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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9 10:0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方同意经公平磋商厘定各项进出口委托代理的费率。费率不会高于同类的市场水平。
    协议的上限为每年人民币80,000,000元。本公司独立董事已批准进出口委托代理框架
    协议。
    本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与南航集团的全资附属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进出口贸易公司
    签订《进出口委托代理框架协议》,在协议中规定双方的合作范围包括进出口服务、
    清关服务、报关及检验服务及招投标和委托代理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
    至2010年12月31日,协议的交易上限为年度佣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0元。
    本公司独立董事已批准进出口委托代理框架协议。
    在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之年度中,本公司就进出口上述设备所支付之代理手续费
    为人民币46,205,000元。
(2)    本公司拥有500%股权及南航集团拥有50%股权之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
    化传媒公司”)
    本公司与中国南航集团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传媒”)已于2006年1月1日订立广
    告代理协议。广告传媒与文化传媒公司与2006年签订了合并协议,文化传媒公司吸收
    合并广告传媒公司并继承广告传媒公司的债权债务及业务。
    2007年4月12日,本公司与中国南航集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委托代理框架
    协议》,该协议有效期由签订之日起为期三年,文化传媒公司依该协议代本公司制作
    广告文案、图形、音像,所获版权一律归本公司所有,但本公司必须符合有关香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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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规则》规定。双方同意经公平磋商厘定各项广告代理的价格,文化传媒公
司承诺向本公司收取的广告费用,都是以本公司认可的同类业务市场价为基准的。协
议约定,双方2007年、2008年、2009年的交易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6,000,000元,
人民币20,500,000元和人民币25,500,000元。本公司独立董事已批准该广告代理协
议。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之年度,本集团就广告服务支付给文化传媒公司费用为人民
币8,669,000元。
南航集团拥有66%股权、本公司拥有21%股权及本公司四间附属公司合共拥有13%股
权之南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南航财务”)
本公司与南航财务于1997年5月22日就有关提供金融服务,例如存款及贷款、信
贷、财务担保及信用证等服务签订一份金融服务协议,年期由1997年5月22日起至
2000年5月22日。该协议已由双方协议延续六年至2006年5月22日。为符合香港交
易所《上市规则》的新规定,以继续享受南航财务所提供的存款及其他财务服务,本
公司须与南航财务另行签订协议及遵守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其他规定。故此,本
公司与南航财务已于2004年12月31日订立新的财务协议,有效期由该日起计为期三
年,但本公司可在既定有效期结束前不少于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要求续约,但本公司
必须符合有关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于2007年1 1月15日,本公司与南航财务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4A.35条和第
14A.48条之规定,将上述事宜提交本集团2008年1月18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经本集团独立股东审议批准。
根据该协议,南航财务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南航财务应按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定期向本公司支付存款利
息。本集团存入南航财务的资金,南航财务转而将该笔款项悉数存入若干银行,包括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渣
打银行(中国)等;为了保证本协议的实施,南航财务同意它向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
司及其下属的除本公司外其他子公司的贷款总额不超过南航财务股本金、公积金和除
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存款的总和。交易双方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市场公允
价格为基础,且不高于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
本公司任何时点在南航财务的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不得超过二十六亿元人民
币,任何时点向南航财务贷款的余额(包括利息支出总额)亦不得超过上述同等水
平,就其他金融服务向南航财务支付费用的年度总额不得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本协
议有效期3年。
于2007年12月31日,本集团存放于南航财务之存款为人民币906,088,000元。
南航集团拥有330名,另两名独立第三者拥有67%股权之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
本公司与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于1997年5月23日就在深圳机场起降的航班上的航
空配餐供应签订一项协议,由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在1997年5月23日至1998年5
月23日期间不时为本集团提供航空配餐,该协议由双方协议自动延续。
在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之年度中,本集团就深圳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提供航空配餐
而向其支付款项为人民币55,857,000元。
本公司拥有65%股权及南航集团拥有35%股权之中国南方航空西澳飞行学院(“西澳飞
行学院”)
南航集团与西澳飞行学院于1993年10月7日就向南航集团之实习飞行员在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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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提供训练签订一项协议(“训练协议”)。除非某一方于事前九十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
协议,否则训练协议将持续有效。根据分立协议,本公司继承训练协议下南航集团之
一切权益、权利及义务。
在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之年度中,本集团就训练服务向西澳飞行学院支付之款项
为人民币109,847,()00元。
南航集团拥有61%权益及一名独立第三者拥有39%权益之南航(集团)经济发展公司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年报20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