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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6 22:34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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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 3145. 5-1996《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  第5部
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本部分与MH 3145. 5-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MH 3145. 5-1996中的第2章“引用标准”;
    ——在第2章“术语和寇义”中增加了术语“人员重伤”、“人员死亡”、“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
    事故”及其定义}
    ——修改了维修事故与差错的判定标准。
    MH/T 3010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T 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
    -MHlT 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
    -MH/T 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劳动安全卫生》;
    -MH/T 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叶德金、徐超群、孙作琪、卿红宇。
    本部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 3145.5-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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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3010. 3-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1  范围
    MH/T 3010的本部分规定了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差错的等
级划分。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器维修事故和差错等级的确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 3010的本部分。
2.1
    维修活动  maintenance activities
    对航空器、航空器部件及维修设施所进行的管理、使用、检查、维护、修理、排故、更换、改装、翻修等
活动。
2.2
    维修事故  maintenance accident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具有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
施损坏和人员重伤或人员死亡的事件。
2.3
    维修事故征候  maintenance incident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严重威胁飞行安全的事件或具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器、
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备、设施损坏和人员致残,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的事件。
2.4
    维修差错  maintenance errors
    在维修活动中,由于维修责任造成的威胁飞行安全、违反适航规章或具有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航空
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各、设施损坏和人员受伤,但其程度未构成维修事故征候的事件。
2.5
    直接经济损失  direct economic loss
    航空器、航空器部件、车辆、设施和设备等的修复费用,包括材料费、工时费和运输费。
    注:改写GB 18432-2001,定义2.6。
2.6
    运行  operation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准备飞行直至这类人员离开航空器为止的时间内所完成的飞行活动。
2.7
    人员重伤seriousil.iury
    某一人员在航空器地面事故中受伤,经医师鉴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a)  自受伤之日起7d内需要住院48 h以上;
    b)造成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单纯折断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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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3010. 3-2006
    c)  引起严重出血的裂口,神经、肌肉或腱的损坏;
    d)涉及内脏器官受伤;
    e)  有二度、三度或超过全身面积5%以上的烧伤;
    f)  已证实暴露于感染性物质或有伤害性辐射。
    [GB 18432-2001,定义2.7]
2.8
    人员死亡fatality
    自航空器地面事故发生之日起30 d内,由本次事故导致的死亡。
    [GB 18432-2001,定义2.8]
2.9
    重大飞行事故  serious flight accident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39人及其以上;
    ——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最大起飞质量在5.7 t(含)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39人及其以上。
2. 10
    一般飞行事故  general flight accident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人员重伤,重伤人员在10人及其以上;
    ——最大起飞质量在5.7 t(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最大起飞质量5.7 t—50 t(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
    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
    ——最大起飞质量50 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网类可比新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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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