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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6 22:34来源:CAAC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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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8航空器离港后,送机人员应清洁、整理工作现场,将地面设备放置在规定位置。
4  短停维修的规则
4.1接机人员应知道航空器进港时间及停机位,并提前到达停机位。
4.2接机人员应根据需要准备好耳机、前轮转弯销、轮挡、起落架安全销和尾撑杆等设备和工具。
4.3维修人员应准备好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和工具。
4.4接机人员应检查并确保航空器机位安全区内无车辆、维修设备及其他障碍物;地面标志线清晰可
见;机坪表面应无松散的石子或其他可能损坏航空器结构、发动机或航空器其他系统正常运行的物体;
登机廊桥处于收回位;灭火设备到位。夜间运行时,停机坪照明灯可用并在工作状态。
4.5接机人员应按MH/T 3010.9的规定指挥航空器进入停机位,并按MH/T 3011.1的规定挡好轮挡。
4.6航空器发动机停车后,维修人员应:
    ——播上耳机,与机组联络(无内话机设备时可按MH/T 3010.9的规定信号与机组联络);
    ——按工作单(卡)的要求插上起落架安全销;
    ——根据需要接通电源;
    ——根据需要装上操纵面夹板。
    注;对螺旋桨或旋翼式航空器,在螺旋桨或旋翼停转后,人员和车辆才能接近航空器。
4.7维修人员应认真听取机组的故障报告并详细查阅飞行记录本。
4.8维修人员应按该型航空器的维修工作单(卡)完成短停维修的各项工作,正确处理故障和缺陷。
4.9维修人员应按MH/T 3010.7的要求逐项完成工作单(卡)的签署,并在飞行记录本上签字放行。
4. 10维修人员应清点工具、设备,确认齐全,查看并确保航空器各部位完好。
4. 11航空器停放期间,应至少有一名送机人员在场监督。
4. 12航空器离港送机按3.11—3.18的规定执行。
5  航行后维修的规则
5.1进港接机按4.1—4.6的规定执行。
5.2航空器需牵引时,应按MH/T 3011.3的规定执行。
5.3维修人员应仔细翻阅飞行记录本并尽可能详细地向机组了解航空器的技术状况,并按该型航空器
的维修工作单(卡)完成航行后的各项工作,排除故障、缺陷。
5.4遇有故障需保留时,应按保留故障的规定程序办理报批和宪成相应的工作。
5.5应按MH/T 3010.7的要求逐项完成工作单(卡)的签署,并在飞行记录本上签字放行。
5.6应按航空器维修手册的规定盖好各种布罩、堵塞(盖),装上舵面夹板,作好停放系留。撤离各勤务
车辆,关断电源,关好门窗,舱门应采取上锁、铅封、封条或其他等效安全措施。
5.7维修人员应清点工具、设备,整理场地。工作梯及其他设备应摆放在规定位置。
5.8全部工作结束后,维修人员应会同监护人员办理航空器监护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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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9.100
V55
备案号: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3010.15-2006
    废除 MH 3145.21-1998
    民用航空器坌彦  管理规范
第1 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Maintenance for civil aircraft-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Part 15:General service for civil aircraft
2006-12-08发布
2007-04-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发布
MH/T 3010.1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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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分为以下15个部分:
    ——第1部分:民用航空器试飞;
    ——第2部分:民用航空器在经停站发生故障的处理;
    ——第3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
    ——第4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单(卡)的编制;
    ——第5部分:民用航空器冬季的维修;
    ——第6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技术档案;
    ——第7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记录的填写;
    ——第8部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9部分:地面指挥民用航空器的信号;
    ——第10部分:维修人员与机组联络的语言;
    ——第11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维修设备和工具;
    ——第12部分:民用航空器的清洁;
    ——第13部分:民用航空器发动机的清洗;
    ——第14部分: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则;
    ——第15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本部分为MH/T 3010的第15部分。
    本部分代替并废除MH 3145. 21-1998《民用航空器维修标准第1单元:维修管理规范  第21
部分:民用航空器一般勤务规则》。
    本部分与MH 3145. 21-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寒冷天气下排于饮用水和污水以防止结冰的内容。
    MH/T 3010悬民用航空器维修的系列标准之一。下面列出这些系列标准预计的名称:
    -MH/T 3010《民用航空器维修  管理规范》;
    -MH/T 3011《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
    -MH/T 3012《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维修设施》;
    -MH/T 3013《民用航空器维修劳动安全卫生》;
    -MH/T 3014《民用航空器维修航空器材》。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归口。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规范(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