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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1 12:5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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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行李运输

9.1 行李国内运输
9.1.1  行李运输限制规定
9.1.1.1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1) 危险品:
 注:根据IOSA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各地服室或本公司地面服务代理值机部门应当在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场地设置标志牌,以指明本款中的“危险物品”禁止作为行李运输。
(1) 爆炸品,例如烟花、鞭炮、弹药等,但子弹除外;
(2) 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例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等;
(3) 易燃液体,例如酒精、油漆、橡胶水等;
(4) 易燃固体、自然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例如镁粉、白磷、黄磷等;
(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例如烟雾剂、漂白粉、双氧水等;
(6) 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例如生漆、有毒农药、海洛因、疫苗等;
(7) 放射性物质,例如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学试剂等;
(8) 腐蚀性物质,例如酸、碱、湿电池、水银等;
(9) 磁性物质;
(10 容易污损飞机的物品;
(11) 本公司《危险物品运输手册》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其他危险物品。
2) 军械、警械,例如电警棍、电击器等。
3) 管制刀具。指匕首、刺刀、三棱刀(包括机械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但少数民族刀具除外。
4) 活体动物,导盲犬、助听犬除外。
5) 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
9.1.1.2 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1) 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自理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如: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旅行证件等。
2) 超过自理行李的重量、尺寸规定时,按下列办法处理:按占座行李办理,参照 9.1.3的规定办理;
3) 占座行李要拴挂自理行李牌。
 注:旅客携带大量的贵重物品(例如黄金)乘机,只能按占座行李办理。办理手续时,旅客应出示有关管理部门开具的携带证明。
9.1.1.3 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机规定
 注:“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机规定严格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2007〕1号、《关于执行<关于限制携带液态物品乘坐民航飞机的公告>的通知》(民航发〔2007〕49号)文件执行”。
1) 乘坐中国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L)的液态物品(不含酒类),超出部分必须交运。液态物品须开瓶检查无疑后,方可携带;对酒类物品不得随身携带,但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酒类物品的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旅客在候机隔离区内购买的液态物品可以带上飞机)
2) 有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3) 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损失自负。
9.1.1.4 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的规定
 注:根据民航明传电报“局发明电[2008]1100号文件”执行。
1) 自2008年4月7日起,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
2) 如有调整,按照最新局方文件执行。
9.1.2 行李包装、重量及体积的限制
9.1.2.1 托运行李
1)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2)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3)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5) 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6) 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2) 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
9.1.2.2 自理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
1) 适用范围
2) 资料箱;照相机/或望远镜;外衣或衣袋;袖珍书籍或手包;可折叠式行李车;尿布;阅读材料;婴儿及儿童类用品;雨伞或拐杖;笔记本电脑;全折叠式婴儿车;金银首饰、珠宝、有价票证、证券等。
 自理行李
 自理行李每位旅客只限一件,其重量不能超过10千克,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应能置于旅客的前排座位之下或封闭式行李架内。
3)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
(1) 免费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千克为限。
(2) 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
(3) 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
(4) 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9.1.3 免费行李额及逾重行李费
9.1.3.1 免费行李额
1)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经济舱旅客为20KG。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2)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
3) 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
4) 残疾人乘坐民航班机,对其必须携带的辅助器具(折叠轮椅、手杖、假肢等),给予免费携带。担架旅客的免费行李额为60KG。
5) 额外占座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其所占座位的票价等级和占用座位数确定。自理行李占座的客票没有免费行李额。
6) 包舱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其舱位等级和包舱座位数确定。
9.1.3.2 逾重行李费
1) 逾重行李
(1) 旅客的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超过该旅客免费行李额的部分,称为逾重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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