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 老弱妇幼旅客(老年人/孕妇/儿童/婴儿)
8.4.1 老年人旅客
8.4.1.1 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8.4.1.2 分类
注:一般情况下,按照老年人服务需求,将老年人旅客分为无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和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三种类型。
1) 无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身体健康或者自认为身体健康,有自理能力,在航空旅途过程中不需要航空公司给予特别照顾的老年人旅客。此类旅客可按一般旅客进行运输。
2) 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因年龄偏大,在航空旅途过程中需要航空公司提供某种或者多种服务的老年人旅客。
(1) 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需求内容:因为身体年迈,短距离(一般在约200米以内)可自行行走,但长距离(约200米以上)行走体力不支,需要轮椅代步;身体残疾或年迈,需要手杖或拐杖支撑行走;听力或视力不好、语言或文字沟通有障碍,对乘机流程和环境不熟悉,无法顺利办理登机牌、候机、上下飞机、到达领取行李整个过程,需要安排人员给予引导;因自身身体原因,需要特殊餐食;需要特殊机上座位;其他的一般需求。
(2) 此类旅客在购买客票时,填写适用的A类《乘机申请书》,在申请书上指明需要的特殊服务。式样见本手册第18章附表。
(3) 航空公司免费提供上述需求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地面服务手册》下册13.7.3“一般服务需求老年旅客售票服务”。
3) 特殊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是指老年人旅客旅途运输过程中需要担架、或者需要提供医疗氧气、或者肢体病伤、或者怀疑在飞机上需要额外医疗服务的情况下,才能完成所需航程运输的老年人旅客。
(1) 此类旅客服务需求涉及到旅客自身或者航空运输安全,需要在航空直属售票处或者指定售票处购票;
(2) 在购买客票时,填写适用的C类《乘机申请书》,并提交适宜乘机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具体要求,参见8.4.3有关病残旅客的规定。
8.4.1.3 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售票服务
参考《地面服务手册》下册13.7.3。
8.4.1.4 一般服务需求老年人旅客乘机服务
1) 始发站服务
(1) 生产保障部门在接到老年人旅客一般服务需求的信息后,根据需求项目,安排服务人员引导、提供轮椅设备、协助登机、特殊餐食等服务。
(2) 对于没有提前进行申请,而在机场临时提出一般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旅客,地面服务人员详细了解旅客的服务需求,协助旅客填写适用的A类《乘机申请书》,积极进行安排。
(3) 对于现场发现行走不便,或者文盲、语言理解困难等的老年人旅客时,地面服务人员应主动询问旅客是否需要帮助,并告知可以提供的服务项目,供旅客选择,协助填写适用的A类《乘机申请书》。根据旅客的选择及时进行保障。
(4) 值机单位应设立供老年人旅客等特殊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专用值机柜台。地面服务引导人员主动引导老年人旅客至专用值机柜台,并协助老年人旅客办理乘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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