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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6 22:34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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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本部分为MH]T 3010的第7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 3145. 9-1996《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  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  第9部
分: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本部分与MH 3145. 9-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MH 3145. 9-1996中第2章“引用标准”;
    ——修改了“维修证明文仵”的英文名称;
    ——调整了MH 3145. 9-1996的编排,使条理更清晰;
    ——删除了MH 3145. 9-1996中“飞行记录本的填写”条目;
    ——增加了维修记录的电子.版本、缩微胶片版本记录形式及其保存要求。
    MH/T 3010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T 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
    -MH/T 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
    -MH/T 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劳动安全卫生》;
    -MHlT 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李振星、徐超群、孙作琪、卿红宇。
    本部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 3145. 9-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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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第7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MH/T 3010.7-2006
1范围
    MH/T 3010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规范。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 3010的本部分。
2.1
    维修记录  maintenance records
    对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等不同形式维修工作
的记录。
2.2
    维修证明文件  maintenance proving documents
    对航空器或其部件完成了规定维修工作的证明性材料。
2.3
    履历文件  log book
    记载航空器及其部件和工具设备的使用、维修历史的记录性文件。
3维修记录的填写
3.1  一般要求
3.1.1维修记录应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笔或圆珠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清晰。
3.1.2签名应用全称,并应前后一致,不应代签。
3.1.3填写维修记录应使用叙述或说明性语言,内容明确,不应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
3.1.4测试数据应填写实测值,不应使用“正常”、“性能良好”、“检查合格”、“试验合格”等字样代替。
3.1.5无需填写或不适用的记录栏目应用斜杠划掉,或写朗“不适用”。
3.1.6维修记录填写后不应涂改。如需更改应经授权人签署后,用单横线将其划掉,在附近重新填写
正确内容,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3.1.7  维修记录中不应填写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3.2  工作单卡的填写
3. 2.1  工作单(卡)应有工作者的签署,需检验的项目检验员也应签署,不应代签。
3.2.2  内容分项的工作单(卡)应按工作进行的顺序逐项签署。
3.2.3定检工作单(卡)为多份时,既应签工作单也应签汇总单。
3.2.4工作单(卡)应在工作现场填写或签署。
3.2.5  同一工作的记录应使用统一的工作单(卡)或表格。除国外(或地区)送修客户提出要求和某些
自动生成的测试记录可使用英文外,国内维修单位的维修记录应至少使用中文,国外(或地区)维修单位
的维修记录(除工作单(卡)外)应至少使用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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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3010. 7-2006
3.3维修证明文件的填写
3. 3.1  维修证明文件包括适航批准标签(表格AAC-038)和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表格AAC-085)。
3.3.2维修证明文件应按相关规定填写。
3.4  飞行记录文件的填写
3.4.1  机组发现的故障或缺陷的填写要求如下:
    a)  对故障现象或缺陷及发生环境的叙述应清楚、准确;
    b)  如实填写对故障或缺陷所做的处理;
    c)  如发现多条故障和缺陷,应分条叙述并以阿拉伯数字逐条连续编号;
    d)  如未发现故障或缺陷应填写“正常”;
    e)  国际航线应用中英文填写。
3.4.2维修人员对机组发现故障或缺陷处理的填写要求如下:
    a)写明所做故障排除工作及工作依据的文件;
    h)写明涉及故障件的件号、序号,如借助功能试验或检测设备确认故障也应写明;
    c)  写明故障件不正常的状况或所受损伤状况;
    d)  如有换件应写明所拆装件件号及序号;
    e)  写明故障排除后做了何种功能试验,结果如何;
    f)  如办理了保留故障,应写明保留单号;
    g)排故人员签名和日期;
    h)放行人员签名和执照号;
    1)对机组记述的故障或缺陷的处理亦应与机组所报故障或缺陷的编号对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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