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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01 12:5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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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李交付
(1) 交接行李前,检查行李是否干净,如发现表面不清洁要及时用抹布擦干净。
(2) 重要旅客行李应最先摆放在行李传送带上交付旅客或者按照事先与旅客确定的交付方式最快交付旅客。
(3) 要客行李应把手朝上或朝外置于行李转盘上,轻拿轻放。
(4) 摆放要客行李时,每件行李间的间隔应在70 公分左右。
(5) 先保障完要客行李后,再摆放普通旅客的行李。
8.2.6 航班不正常时的服务
8.2.6.1 航班不正常时的服务标准
1) 航班不正常时,服务工作人员须以高度的责任心,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及时地为旅客提供服务。
2) 对于旅客的询问,工作人员须耐心、准确的回答,不清楚的问题要了解清楚后,再当面告知旅客。
3) 对进入隔离区和未进入隔离区的要客,要提供同等的服务。
4) 航班延误后取消当日飞行时,服务员应尽早通知重要旅客,做好解释工作,协助安排旅客食宿。
5) 航班不正常过程中,服务员应每半小时一次向贵宾通报航班动态。
6) 航班延误时,贵宾如离开候机厅,服务员应互留联系电话,以便随时向贵宾通报航班动态。
7) 航班延误时,头等舱、VIP 旅客餐饮应按延误航班供餐标准提供餐饮。贵宾接待服务员协助旅客领取餐饮并发放。
8) 提供电视、报刊、象棋、跳棋、扑克牌(禁止赌博)等娱乐设施。
9) 当日航班取消或者延误时间超过4 小时,联系宾馆安排旅客休息,标准不能低于规定。
10) 根据客人要求做好行李保管工作,代收发信件、传真等。
8.2.6.2 航班不正常时客票的签转、变更及退票
1) 非自愿签转、变更、退票
(1) 由于我司的原因,造成VIP/CIP 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VIP/CIP 的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我司能够按照航班乘行为止。
(2) 由于我司原因造成航班延误时,在征得VIP/CIP 的同意后,先为其签转或变更到下一个同目的站的最早航班上,票款差额由我司承担并列入不正常航班费用。
(3) 签转、变更顺序:先为VIP 办理,再为CIP 办理。
(4) 非自愿退票,按舱位管理规定办理,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2) 自愿退票
(1) 如VIP/CIP 所购机票是全价票,可办理签转、变更,不收取费用;如VIP/CIP 所购机票是折扣票,不得签转,可免费办理变更手续。
(2) 自愿退票,按多舱位管理规定以票面价计收退票手续费。退票地点,可在原出票地,也可在我司所属的售票处。退票代办人需出示其有效证件及VIP/CIP的身份证复印件,售票员应记录下退票代办人的姓名及证件号码,并将VIP/CIP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客票一同附在退款单后。
3) 承运人原因机型调配的相关处理
(1) 机型变更造成头等舱(公务舱)变更为普通舱时,地面服务单位可安排签转或者变更至其他航班相应等级的舱位,或者办理客票舱位变更。购买头等舱(公务舱)正常票价的旅客票务处理办法:办理客票换开,换开后的客票按70%Y舱正常票价计算,明折明扣填开。退还旅客F(C)舱票款与70%Y 舱正常票价的票款差额。
(2) 机型变更后造成头等舱(公务舱)变更为普通舱时,已办理免费升舱的VIP/CIP仍按原购客票的舱位安排。
(3) 因承运人原因机型调配,机场建设费差额的处理,参照有关机场建设费差额的处理规定执行。
8.2.6.3 航班不正常时的行李保障
1) 若重要旅客要求办理全部或部分行李退运,则根据值机员提供的行李牌查找行李,并将行李送到值机员指定的位置。贵宾室服务员协助旅客办理行李退运手续。
2) 行李转运:接到调度员关于行李转运的通知,根据航班时刻,将行李推至相应的值机柜台做好行李转运工作。
3) 当航班取消或延误的时间较长,则将行李推到不正常航班行李存放指定地点。
 

8.3 病残旅客(病患/担架/轮椅/盲人/聋哑人)

8.3.1 病残旅客的运输条件及操作规定
8.3.1.1 定义及应用
1) 病残旅客是指具有永久性或者暂时性的身体或者心理上的损伤,造成主要日常生命活动部分或者大部分受到实质性限制,有损伤记录或者被认为有过此类伤害的旅客。此类旅客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包括紧急疏散)及在机场地面服务过程中,需要他人予以单独照料或者帮助。包括病患旅客和残疾旅客。
2) 病患旅客,是指患有突发性疾病和/或患有常见性疾病(如传染性疾病、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糖尿病、哮喘等病症)的旅客,以及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病患旅客和/或患重病的旅客(病患轮椅旅客、担架旅客等)。
3) 残疾旅客,是指带有先天残疾,已习惯于自己生活且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盲人、聋哑人,以及手脚不灵便或者只在机场地面和/或上下飞机时需要帮助的残疾轮椅旅客。
8.3.1.2 不予承运的病患者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航空有权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
(1) 患有传染性疾病,如霍乱、伤寒、副伤寒、发疹性斑疹伤寒、痢疾、水痘、麻疹、天花、猩红热、白喉、鼠疫、流行性脑炎、脑膜炎、开放期肺结核、急性肝炎、黄热病、爱滋病及其它传染病;
(2) 精神病患者,易于发狂,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者;
(3) 未经妥善处理的面部严重损伤,有特殊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厌倦或不适者;
(4) 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者。
 注:携带以上疾病的旅客在任何地点(售票处,机场值机、候机、登机、经停站、中转站)地面服务人员发现后,必须拒绝运输。
2) 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除为了挽救生命,经航空同意进行特别安排者外,航空不予承运:
(1) 处于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呼吸急促、需深度吸氧、面有紫绀症状、健康状况有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六周之内曾发生过梗塞)者;
(2) 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耳咽管阻塞症的患者;
(3) 近两周内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做过气胸整型的患有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
(4) 大纵隔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的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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