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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2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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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补充型号认可证的申请人应是出口国适航当局补充型号批准文件的申请人。

5.2.2
申请人应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完整、属实地填写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认可申请书(样件见附件 1),并附上 5.2.3条要求的资料,按两国适航当局约定的方式提交给民航总局。此外,出口国适航当局

还应按双方的约定,就该申请人在中国注册的航空器上进行该补充型号合格审定活动征求民航总局的意见。

5.2.3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有下列适用的资料:

(1) 项目说明;

(2) 完成项目的时间计划;

(3) 项目实施(设计和安装)的地点说明;

 


5 同步补充型号认可审定程序
(4) 航空器运营人的正式书面声明,该声明至少应包括:运营人对该取证改装的所有活动(包括试飞)进行了安全风险评估,具备了确保安全的措施和条件,同意使用其航空器进行取证改装;
(5) 已提交出口国适航当局的补充型号合格审定资料;

(6) 出口国适航当局补充型号合格审定计划;

(7) 民航总局需要的其它有关资料。


5.2.4
运输类航空器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 5年;其它产品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5.3
受理

5.3.1
民航总局评估申请资料,并在必要时授权相关适航部门进行项目预审。

5.3.2
预审期间,申请人应按该适航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如审定计划等),以便其具体评估项目的复杂程度、功能危害性、安全性和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尤其是制造加工、地面试验和飞行试验等的可行性)。

5.3.3
授权的适航部门完成预审后,应向民航总局提交预审报告,说明其预审结论以及是否受理该申请的建议和理由。

5.3.4
民航总局审核预审报告,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样件见附件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则以信函方式通知出口国适航当局和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5.3.5
在确认申请人的受理手续完备后,民航总局将组织项目审查组。审查组负责与出口国适航当局和申请人协调该项目同步认可审查过程中的具体安排。

5.4
认可审定基础

5.5
同步认可审定

本节规定了同步认可审定过程的要点和一般方法,审查组可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必要的调整。

5.5.1
同步认可审定通常包括 3个阶段:


补充型号设计同步审定的认可审定基础应按本程序 4.4节的原则确定。
(1) 在开始取证改装之前,出口国适航当局、申请人和审查组三方进行充分交流,以便及时确定该项目的认可审定基础和符合性方法,并将民航总局的每一附加技术条件落实到审定活动中;

(2) 在取证改装过程中,审查组进行同步的现场认可审查;

(3) 在取证改装完成后,审查组依据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补充型号合格证完成最终的认可审查活动。


5.5.2
申请人的责任

在同步认可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完成本程序 4.5.1条所要求的活动。如需试飞,则需表明已对试飞项目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性评估,并给航空器运营人必要的技术支持以确保试飞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5.5.3
审查组的责任

在同步认可审查过程中,审查组应与出口国适航当局协调,并完成本程序 4.5.2条所要求的认可审查活动。如有试飞,则对试飞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评审。

5.5.4
现场认可审查纪要

现场认可审查结束时,审查组与申请人应参照本程序 4.5.3条讨论并签署认可审查纪要,以明确所有的遗留项目及其解决措施,为改装中的航空器尽快返回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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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