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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6 22:34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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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
    ——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本部分为MH/T 3010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 3145. 3-1996《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第3部分:民用
航空器试飞》。
    本部分与MH 3145. 3-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参考国内外资料,修改了试飞的定义,使其更全面、准确;
    ——增加了部分试飞的气象祭件要求;
    ——明确了试飞机组含随机机务人员;
    ——明确了本场试飞和航线试飞均不应载运与试飞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取消了试飞随机机务人员应包括一名检验员的要求。
    MH/T 3010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
    -MH/T 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
    -MH/T 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I
    -MH/T 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劳动安全卫生》;
    -MHlT 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振星、徐超群、孙作琪、卿红宇。
    本部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 3145. 3-1996。
2
MH/T 3010.1-2006
工作。
4.4根据试飞科目需要,试飞现场应具备有足够的地面消防和救护设备以及消防、救护人员。
4.5本场试飞和航线试飞均不应载运与试飞无关的人员和物品。
5试飞随机维修人员的资格要求
5.1试飞随机维修人员应具有上岗资格,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持有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有相应的机型
签署。
5.2试飞随机维修人员应能熟悉掌握试飞科目的技术要求、性能标准和规定的调试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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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第1部分:民用航空器试飞
MH/T 3010.1-2006
1范围
    MH/T 3010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试飞的原则、试飞过程中的安全保证
以及试飞时随机维修人员的资格。
    本部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试飞。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lT 3010的本部分。
2.1
  试飞test flight
  出于下列目的而实施的飞行:
  ——为满足适航要求;
  ——为满足某些特殊要求;
  ——针对特定的研究;
  ——针对安装组件的测试;
  ——研究航空器性能。
2.2
    试飞方案  test flight program
    由维修单位和运营人根据航空器试飞任务的要求,预先制定的用于航空器试飞的有关技术文件。
3试飞原则
3.1航空器试飞由运营人或维修单位为满足航空器的适航要求,根据航空器维修工作以及飞行任务的
需要而确定。
3.2需通过试飞手段来验证航空器及其部件工作性能时,应制定试飞方案。
3.3  为评估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备而进行的试飞及完成重要修理后的任何飞行动作试飞,应在满足
飞行规则的条件下进行。
3.4应完成试飞前的全部例行维修工作,航空器应符合维修放行标准。
3.5试飞后应完成飞行后的维修和特殊的检查工作。参加试飞I作的机组人员和维修人员应根据试
飞验证的状况,对试飞结果作出评估并记录在试飞工作单(卡)或相关的技术文件上。参加试飞的有关
人员应详细报告试飞情况并按规定填写试飞记录。
4试飞安全保证
4.1  试飞方案和特殊要求的试飞项目应告知试飞机组。
4.2试飞机组(含随机维修人员)应明确试飞科目并制定处置各种应急情况的预案。
4.3试飞组织者以及维修部门有关人员在整个试飞过程中应坚守试飞现场各自的岗位,随时掌握试飞
航空器的动态,解决试飞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协助试飞指挥员处理应急情况和协调试飞中各部门的
    3
ICS 49.100
V 55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3010.2-2006
    废除 MH 3145.4-199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
    发生故障的处理
     Maintenance for civil aircraft-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2:Troubleshooting procedure in transit station for cjyil aircraft
2006-12-08发布
2007-04-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
MH/T 3010. 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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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分为以下15个部分:
    ——第1部分:民用航空器试飞;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第4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制;
    ——第5部分: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
    ——第6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