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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1 12:5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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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6 在有VIP、VVIP 的航班上,不得载运押送犯罪嫌疑人。
8.5.1.7 犯罪嫌疑人运输,必须事先在或授权的售票处办理定座和购票手续,提出申请,需经FOC 客户服务席向上申请,报请公司01 值班领导同意后方可运输。
8.5.1.8 押解犯罪嫌疑人运输过程应注意保密,不得随意向无关人员透露。
8.5.2 购票程序
 参见《地面服务手册》下册13.2.2。
8.5.3 座位安排及信息传递
8.5.3.1 犯罪嫌疑人的座位安排
1) 应安排在经济舱后面或最后一排的中间座位,不应靠窗口或过道,也不得在紧急出口处,并尽可能远离一般旅客。
2) 犯罪嫌疑人的押解人员应安排在犯罪嫌疑人座位两旁。
3) 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应安排先于一般旅客登机。
4) 应要求押解人员在进入客舱前以及在整个飞行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要有防止自由活动的措施。
8.5.3.2 信息传递及注意事项
1) 航班离站前,特服部门应填写“乘机服务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另两份交给乘务长。交接时由服务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和押解人员及其座位号通知乘务长并办理交接手续。
2) 犯罪嫌疑人过站,可根据乘务长的意见,在机上有本公司工作人员的情况下,不安排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下机。
3) 犯罪嫌疑人到达,应安排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最后下机。
4) 押解人员如需携带武器,由机场公安部门和机场安检部门处理。
8.5.4 民航关于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程序规定
 注: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确保押解犯罪嫌疑人工作顺利实施,民航局公安局2001年12月17日下发了“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程序规定”(民航公发〔2001〕250号“民航局、公安部关于印发《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程序规定》的通知”)。
8.5.4.1 民航局公安局(公安部第十五局)对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8.5.4.2 押解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与民航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8.5.4.3 执行押解犯罪嫌疑人任务实行“谁押解、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保证万无一失。未采取防范措施、不能确保安全的,不准乘坐民航班机。
8.5.4.4 公安机关押解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准乘坐民航班机。确实需要乘坐民航班机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必须报经押解单位所在地或押解出发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
8.5.4.5 各地公安机关执行押解任务前,必须征得航班出发地民航公安机关同意,并办理押解手续:出具所在单位介绍信、押解人员工作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通报有关案件和被押解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填写相应的押解犯罪嫌疑人乘机审批表。
8.5.4.6 押解警力要三倍于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必要的械具。在押解过程中不允许犯罪嫌疑人单独行动,防止犯罪嫌疑人失控。
8.5.4.7 机场安全检查部门和航空公司有关部门要对押解工作积极配合。航班机组要落实机上安全措施。
8.5.4.8 押解人员乘机时不得携带武器。执行押解任务要内紧外松,早上机,晚下机,避免对同机旅客造成不便。
8.5.4.9 押解犯罪嫌疑人不得与要客同机。
8.5.4.10 对未按规定执行或因工作疏漏发生问题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6 其他特殊旅客

8.6.1 特殊餐饮旅客
8.6.1.1 定义
 特殊餐饮旅客是指由于宗教等原因需提供特殊餐饮服务的旅客。
8.6.1.2 售票服务
 参见《地面服务手册》下册13.13.1.2。
8.6.1.3 乘机服务
1) 旅客换取登机牌时,应将旅客安排在适当的位置,便于乘务员服务。
2) 服务人员根据“乘机申请书”内容填写《乘机服务单》,上机交接并将特殊餐饮旅客的准确座位号告知乘务长。
3) 需经停站准备餐食的,地面服务部门应拍发特殊餐饮通知电报,或者通过传真或者服务网信息体统方式进行通报。
8.6.2 醉酒旅客
8.6.2.1 定义
 酒醉旅客,是指酒精、麻醉品或者毒品中毒,失去自控能力,在航空旅行中明显会给其他旅客带来不愉快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旅客。
8.6.2.2 处置办法
1) 有权根据旅客的外形、言谈、举止,对旅客是否属于醉酒状态做出判断,属于醉酒旅客,本公司不接受运输。
2) 在旅客上机地点,发现旅客处于醉态,不适合旅行或妨碍其他旅客时,本公司拒绝旅客登机。醉酒旅客被拒绝乘机后,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处理。
3) 在飞行中发现旅客酗酒、不听劝阻或寻衅滋事,机长、航空安全员、其他机组成员以及经机长授权的旅客可以使用械具和其它方式,制止其行为或对行为人实施管束。机组应提供有关证据并立即将被管束人移交所降落的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8.6.3 额外占座旅客
8.6.3.1 定义
 额外占座旅客是指为了个人舒适和放置自理行李而要求占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座位的旅客。
8.6.3.2 定座与购票
 参见《地面服务手册》下册13.13.4.2。
8.6.3.3 乘机服务
1) 办理乘机手续时,为旅客发放一个登机牌,在登机牌上注明旅客占用的全部座位的号码。
2) 旅客的座位应根据旅客本人的情况安排。如属特殊旅客,应遵守有关特殊旅客座位安排的规定。
3) 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旅客及其行李所占用的座位要由指定,在整个旅途中行李用安全带加以固定,必要时须用紧固物系扎牢固。
4) 旅客带入客舱的占座行李由其自行照管。每一座位放置的行李物品,总重量国内航班不得超过72 千克,国际航班或者国际航班国内段75 千克,总体积不得超过40 厘米×60 厘米×100 厘米,其包装要适当。
5) 额外占座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其所购客票票价等级和所占座位数确定。自理行李占座客票没有免费行李额。
6) 为额外占座旅客提供必要的搬运和放置占座行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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