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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26 15:4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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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延程运行的飞机机体与发动机的组合进行失效影响和可靠性的分析,
确定满足适航标准(可靠性要求)的飞机构型,并且在持续运行中得以
维持。因此,为了保持飞机持续符合延程运行的型号设计,型号合格证
持有人必须制定构型维修程序,以供运营人参照实施。
注:延程运行的构型维修程序是延程运行的最低标准,是飞机运营
人获得延程运行批准的先决条件。
(1)编写原则:延程运行的构型维修程序要求源自申请延程运行
的飞机机体与发动机的组合进行失效影响和可靠性的分析。
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文件要求 AC-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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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要求:延程运行的构型维修程序的内容包括:
a. 符合性声明及局方批准;
b. 说明、定义和缩写;
c. 机体与发动机的组合和延程运行时间;
d. 延程运行标准,包括按照ATA 章节分列的关键系统的构型标准、
维护标准、程序标准和签派放行标准。
注:在延程运行中,如果构型维修程序的要求与其他维修和运行文
件(如MPD、MEL、FCOM)不一致,应当以构型维修程序的标准为准。
10. 航空器制造厂家对持续适航文件的修订控制
10.1 航空器投入使用后,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对持续适航文
件的准确性、可用性和与设计的符合性进行持续跟踪,并在发现或
者反馈下述情况下及时修订涉及的持续适航文件:
(1)存在错误或不准确的情况;
(2)缺乏某些航空器使用、维修及其他保持航空器持续适航
的限制、要求、方法、程序和信息;
(3)存在不可操作的航空器使用、维修及其他保持航空器持
续适航的限制、要求、方法、程序和信息;
(4)制造厂家对航空器设计更改后;
注:制造厂家也可以根据使用经验对持续适航文件进行改进。
10.2 对于已经交付的航空器,制造厂家可以使用服务文件的
方法更改持续适航文件,此类服务文件中应当至少注明以下信息:
(1)修改手册的名称和部分(页码和段落);
(2)适用的具体构型和序号的航空器(包括设计更改的信息);
(3)具体修订的内容(一般由制造厂提供修订插页)。
(4)执行期限(如适用)。
注:对于涉及持续适航文件中需局方批准文件内容的更改,如
涉及执行期限的项目,一般都以颁发适航指令的方式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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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为保证持续适航文件修订控制责任的落实,航空器制造
厂家应当建立满足下述要求并经局方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有效性
控制管理体系:
(1)明确修订责任部门和人员;
(2)能够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航空器用户的使用和维修信息;
(3)将对持续适航文件影响的评估作为设计更改的必要环节;
(4)以书面的程序明确管理体系工作的流程、标准和规范。
11. 航空器制造厂家对持续适航文件的分发
11.1 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在航空器交付时将所有的持续适航
文件一同提供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运营人,并向其及时提供后续的修
订内容。
11.2 持续适航文件可以以纸面、缩微胶卷、电子文档(光盘、
网络)或者其组合的方式向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运营人提供,但以电
子文档方式提供时应当保证任何人无意或者有意情况下都不能修
改其内容。
11.3 对于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单独
编写的手册,可以通过与航空器制造厂家签订协议的形式明确由其
单独向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运营人提供,但航空器制造厂家有责任监
督协议的落实,并在协议得不到履行时直接向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运
营人提供这些手册。
11.4 为保证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运营人及时获得和使用最新有
效持续适航文件,航空器制造厂家应当建立一个所有手册现行有效
版本的索引(包括发动机、螺旋桨、机载设备和零部件制造厂家单
独编制的手册),并定期及时更新和向所有人或运营人提供。
11.5 为保证持续适航文件分发责任的落实,制造厂家应当建
立满足下述要求并经局方认可的持续适航文件分发管理体系:
(1)明确分发责任部门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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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书面的程序明确管理体系工作的流程、标准和规范。
12. 对航空器设计更改批准持有人的要求
12.1 除航空器制造厂家外,下述运输类航空器的设计更改持
有人应当负责持续适航文件中针对其更改涉及部分的影响评估和
必要修订:
(1)补充型号合格证(STC);
(2)零部件制造批准书(PMA);
(3)重要改装方案批准;
(4)重要修理方案批准。
注:重要修理虽没有改变原设计构型,但可导致更改现有维修
任务或者检查间隔(如结构修理导致需要更多的检查、发动机非转
动部件的修理影响关键转动部件的寿命时限等),因此视为设计更
改。
12.2 上述设计批准持有人在申请批准时,应当同时提交其更
改对持续适航文件的影响评估。如有影响,应当附有修订内容;如
不影响或不更改现有的持续适航文件,也应附有现有持续适航文件
仍然适用的声明。上述修订内容或声明将作为批准数据包的必要部
分。
13. 持续适航文件认可的申请
13.1 航空器制造厂家在型号合格审定的过程中即应当向局方
AEG 部门提交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方案和计划,其中至少应当包括
下述内容:
(1)持续适航文件包含的手册划分清单;
(2)每本手册所包含的持续适航文件的具体要求内容计划;
(3)每本手册具体的编写、修订控制及分发的责任部门和责
任人,包括具体的工作流程、标准和规范
(4)有关的完成时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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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方案和计划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进行修订,但应当及
时报局方AEG 部门最新的方案和计划。持续适航文件的编制方案将
最终形成本文件7.3 所要求的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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