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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6 22:34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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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维修人员发现的故障或缺陷和采取措施的填写要求虚按3.4.1和3.4.2执行。
4  维修记录的保存
4.1保存维修记录通常采用书面记录、计算机数据库或两者相结合的形式。
4.2书面记录所使用的纸张应能经受正常的搬运和存放。在整个保存期内,记录应能认读。
4.3计算机数据库应至少有一个备份系统,该系统能在任何维修活动发生后的24 h内得到更新。每
个终端应设置保密措施,防止非特许人员修改数据库。
4.4维修记录可采用微缩胶卷或光盘保存,这种保存记录的可渎性应与原记录一样,并在整个保存期
内保持其可读性。
4.5应妥善保存维修记录,并有防火、防水、防盗及防修改措施。
4.6计算机备份磁盘、磁带等应与正在使用的磁盘、磁带等分开存放,保存在安全的环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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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9.100
V 55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3010.8-2006
  废除 MH 3145.10-199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第8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
    行为规范
Maintenance for civil aircraft-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8:Behavior of civil aircraft maintenance personnel
2006-12-08发布    2007-04-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
MH/T 3010. 8-2006
前    言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分为以下15个部分:
    ——第1部分:民用航空器试飞;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第4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制;
    ——第5部分: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
    ——第6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
    ——第7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第8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9部分: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
    ——第10部分: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语言;
    ——第11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和工具;
    ——第1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清洁;
    ——第13部分:民用航空器发动机的清洗;
    ——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
    ——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本部分为MH/T 3010的第8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 3145..10-1996《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第10部分:民
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本部分与MH 3145.10-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航空器维修区”及其定义;
    ——规范了吸烟区的管理;
    ——螬加了工作现场文明作业的要求。
    MH/T 3010是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
    -MHlT 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lT 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
    -MHlT 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  地面维修设施》;
    -MHlT 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  劳动安全卫生》;
    -MHlT 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朱俊文、徐超群、孙作琪、卿红宇。
    本部分所代替并废除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 3145.10-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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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T 3010. 8-2006
    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第8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1范围
    MH/T 3010的本部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在从事航空器维修过程中的
行为规范。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器维修人员从事航空器维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MH/T 3010的本部分。
2.1
    航空器维修人员  aircraft maintenance personnel
    从事航空器、航空器部件维修和管理的所有人员。
2.2
    工作现场work site
    从事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工作的地点或场所。
2.3
    航空器维修区  aircraft maintenance area
    供航空器维修用的全部场地和设施,包括机坪、机库、车间、航材库、危险品库、办公楼、停车场以及
有关的道路。
3  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3.1  维修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
3.1.1  维修人员应佩戴经机场管理机构批准、由机场公安机关核发的与工作或通行场地(区域)相符
的有效证件。
3.1.2  有效证件一律佩带在胸前或公司指定位置。
3.1.3  个人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应转借他人。
3.1.4  证件持有者不应涂改证件,应妥善保存,辨认不清时应及时提出更换。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