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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7-14 23:3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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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预计时间的改变:如到达下一适用报告点、飞行情报区边界或目的地机场的预计时间(以先到达者为准),与向ATS单位通知的时间或按有关ATS当局规定或根据地区航行协议规定的其他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必须将修改的预计时间尽快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3.6.2.2.1 此外,在有ADS协议的情况下,当变化超出ADS事件合同规定的阈限值时,必须通过数据链自动通知空中交通服务单位(ATSU)。 3-7 24/1105
附件 2 — 空中规则 第 3 章
3.6.2.3 有意的更改。申请更改飞行计划时必须包括下列资料:
a) 更改巡航高度层:航空器识别标志;申请的新巡航高度层和在该高度层的巡航速度;经修改的到达下一飞行情报区边界的预计时间(如适用)。
b) 更改航路:
1) 目的地不变:航空器识别标志;飞行规则;对新飞行航路的说明,包括从申请改变航路的位置开始的飞行计划数据;修改的预计时间;以及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2) 目的地改变:航空器识别标志;飞行规则;对到达更改的目的地机场更改的飞行航路的说明,包括从请求更改航路的位置开始的飞行计划数据;修改的预计时间;备降机场;以及任何其他有关资料。
3.6.2.4 天气变坏低于VMC。按照现行飞行计划显然不能在VMC下飞行时,受管制的按照VFR飞行的航空器必须:
a) 申请修改放行许可,使航空器能继续在VMC下飞往目的地或备降机场,或者离开需要ATC放行许可的空域;或
b) 如不能按照a)取得放行许可,继续在VMC下飞行并将为离开有关空域或在最近的合适机场着陆所采取的行动通知有关ATC单位;或
c) 如在管制地带内飞行,申请批准按照特殊VFR飞行;或
d) 申请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的放行许可。
3.6.3 位置报告
3.6.3.1 除经有关ATS当局或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根据该当局规定的条件豁免之外,受管制的飞行必须将飞越每一指定强制报告点的时间和高度层,连同任何其他所需要的资料,尽快向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报告。按照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要求,飞越其他报告点时亦须作同样位置报告。如没有指定的报告点,必须按照有关ATS当局的规定或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指定的间隔时间作位置报告。
3.6.3.1.1 受管制飞行通过数据链通信向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供位置资料时,只有收到要求时才提供话音位置报告。
注:PANS-ATM(Doc 4444号文件)包括SSR C模式在某些条件和情况下发出的压力高度能满足位置报告中对高度层资料的要求。
3.6.4 管制的终止
除已在管制机场着陆之外,否则受管制的飞行当停止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时,必须尽快通知有关ATC单位。
3.6.5 通信
3.6.5.1 除有关ATS当局对在管制机场上组成机场交通的航空器另作规定之外,受管制飞行的航空器必须在规定的通信频率上保持不间断的守听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空 — 地话音通信,必要时与其建立双向通信联络。
注1:SELCAL或自动发出信号的同类装置能够满足保持守听空 — 地话音通信的要求。
注2:建立CPDLC之后对航空器保持守听空 — 地话音通信的要求继续有效。
3.6.5.2 通信失效 如因通信失效不能遵守3.6.5.1时,航空器必须遵守附件10第II卷关于话音通信失效的程序以及下列有关的程序。航空器必须设法使用各种其他可利用的手段与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建立通信联络。此外,在管制机场上成为机场交通组成部分的航空器,必须注意观察用目视信号发出的指示。
3.6.5.2.1 在目视气象条件下,航空器必须: 24/11/05 3-8
第 3 章 附件 2 — 空中规则
a) 继续在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在就近的合适机场着陆;用最快捷的方式向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报告其到达;
b) 如果认为适宜,按照3.6.5.2.2完成IFR飞行。
3.6.5.2.2 在仪表气象条件下,或当实施IFR飞行的驾驶员认为不适宜按照3.6.5.2.1 a)完成飞行时,航空器必须:
a) 除非根据地区空中航行协议另有规定之外,在未使用雷达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空域,当航空器未能在强制报告点报告其位置时,保持最后指定的速度和高度层,或位置较高时保持最低飞行高度20分钟,随后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调整高度层和速度;
b) 在使用雷达提供空中交通管制的空域,在下列情况下:
1) 到达最后指定的高度层或最低飞行高度之后;或
2) 应答机设定至7600编码之后;或
3) 航空器未能在强制报告点报告其位置;
以较晚者为准,保持最后指定的速度和高度层,或位置较高时保持最低飞行高度7分钟,随后按照提交的飞行计划调整高度层和速度。
c) 如果正在被雷达引导或按照空中交通管制的指示使用RNAV无规定界限离开时,考虑到适用的最低飞行高度,在到达下一个重要点之前重新加入现行飞行计划航路;
d) 按照现行飞行计划航路飞至指定为目的地机场提供服务的有关导航设备或定位点,在被要求确保遵守下述e)时,在该导航设备或定位点等待直到开始下降;
e) 按照或尽可能接近于前次收到并认收的预计进近时刻,或者如未收到和认收预计进近时刻,按照或尽可能接近于现行飞行计划计算出的预计到达时刻,开始从d)条规定的导航设备或定位点下降;
f) 按照为指定的导航设备或定位点规定的程序完成正常的仪表进近;和
g) 如果可能,在e)规定的预计到达时刻或最后认收的预计进近时刻(取较晚者)之后30分钟之内着陆。
注1:在有关空域为其他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即通信失效的航空器能遵守3.6.5.2.2的规则。
注2:参阅5.1.2。
3.7 非法干扰
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必须设法将此事实,与此相关的任何重要情况和当时情况引发的对现行飞行计划的任何偏离通知有关ATS单位,以便ATS单位能对该航空器给予优先权并使与其他航空器的冲突减至最小。
注1:ATS单位在非法干扰情况下的职责载于附件11。
注2:发生非法干扰而航空器又无法将这一事实通知ATS单位所使用的指导材料载于本附件的附篇B。
注3:装有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的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时应采取的行动载于附件11、PANS-ATM(Doc 4444号文件)和PANS-OPS(Doc 8168号文件)。
注4:装有CPDLC设备的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时应采取的行动载于附件11、PANS-ATM(Doc 4444号文件)。关于这一问题的指导材料载于《空中交通服务数据链的应用手册》(Doc 9694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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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附件2 第十版 第39次修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