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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将导入飞行管理系统的程序的导航数据与公布的程序比
较。
一29—
b.可在模拟机或真飞机上在目视气象条件(。VMC)验证加载
的程序导航数据。将机载的导航显示中的程序与公布的程序比
较。验证中,整个程序都要飞,以确保航迹是可飞的,没有任何明
显的水平或垂直航径不连续,且与公布的程序一致。
c.完成程序的有效性验证后,保留有效的导航数据副本以便
与后续更新的数据进行比较。
4.数据更新
收到更新的导航数据后,在航空器上使用这些导航数据前,营
运人必须将更新的数据与已验证的程序作比较。这种比较应识别
并确认导航数据中的任何差异。如果程序的任何部分有重大改变
(如,导致影响进近航径或性能),并且符合所公布的新程序。则
营运人必须按照本附录第3段的要求验证修正后程序的有效性。
5.数据供应商
数据供应商必须有认可函(I.OA)以按照FA.A AC 20—153处
理导航数据。LOA认可数据供应商的数据质量、完整性和质量管
理做法符合DO一200A的标准。
6.航空器改装
如果RNP SAAAR要求的航空器系统发生改装(如:软件改
变),营运人负责RNP SAAAR程序在导航数据库和改装的系统下
的验证。如果制造商证实改装对导航数据库或航径计算没有影
响,则无需任何直接评估就可完成验证。如果不能从制造商获得
这种保证,营运人必须进行改装系统的初始数据验证。
一3f1一
附录4运行方面应考虑的因素
1.概则
本附录提供了实施RNP SAAAR进近运行的指南。除本附录
的指南外,营运人应继续确保其遵守区域导航运行的一般要求、检
查航行通告(NOTAMS)、助航设施的可用性、航空器系统的适航性
以及机组的资格。
2.飞行前应考虑的因素
a.最低设备清单
营运人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或修订应指明RNP SAAAR仪表
进近的设备要求。这些设备要求的指南可从航空器制造商以及本
咨询通告附录2获得。要求的设备取决于预期的RNP值以及复
飞是否具有小于RNP 1.O的RNP值。例如,在小的RNP值的情况
下,通常要求具有GNSS接收机和自动驾驶仪,在使用最小值小于
RNP 0.3和(或)复飞具有小于1.o的RNP的情况下,通常要求具
有双套设备。所有RNP SAAAR程序都要求有可工作的A级地形
的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建议,TAWS使用补偿了当地气压和
温度影响的高度(如,修正气压和GNSS高度),并包含重要地形、
障碍物数据。飞行机组应熟悉要求的设备。
b.自动驾驶仪和飞行指引仪
一31—
在任何情况下,RNP值小于O.3或者具有RF‘航段的RNP
SAAAR+程序要求使用与区域导航系统耦合的自动驾驶仪或飞行
指引仪。因此,自动驾驶或飞行指引仪必须以合适的精确度工作,
以跟踪特定RNP SAAAR程序要求的水平和垂直航径。当在目的
地和(或)备降机场实施RNP SAAAR程序要求自动驾驶仪时,签
派员必须确定自动驾驶仪已安装且是可用的。 。
c.签派方面的RNP评估
营运人必须具有预测性能的能力,预测特定类型的RNP在预
期实施RNP SAAAR运行时和实施运行的机场是否可用。这个能
力可以是一种地面服务,无需保留在航空器航空电子设备上。营
运人必须建立程序要求使用这种能力作为飞行前签派工具或者出
现报告的故障时的飞行跟踪工具。RNP评估必须考虑航空器能
力的特定组合(传感器和完整性)。
(1)GPS更新时的RNP评估。预测能力应考虑已知和预测
的GPS卫星不工作或者其它对导航系统传感器的影响。预测不
应使用小于5度的遮蔽角,因为运行经验表明低高度的卫星信号
不可靠。预测必须使用实际的GPS星座以及与实际设备中使用
的相同的(RAIM)(或等效)算法。对于位于高地形区域的RNP
SAAAR进近,应考虑使用适合该地形的遮蔽角。
(2)RNP SAAAR程序一般要求GNSS更新,因此,没有与航空
器RNAV系统的DME/DME或VOR/DME更新相关的RNP评估。
d.助航设施的排除
一37—
营运人必须建立程序按照航行通告排除助航设施(如,DME、
VOR.、航向台)。对于RNP SAAAR运行,内部的航空电子合理性检
查是不够的。
e.导航数据库有效性
在系统初始化中,装备有经审定的RNAV系统的航空器飞行
员必须证实导航数据库是现行有效的。导航数据库预计在飞行期
间是有效的。如果AIRAC周期在飞行中改变,营运人和飞行员必
须建立程序以确保导航数据的精度,包括用来定义飞行航路和程
序的导航设施的适用性。传统的方法是通过对比纸制产品验证电
子数据来完成。一个可接受的方法是在签派前比较航图(新的和
旧的)来证实导航定位点。如果公布了修正的程序航图,数据库
不得用于实施运行。
3.飞行中应考虑的因素
a.飞行计划的更改
只有公布的RNP SA.AAR程序可通过其程序名称从航空器导
航数据库中调出,并且该程序与航图标示的程序一致时,飞行员方
可实施该程序。除接受直飞进近程序中的某个定位点的指令外,
水平航径不得更改。该直飞定位点应位于最后进近定位点前,且
后面没有紧连着RF航段。除此之外,对载入程序的其它更改只
能是更改起始、中间或复飞航段航路点的高度和(或)速度限制
(如,应用低温修正或遵守.AT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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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授权的特殊航空器和机组(SAAAR)实施公共所需导航性能(RNP)(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