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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1 12:5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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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旅客运输申明书》由旅客或其监护人自愿填写,航空公司代表(航空基地地面服务值班人员、非航空基地驻场场站人员、非航空基地且无驻场场站人员由机长代表)和始发站地面服务经办人员作为见证人共同签字确认。内容要详细、完整、属实,不能有漏项,字迹工整、页面清洁,不能随意涂改。
3) 《旅客运输申明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航空公司代表联,由航空代表签字的所在部门保存;第二联为始发站联,由始发站地面服务部门留存;第三联为旅客联,交由旅客保存。留存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定点存放,留存期为一年。
8.1.4.5 《特殊旅客机长通知单》
1) 《特殊旅客机长通知单》用于非航空基地且无航空驻场场站人员的代理机场,对特殊旅客能否成行不能确定,代理单位地面服务人员将此旅客信息通报航空机长,由航空机长做决策时使用。《特殊旅客机长通知单》由代理单位地面服务人员填写,与旅客自愿填写的《旅客运输申明书》一并交给机长签字确认。此单背面附有不适于航空旅行、拒绝运输病人以及病残等特殊旅客运输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说明资料。式样及内容参见本手册第18章附表的详述
2) 《特殊旅客机长通知单》的使用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地面服务人员发现已提前申请的特殊旅客身体健康状况与《乘机申请书》或者《诊断证明书》描述明显不符,或者在机场被临时发现的病患旅客,地面服务人员对以上两类旅客能否适宜乘机产生质疑;②已安排机场急救中心医生对旅客进行身体检查,但对能否适宜乘机一时无法判断,不能给出是否适宜乘机的明确性答复;③地面服务人员已提示旅客潜在乘机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后果;④已建议旅客在身体状况稳定后乘机,并为其安排改签、退票等服务,旅客不接受并坚持要成行;⑤旅客已知晓乘机可能产生的后果,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自愿填写《旅客运输申明书》。
3) 《特殊旅客机长交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机长联,由机组留存;第二联为地面服务联,由地面服务部门留存;第三联为值机联,由值机部门留存。留存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定点存放,留存期为一年。
8.1.5 特殊旅客服务保障规定
8.1.5.1 信息传递
1) 信息通报分类:特殊旅客在航空直属售票处或航空指定代理售票处提出购票申请,售票处在规定的权限内予以受理,受理权限分为直接出票和申请后出票两类。
(1) 第一类为售票处审核后可以直接出票的特殊旅客,如重要旅客、不需要机上氧气瓶病患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年人旅客、孕妇旅客、婴儿旅客、特殊餐饮旅客、酒醉旅客、额外占座旅客、机要交通员、外交信使、保密旅客。
(2) 第二类为售票处需要向生产调度部门进行请示,根据生产调度部门的答复,决定是否出票的特殊旅客,如需要机上氧气瓶病患旅客、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无人陪伴半自理能力轮椅旅客、携带电池驱动轮椅旅客、携带导盲犬/助听犬的盲人/聋哑人旅客、残疾旅客团队超过(含)10人以上、押解犯罪嫌疑人运输。
 注:需要请示的航空生产调度部门为FOC生产调度席。FOC生产调度席值班员接到申请后,必须通报FOC值班主任,由FOC值班主任报本公司01值班领导同意后,通报相关单位提前做好承运的组织保障工作。对乘机当日重点跟踪监控保障的特殊旅客,需要售票处以传真形式通报FOC生产调度席备案,FOC生产调度席值班员应当通报FOC值班主任。
(3) 需要向FOC生产调度席请示以及通报备案重点监控保障的特殊旅客,需要项目打“√”,不需要项目打“×”。

旅客类别 需售票处向生产调度席请示 需售票处报生产调度席备案
重要旅客 × √
病患旅客 √需要机上氧气瓶 √
 ×不需要机上氧气瓶 
担架旅客 √ √
轮椅旅客 √无自理能力/无伴半自理能力 √
 √携带电池驱动轮椅 
盲人/聋哑人旅客 ×单独旅行 √
 √携带导盲犬/助听犬 
残疾旅客团队超过(含)10人以上 √ √
无成人陪伴儿童 × ×
老年人旅客 × ×
孕妇旅客 × ×
婴儿旅客 × √(运输超过服务限量规定)
犯罪嫌疑人 √ √
特殊餐饮旅客 × ×(由客舱供应席备案)
酒醉旅客 × ×
额外占座旅客 × ×
机要交通员/外交信使 × √
保密旅客 × √

8.1.5.2 信息传递
1) 或航空授权的售票处在接受特殊旅客定座、购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方式和途径将信息通报始发站、经停站和目的站的地面服务保障部门。
2) 航空或航空地面服务代理部门接到航空售票部门传递的特殊服务信息或者航空FOC生产调度席有关特殊旅客服务信息的指令后,及时反馈并通报当地机场相关保障部门做好保障准备工作。
3) 航空或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单位地面服务人员在办理乘机手续及服务过程中,必须及时将信息如实、完整地通报机组等有关保障单位。
4) 遇到特殊旅客运输条件不符合而拒绝运输时,航空或航空地面服务代理单位地面服务人员应及时通报航空FOC生产调度席值班员,FOC生产调度席值班员报FOC值班主任,由FOC值班主任统一向航空01值班领导进行通报。
5) 航空及航空代理服务保障单位(包括售票、座位控制等部门)应当建立、建全特殊旅客服务保障记录、台帐。航空服务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特殊旅客案例并下发,督促相关部门不断改善服务工作和提高服务质量。
8.1.5.3 提供服务保障的义务及基本要求
1) 航空或者航空地面服务代理部门除为病残等无自理能力或者半自理能力的特殊旅客提供服务外,还应为他们提供设备保障的义务,确保服务过程旅客所需要的轮椅、担架及升降机、旅客摆渡车和病残辅助设备的及时到位。
 注:病残辅助设备是指为病残旅客提供以完成生命活动的辅助设备的任何一部件,指用于满足协助病残旅客需要,执行手工作业、行走、观察、听、说、呼吸、学习、工作或者执行其他生命活动的辅助器械。包括医疗设备,药剂以及装盛它们的箱子或者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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