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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1 12:5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3) WCHR(WHEELCHAIR-S FOR RAMP)轮椅——用以通过停机坪。旅客可以自己走到或离开客舱座位和上下客梯,仅需一定的工具,帮助他从候机室到达或离开飞机旁。此类轮椅旅客被视为有自理能力的轮椅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8.3.3.3 运输条件及操作办法
1) 载运需要轮椅的旅客,航空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无自理能力的轮椅旅客(WCHC)和/或无成人陪伴同行的半自理能力的轮椅旅客(WCHS),B737/A319只限2名,且不能与担架旅客在同一架飞机上承运;有成人陪伴同行的半自理能力轮椅旅客(WCHS),B737/A319限载5名;有自理能力轮椅旅客(WCHR)不限数量,也不限机型。
2) 需要轮椅的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申请,售票员应详细询问旅客或其代理人有关旅客的病残情况,以便决定旅客应属于上述哪一种情况。
(1) 只在机场地面和/或上下飞机时需要帮助的残疾轮椅旅客,可不需要提供《诊断证明书》,应根据无自理能力残疾轮椅旅客(WCHC)、半自理能力残疾轮椅旅客(WCHS)、有自理能力残疾轮椅旅客(WCHR),分别填写适用的《乘机申请书》,以便承运人做好相应的服务保障安排。
(2) 轮椅旅客需要在航班离站前48小时提出定座申请和购票。
(3) 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在整个旅途过程中,必须有家属或其监护人陪同。
(4) 如该轮椅旅客是病患旅客(肢体严重受伤或者损伤),属于限制运输的范围,除在定座购票时填写适用的《乘机申请书》外,还须在定座购票以及办理乘机手续时交验《诊断证明书》。
(5) 无自理能力轮椅旅客,以及旅客携带的轮椅或者其他辅助设备的电池为危险品材料,需要航空妥善包装,旅客必须在航班离站48小时以前提出并得到航空明确给予承运的答复,并在该航班开始办理乘机手续1小时前来到航空或航空代理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6) 自带轮椅可免费运输,可作为托运行李装在货舱内,亦可携带进入客舱放置于飞机客舱专用储藏柜内。
8.3.3.4 售票服务
 参考《地面服务手册》下册13.5.4。
8.3.3.5 乘机服务
1) 始发站、经停站及目的站的地面服务部门在接到售票部门传递的有关轮椅旅客的运输信息时,应及时做好服务保障的准备工作。
2) 对于轮椅(WCHC、WCHS)类型的旅客,需要增加特殊服务设备(如轮椅升降机)和特殊服务事项(如要求在经停站留在机上等候等)时,FOC 客户服务
3) 有关站为轮椅旅客提供相应的乘机服务和设备保障服务。如必要的引导服务,协助办理乘机手续服务,候机期间必要的照料,为旅客提供推轮椅服务,并根据旅客情况提供上下机服务(如提供旅客登机车)。操作办法可参照8.3.1.4 病残旅客服务的一般规定和8.3.1.7 病残旅客乘机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4) 航班离站前,地面服务部门应填写《乘机服务单》一式四份,一份地面服务部门留存,另三份交给乘务长。地面服务员与乘务长进行交接时将轮椅旅客及其座位号等信息通知乘务长。
5) 航班离站前,如果发现没有按要求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的病患轮椅旅客,或者发现无自理能力等受载运限制的残疾轮椅旅客未预先提出运输申请,地面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乘机手续,机长有权拒绝登机。旅客被拒绝登机后,地面服务带班人员应按照8.3.1.6-7) / 8.3.1.7-1) 有关未满足承运条件处置程序执行,有关部门应做好相应的善后处置工作。如旅客强烈要求乘机,可按照8.3.1处置程序执行。处置过程以不延误航班为前提。
6) 航班离站后,地面服务单位(如配载或特殊旅客服务室或商务调度,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应通过拍发特殊服务电报,亦可采用传真、服务网信息系统方式,将轮椅旅客乘机信息通知经停站和到达站以便组织后续保障工作。
7) 根据收到的轮椅运输电报或者传真等有关轮椅旅客的乘机信息,经停站应做出服务安排,并在旅客过站期间提供相应的服务;到达站应与旅客的迎接人员取得联系,做出必要的服务安排。
8.3.4 盲人旅客/聋哑人旅客
8.3.4.1 定义及应用
1) 盲人旅客是指双目失明,单独旅行需要承运人提供特殊服务或有成人陪伴旅行的成人旅客。眼睛有疾病的旅客不属于盲人旅客,应按病患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
2) 聋哑人旅客,是指因双耳听力缺陷或者不能说话的旅客。有耳病或者听力受到严重损伤或者因病患使语言表达能力受到限制或者声带受到严重损伤的旅客,应按病患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
8.3.4.2 分类
1) 无成人陪伴(单独旅行)的盲人旅客或者无成人陪伴(单独旅行)的聋哑人旅客;
2) 有成人陪伴的盲人旅客或者有成人陪伴的聋哑人旅客。
8.3.4.3 售票服务
 参考《地面服务手册》下册13.10.3。
8.3.4.4 运输条件
1) 不满16周岁的盲人单独乘机,航空不予承运。
2) 盲人或者聋哑人的承运条件,除满足病残旅客承运需要具备的相应条件外,还需符合下列规定。
(1) 盲人旅客或聋哑人旅客在航空旅行的整个过程中有成人陪伴同行,该盲人或聋哑人或聋哑人一般旅客接受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 单独旅行的盲人或聋哑人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申请,经航空同意后,在航班离站前48小时内购票,(此类旅客运输受限制)。
(3) 单独旅行的盲人旅客必须具备自己走动、能够照料自己、在进食时不需要其他人帮助的能力。
(4) 无成人陪伴和无导盲犬引路的盲人或无成人陪伴的聋哑人旅客乘机,在始发站应由家属或他人的照料人陪送到上机地点;在到达站,应由该旅客的家属或其照料人在下机地点予以迎接。
(5) 盲人旅客如携带导盲犬,必须在申请定座时提出,并经过航空同意后方可携带。盲人旅客携带的导盲犬应具备必要的检疫注射证明和检疫证明书。盲人旅客在申请定座时,应向航空出示此种证明。
(6) 盲人旅客的导盲犬或聋哑人旅客的助听犬经航空同意可免费携带进入客舱或装在货舱内运输,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但是,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航空不接受导盲犬的运输。同一客舱内只能装运一只导盲犬。
(7) 携带进入客舱的导盲犬或助听犬必须戴上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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