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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于除(1)、(2)以外的其它更改,可按与出口国适航当局约定的方式处理。
对于型号认可证及数据单的更改,原型号认可证的编号不变,但将修订原型号认可证和/或认可数据单的相关内容。
3.6.9
型号认可证不得转让。
4 补充型号认可审定程序
4.1
适用性
4.1.1
任何已取得民航总局型号认可证并按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补充型号批准文件进行设计更改的产品,在该更改产品首次进口中国之前,应按本程序进行认可审定并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补充型号认可证。
4.2 申请
4.2.1
补充型号认可证的申请人应是出口国适航当局补充型号批准文件的持有人。
4.2.2
申请人应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完整、属实地填写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认可申请书(样件见附件 1),并附上 4.2.4条要求的资料,按两国适航当局约定的方式提交给民航总局。
4.2.3
申请人应尽早向民航总局提交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
4.2.4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有下列适用的资料:
(1) 申请人出口国适航当局致民航总局的关于该补充型号批准概况的信函;
(2) 申请人所在国适航当局颁发的补充型号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 补充型号批准文件中所批准的改装工程文件(一般包括主图纸目录或等效文件,以及其中所列的资料);
(4) 补充型号认可审定计划,一般包括设计更改说明、审定基础、符合性验证说明及相关文件、符合性检查单等;
(5)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4.2.5
运输类航空器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 5年;其它产
品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4.3
受理
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的受理办法参见本程序 3.3节。
4.4
补充型号认可审定基础
补充型号设计项目认可审定基础参见本程序第 3.4节型号认可审定基础的内容确定。
4.5
补充型号认可审定
本节规定了补充型号认可审定过程的要点和一般方法,审查组可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必要的调整。
4.5.1
申请人的责任申请人应针对补充型号设计的具体特点,完成以下工作:
(1) 参照本程序 3.5.1条的方法对比补充型号审定基础与现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用条款间的差异及对差异条款的符合性情况;
(2) 参照本程序 3.5.2条的方法进行熟悉性介绍;
(3) 参照本程序 3.5.3条的方法进行详细技术性介绍;
(4) 参照本程序 3.5.6条的要求协助审查组进行试飞评估;
(5) 参照本程序 3.5.5条的要求完成符合性验证;
(6) 按照审查组的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i) 主图纸目录(MDL)或等效文件;
(ii) 说明性和符合性资料(如主图纸目录中所列的制造和安装图纸及资料、技术规范、计算和分析报告、各种试验和试飞的大纲和报告等);
(iii) 产品使用文件的补充和修订部分;
(iv) 持续适航文件的补充和修订部分;
(v) 认可审定符合性检查单的最终版本;
(vi) 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相关环保批准文件和/或相关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vii) 审查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4.5.2 审查组的责任审查组应针对补充型号设计的具体特点,完成以下工作:
(1) 参照本程序 3.5.8条的方法,根据 4.4节的原则确定认可审定基础;
(2) 参照本程序 3.5.9条的方法完成认可审查,同时应注意该补充型号设计与产品原有改装的兼容性。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