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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6 15:4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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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91-11
颁发日期:2008 年11 月10 日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2008 年11 月10 日 -1-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91-11
颁发日期:2008 年11 月10 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91 部第91.303 条、CCAR-121 部第
121.363 条、CCAR-135 部第135.413 条、CCAR-21 部第21.50 和
21.120 条、CCAR-23 部第23.1529 条和附录G、CCAR-25 部第25.1529
条和附录H、CCAR-27 部第27.1529 条和附录A、CCAR-29 部第
29.1529 条和附录A 制定,目的是对航空器的制造厂家、设计更改
批准持有人如何编制和获得局方认可持续适航文件(ICA)提出具
体要求和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23、25、27、29 部审定航空器的
制造厂家,同样也适用于对上述航空器进行设计更改批准的持有
人。
对于进口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一般采取根据相关的双边协
议接受其本国民航当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方式,但如果没有相关的双
边协议,则适用本咨询通告。
3. 撤销:
(备用)
4.说明:
无论航空器的初始设计水平和可靠性多高,一旦投入使用后,
正确地使用和维修是保持其固有设计水平和可靠性的基础,而正确
地使用和维修则需要通过航空器制造厂家制定准确详尽、便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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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持续适航文件来保证。
就持续适航文件的重要性方面民航当局、航空器的制造人和使
用人都有着足够的认识。因此CCAR23 部§23.1529 条、CCAR25 部
§25.1529、CCAR27 部§27.1529 条、CCAR29 部§29.1529 条都明
确规定:尽管持续适航文件完成之前可以对航空器颁发型号合格
证,但首架航空器交付或者颁发标准适航证前,须经民航当局完成
对其持续适航文件的评估和认可。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评估和
认可是适航审定部门和飞行标准司航空器评审(AEG)部门的共同
职责。
持续适航文件在国际上各民航当局的理解不尽相同,大多数民
航当局仅理解为航空器的维修文件,但有关的运行程序文件对保持
航空器的适航性同样重要。因此,一些国际组织的概念中把运行程
序文件也列入持续适航文件的范围。本文件中提到的持续适航文件
除维修文件外,还包括运行程序。
本文件全面规范了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的要求,既作为民航当
局评估的标准,也可作为指导航空器制造厂家和设计更改批准持有
人编制持续适航文件的指南。
特别说明的是,航空器上所安装的发动机、螺旋桨和单独审定
部件(如按TSOA 或者PMA 批准)本身维修有关持续适航文件的内
容,将结合发动机、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的审定另外要求。本文
件中发动机、螺旋桨和单独审定部件有关的持续适航文件仅涉及与
航空器关联部分内容的要求。
5.对航空器制造厂家的基本要求
5.1 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所申请型号航空器交付或者首次颁发
标准适航证之前,持续适航文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认可。
5.2 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所申请型号航空器交付或者首次颁发
标准适航证时应当向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行人提供持续适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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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持续适航文件必须是专用的,而非通用的,除某些特定任
务可以使用标准施工(或工艺)以外,航空器制造厂家不能依赖标
准施工或其他通用的指导来作为不同型号航空器唯一的使用、安装
和维修说明。
注:同一型号航空器的不同构型可以使用通用的文件,但必须
在文件中具体注明和体现其构型差异的要求。
6.持续适航文件的范围
6.1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包括:
(1)航空器使用、维修及其他保持航空器持续适航的限制、
要求、方法、程序和信息。
(2)航空器所安装的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与航空器接
口的信息。
(3)航空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的维修方法、程序和标准(可
以直接使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编制的单独手册)。
6.2 对于某些运输类飞机,还可能因设计特性、运行种类等特
别要求持续适航文件编制某些特殊内容(具体参见本文件第9 段)。
7. 持续适航文件的分类、格式和语言要求
7.1 按照实际的用途,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一般分为维修要
求、维修程序、运行程序、构型控制和培训规范几类。
7.2 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每一类文件都可以以一本或多本手册
的形式编制,但下述手册或内容需要局方批准,并应当按照局方的
相应要求单独编制:
(1)航空器飞行手册(AFM);
(2)适航性限制项目(ALI,包括CDCCL);
(3)审定维修要求(CMR);
(4)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5)结构修理手册(S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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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注:尽管有些ALI 和CMR 包括在MRBR 中,但MRBR 不能代替审
定过程中形成的ALI 和CMR 文件,仅意味着ALI 和CMR 不必单独提
供给航空器所有人或运行人。
7.3 每个型号的航空器都应当有一个主手册,来介绍并指导如
何使用持续适航文件所包括的手册,并附有一个所有手册的清单
(包括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单独编制的手
册)。
7.4 每本手册都应当有便于使用者查阅、修订控制(包括临时
修订)和了解其修订历史的手册控制部分,并且其正文部分的编排
和格式应当按照ATA2200 或等效标准来编写。
7.5 持续适航文件包括的手册可以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编写,但
应当明确呈交局方评估的每本手册所使用的语言(不同手册可以使
用不同语言)。使用另一种语言编制同一手册的准确性审核责任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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