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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2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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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批准


在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补充型号批准文件后,按照本程序 4.6节的规定完成同步认可审定。
6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审查程序
6.1
适用性

6.1.1
对于首次单独进口的具有出口国适航当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的材料、零部件、记载设备(简称 TSO件),应按本程序进行设计批准认可审查,并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

6.2 申请

6.2.1
设计批准认可证的申请人应是出口国适航当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文件(TSOA)或等效文件的持有人。

6.2.2
申请人应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完整、属实地填写设计批准认可申请书(样件见附件 2),并附上 6.2.4条要求的资料,按两国适航当局约定的方式提交给民航总局。

6.2.3
为了保证零部件在首次进口中国前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设计批准认可证,申请人应尽可能早地提交申请,并保持与民航总局的联系。

6.2.4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有下列适用的资料:


(1) 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 TSOA批准(包括设计更改批准)或等效文件的复印件;

(2) 偏离批准的复印件;

(3) 对所依据审定要求的说明;

 

(4) 表明零部件符合原有审定要求的资料清单(包括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分析和计算报告、软件验证资料、各种试验的大纲和报告,以及安装、使用和维护资料等);


(5)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6.2.5
申请设计批准认可证的有效期为 1年。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6.3
受理

6.3.1
民航总局评估申请书并按两国适航当局约定的方式,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样件见附件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以信函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6.3.2
申请人在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书后,应完成该通知书中所规定的各项受理手续,并与民航总局商定认可审查计划。

6.3.3
民航总局在确认申请人的受理手续完备后将成立项目审查组(简称审查组)。审查组应按两国适航当局约定的方式,将实地审查的时间计划及时通知出口国适航当局的指定部门。

6.4
认可审定基础


零部件的认可审定基础应依据下列原则确定:
(1) 出口国适航当局原有的审定要求,包括技术标准规定( TSO)的性能标准、软件标准、环境试验标准,以及偏离批准等;

(2) 附加技术条件,它可包括:
(i) 基于预期的特定安装要求确定的附加要求;

(ii) 基于预期的特定性能要求确定的附加要求;

(iii) 基于预期的特定使用和维护要求确定的附加要求;

 

(iv) 基于该零部件相关的使用经验和强制适航性措施(适航指令)确定的附加要求。


6.5
设计批准认可审查

本节规定了设计批准认可审查的要点和一般步骤,审查组可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必要的调整。

6.5.1
技术性介绍


在实地审查开始时,申请人应向审查组进行熟悉性介绍,并在实地审查的过程中进行技术性介绍,以使审查组充分了解以下情况:
(1) 零部件的设计及其设计更改、设计特点、安装接口控制要求、使用限制和维护要求等;

(2) 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审定要求(如 TSO标准、性能标准、软件标准、环境试验标准和其它的指导性资料等);

(3) 偏离批准及其背景;

(4) 相关的使用经验,预防故障 /事故发生的措施(如服务通告或服务信函)以及强制适航性措施(如适航指令)等;

(5) 零部件设计对出口国审定要求的符合性情况,如分析和计算、软件验证、性能试验、环境试验和飞行试验等。必要时,需进行试验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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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