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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1 12:5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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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头部损伤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者;
(6) 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7) 在过去30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8) 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出血、呕吐或呻吟症状的病人;
(9) 近期进行过外科手术,伤口尚未完全愈合者。
8.3.1.3 病残旅客的接受条件:
1) 诊断证明书
(1) 必须提供《诊断证明书》的病患(伤)旅客(此类旅客受严格的载运限制):
A 担架旅客;
B 需要提供飞机上医疗氧气的病患旅客;
 注:根据中国民航CCAR121.574条的规定,不允许旅客私自携带氧气袋乘机,需要时可使用机上专用医疗氧气设备。目前航空飞机上没有配备专用医疗氧气设备。在专用医疗氧气设备没有到位前,如旅客需要使用机上氧气瓶的应在定座购票时事先提出申请,须经同意并预先做出安排,视情在飞机上可多配或目的地补充氧气的方式,以确保飞机到达目的地后的适航性。
C 肢体病伤旅客;
D 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怀疑在飞机上需要额外医疗服务的情况下,才能够完成所需航程运输的旅客。
(2) 病患旅客提出乘机申请时,在定座与购票时必须提供《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诊断证明书》出具的医疗单位须符合8.1.3.2的规定。《诊断证明书》可以在航空售票处领取,并由医疗单位填写旅客的病情及诊断结果,经主治医生签字、医疗单位盖章。
(3) “诊断证明书”在航班离站前48小时内填开有效。
(4) 病患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须交验《诊断证明书》。
2) 乘机申请书:
(1) 病残旅客要求乘机旅行,在申请定座和购票时需填写“乘机申请书”一式三份,以表明如旅客在旅途中病情加重、死亡或给其他人造成伤害时,由申请人承担全部责任。
(2) “乘机申请书”应由旅客本人签字,如本人书写困难,也可由其家属或监护人代签。
(3) 旅客年龄、性别、国籍;旅客的病情及旅行所需要的“诊断证明书”是否齐备。
(4) 旅客是否需要躺在担架上乘机。
(5) 飞机上或地面(包括始发站、到达站及航班衔接站)需要做何种特殊安排。如餐食、医药、氧气、救护车、轮椅、升降机,以及旅客能否自行上下飞机,是否需要抬担架或轮椅的人员以及机上停留等。
(6) 陪伴人员情况。
(7) 如运输关系到挽救病人生命时,应加以注明。
(8) 在到达站迎接的人员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3) 乘机申请及办理乘机手续时间限制
(1) 病残旅客须事先在航空规定的售票处办理定座和购票手续,提出特殊服务申请。
(2) 以下人员必须在航班离站48小时以前提出乘机要求,得到明确给予承运的答复,并于其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1小时前来到航空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A 担架旅客
B 病患轮椅旅客;
C 携带电池驱动轮椅的旅客;
D 旅客携带的轮椅或者其他辅助设备的电池为危险品材料,需要航空妥善包装;
E 残疾旅客团队超过(含)10人以上;
F 需要机上医疗氧气瓶的旅客;
G 携带保育箱旅客。
(3) 如果旅客没有提前告知航空或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来到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航空尽力安排病残旅客所要求的服务或设备,但是以不能延误航班为前提。
4) 机型保障条件
(1) 病残旅客满足航空机型保障条件和限定载运人数的范围,具体参见8.1.2有关限制运输的规定。
(2) 必须知晓并接受航空飞机客舱病残旅客保障条件和基地或机场拆装飞机客舱座椅担架旅客保障条件。
5) 服务保障设备及病残辅助设备
 除运输病残旅客所需的地面服务保障设备和飞机上的病残辅助设备外,病残旅客根据需要选择的其他设备及人员服务(如救护车、升降机、抬担架人员、机上医疗氧气设备等)应支付的费用,应由旅客自行负担。旅客愿意承担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6) 病残旅客及其陪护人员
(1) 以下病残旅客必须由旅客提供陪护人员:
A 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
B 担架旅客;
C 心理疾病并且对发出的安全指令不能理解或者做出必要反应;
D 严重受伤(或损伤)造成行动不便,不能够自己单独完成紧急撤离;
E 听力或者视力严重损伤旅客。
(2) 陪护人员必须是成人且有自主能力,可协助病残旅客如厕、紧急撤离及登机、下机,必须全程陪同,须熟悉病患病情并提供相关帮助,不可有其他任务(如照顾儿童),能够胜任处理病患旅客机上医疗需要。
7) 联程航班衔接地停留时间
(2) 联程运输时,病患旅客在航班衔接站地面停留时间不应少于150分钟。并且提前获得与航空有结算关系的联程运输承运人的同意。
8) 担架旅客、轮椅旅客的运输条件
 担架、轮椅旅客的运输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8.5和8.6有关担架、轮椅旅客的具体运输条件。
9) 旅客自身原因乘机条件不充分情况下承运人的处置权与旅客的承诺
(1) 如提前提出运输申请的病残旅客到机场后,在办理乘机手续或者登机过程被地面服务人员或者机组发现与原申请时身体条件不符或者不具备上述相关承运条件的,地面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旅客的乘机手续,机长有权拒绝登机。如果对《诊断证明书》真实性、有效性、符合性产生怀疑,或者对病残旅客的性质(如是否是担架旅客、轮椅旅客)产生异议,航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单位有权安排当地航站急救中心医生进行检查(如当地有航医可要求其给予协助诊断指导),并以急救中心医生或航医的检查结果,作为病残旅客定性及能否适合乘机最终依据。对在机场被地面人员临时发现的病残旅客,或者在机场临时提出特殊服务的病残旅客,地面服务人员根据上述运输条件判断其能否成行,必要时,请急救中心医生协助检查,同样以医生的检查结果,作为病残旅客定性及能否适合乘机最终依据,不适宜乘机的病残旅客,拒绝运输。
(2) 在机场由地面服务人员发现或者在机场临时提出服务需求的病残旅客,在飞行过程中可能对自身身体造成安全隐患,并不影响其他旅客安全或者飞行安全,旅客强烈要求成行,航空公司地面服务人员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提示,旅客知晓并同意的情况下,填写《旅客运输申明书》,表明自身的健康状况若发生问题,与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无关,同意承担一切后果,并保证不因此而向航空公司及其代理人提出法律诉讼和任何赔偿,并且愿意赔偿航空公司因上述情况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属于非航空基地且无航空驻场场站人员的代理机场地面服务部门,在旅客自愿填写《旅客运输申明书》的前提下,还应依照8.1.4.5的规定填写《特殊旅客机长通知单》,及时将旅客乘机信息如实、完整地通报机长,由机长决定能否成行,如不能成行,则按拒绝运输旅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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