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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指定的机场适宜有关机型的航空器作安全着陆,如果指定机场通常不用于民航运输飞行应尤为注意;
b) 周围地形要适合于作盘旋、进近和复飞动作;
c) 被拦截航空器有足够的剩余油量飞到机场;
d) 如果被拦截航空器是一架民用运输机,指定机场要有一条在平均海平面上其长度至少相当于2 500米的跑道并足以承受该航空器的承重强度;
e) 只要可能,指定的机场应在有关航行资料汇编中对其详细说明。
4.4 要求民用航空器在一个不熟悉的机场上着陆时,重要的是要给予充分时间作着陆准备。要记住:只有该民用航空器机长能判断与跑道长度、航空器当时的质量有关的着陆操作的安全性。
4.5 用无线电话向被拦截航空器提供便于安全进近与着陆所需的各项资料尤为重要。
5. 被拦截航空器的行动
附录2第2节中的标准详述如下:
“2.1 一航空器被另一航空器拦截时,必须立即:
a) 遵守拦截航空器发出的指示,按照附录1的规范理解并回答目视信号;
b) 如果可能,通知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
c) 设法与拦截航空器或与有关的拦截管制单位建立无线电通信联络,使用紧急频率121.5兆赫进行普叫,报告被拦截航空器的身份和飞行性质;如果未能建立联络且可行时,在紧急频率243兆赫上重复呼叫;
d) 如果装有SSR应答机,除非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另有指示,调到A模式7700编码。
“2.2 如果通过无线电收到从任何来源的任何指示与拦截航空器用目视信号发出的指示有矛盾时,被拦截航空器在继续遵守拦截航空器发出的目视信号指示的同时,必须要求立即澄清。
“2.3 如果通过无线电收到任何来源的任何指示与拦截航空器用无线电发出的指示有矛盾时,被拦截航空器在继续遵守拦截航空器发出的无线电指示的同时,必须要求立即澄清。”
6. 空对空目视信号
拦截和被拦截航空器使用的目视信号载于本附件的附录1。至为重要的是:拦截和被拦截航空器须严格遵守这些信号并且正确理解对方航空器发出的信号,拦截航空器应特别注意被拦截航空器发出的表示它正处于遇险或紧急情况的任何信号。
7. 拦截管制单位或拦截航空器和被拦截
航空器的无线电通信联络
7.1 实施拦截时,拦截管制单位和拦截航空器应当:
a) 首先设法用一种共同语言在紧急频率121.5兆赫上与被拦截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使用呼号分别为:“INTERCEPT CONTROL(拦截管制)”,“INTERCEPTOR (call sign)(拦
ATT A-3 24/11/05
附件 2 — 空中规则 附篇 A
截机、呼叫)”和“INTERCEPTED AIRCRAFT(被拦截航空器)”;
b) 如果这种尝试失败,尽力设法在有关ATS当局规定的其他频率上与被拦截航空器建立双向通信联络,或通过有关ATS单位建立联络。
7.2 如果拦截时建立了无线电联络,但不能使用一种共同语言进行通信时,必须设法采用表A—1的句组和发音来传达指示、对指示和重要情报的认收,每个句组发送两遍。
8. 避免使用武器
注:国际民航组织第25届(特别)大会于1984年5月10日一致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分条,各缔约国已承认“各国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使用曳光弹来引起注意是危险的,并且期望采取措施避免其使用,以至不危害机上人员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
9. 拦截管制单位与空中交通服务
单位之间的协作
为了让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全面掌握事态发展和要求被拦截航空器采取的行动,在拦截民用航空器(或相信是民用航空器)的各个阶段中,拦截管制单位与有关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之间保持密切的协作非常重要。
表A-1
拦截航空器使用的句组
被拦截航空器使用的句组
句组
发音
意义
句组
发音1
意义
CALL SIGN
KOL SA-IN
你的呼号是什么?
CALL SIGN(呼号2)
KOL SA-IN(呼号)
我的呼号是(呼号)
FOLLOW
FOL-LO
跟我来
WILCO
VILL-KO
明白,照办
DESCEND
DEE-SEND
下降以便着陆
CAN NOT
KANN NOTT
不能照办
YOU LAND
YOU LAAND
在此机场着陆
REPEAT
REE-PEET
重复你的指示
PROCEED
PRO-SEED
你可以继续飞行
AM LOST
AM LOSST
位置不明
MAYDAY
MAYDAY
我在遇险中
HIJACK3
HI-JACK
我已被劫持
LAND(地名)
LAAND(地名)
我要求在(地名)着陆
DESCEND
DEE-SEND
我要求下降
1. 第二栏中,划线部分为重读音节。
2. 需要发出的呼号是与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无线电话通信中使用的呼号,并与飞行计划中的航空器识别标志相符。
3. 某些场合下不允许,也不宜使用“HIJACK”一词。
____________________
24/11/05 ATT A-4
附篇B 非法干扰
1. 总则
发生非法干扰而航空器又无法将这一事实通知ATS单位时,下列程序将作为航空器的行动指南。
2. 程序
2.1 除非航空器上另有考虑之外,机长应设法沿指定航迹和指定巡航高度层继续飞行至能够对ATS单位作出通知或被雷达覆盖。
2.2 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器必须脱离其指定航迹或其指定高度层,又不能与ATS建立无线电联络时,机长应尽可能:
a) 除非航空器上另有考虑之外,应在甚高频紧急频率和其他频率上广播报警。当情况允许及这样做有利时,也应使用其他设备,例如机载应答机和数据链;和
b) 如果已制定了特殊程序并已在《地区补充程序》(Doc 7030号文件)中予以公布,按照为应付飞行中意外事件适用的特殊程序继续飞行;或
c) 如果尚未建立适用的地区程序,按照与IFR飞行通常使用的巡航高度层不同的高度层继续飞行:
1) 在适用300米(1 000英尺)最小垂直间隔的空域,相差150米(500英尺);或
2) 在适用600米(2 000英尺)最小垂直间隔的空域,相差300米(1 000英尺)。
注:受到非法干扰而被拦截的航空器须采取的行动在本附件3.8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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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第十版 第39次修订(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