130330Z)。 APP 4-3 24/11/05
附件 2 — 空中规则 附录 4
k) 预计结束运行的日期、时间和计划碰撞/回收区的地点。如气球从事长期运行,不能精确预报出结束运行的日期、时间和碰撞地点时,必须使用“长期”一词。
注:如碰撞/回收地点不在一处,则要列出每一地点连同有关的预计碰撞时间。如系一系列的连续碰撞,则要列入的时间是该批次气球中第一个和最后一个的预撞时间(例如:070330Z—072300Z)。
5.1.3 按照5.1.2的通知内容在施放前有任何更改,必须至少在预计施放前6小时通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如系探测太阳或宇宙干扰时,涉及到关键的时间因素,则必须至少在预计开始运行前30分钟作出通知。
5.2 施放通知
施放中型或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后,施放人必须立即将下列内容通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a) 气球飞行识别标志;
b) 施放地点;
c) 实际施放时刻;
d) 预计穿越18 000米(60 000英尺)气压高度的时刻,如果高度是在18 000米(60 000英尺)或其下,则为预计上升到巡航高度层的时刻和预计点;和
e) 按照5.1.2 g)和h)对预先通知的资料的任何更改。
5.3 取消通知
得悉按照5.1预先通知的中型或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预定飞行取消后,施放人必须立即通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6. 位置记录和报告
6.1 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气压高度18 000米(60 000英尺)或其下运行时,施放人必须监测气球的飞行航迹,并按照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要求通报气球的位置。除非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对报告气球位置的间隔有更严格的要求,施放人必须每2小时作一次位置记录。
6.2 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气压高度18 000米(60 000英尺)以上运行时,施放人必须监视气球的飞行进程,并按照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要求通报气球的位置。除非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对位置报告的间隔有更严格的要求,施放人必须每24小时作一次位置记录。
6.3 如不能按照6.1和6.2记录气球位置,施放人必须立即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并在通知中说明最后一次位置记录的时刻。当重新跟踪到气球时必须立即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6.4 在重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预计开始下降前一小时,施放人必须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通报气球的下列资料:
a) 现时所在的地理位置;
b) 现时的高度(气压高度);
c) 预计穿越18 000米(60 000英尺)气压高度的时间(如适用);
d) 预计碰撞地面的时间和地点。
6.5 气球运行结束后,重型或中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施放人必须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
24/11/05 APP 4-4
附篇A 民用航空器被拦截
(注:参阅本附件第3章3.8和有关注释)
注:本附件附录1中规定的要点合并在本附篇中,以使之完整。
1. 按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条d)款,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各缔约国“约定在发布国家航空器规章时,对民用航空器的航行安全予以适当的注意”。鉴于在各种情况下拦截民用航空器均有潜在的危险,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已提出了下列特别建议,敦促各缔约国通过法规和行政措施实施这些建议。各有关方面的统一实施对于民用航空器及其乘员的安全来说极其重要。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提请各缔约国要把本国的规章或措施与下述特别建议可能存在的任何差异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
附件2 第十版 第39次修订(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