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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2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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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民航总局向申请人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样件见附件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则以信函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对于尚未有中国意向用户的型号认可证申请,民航总局还将根据人力资源情况和该项目的工作负荷决定是否受理。

3.3.2
申请人在收到受理申请通知书后,应完成该通知书中所规定的各项受理手续,并与民航总局商定进行实地审查的具体时间。

3.3.3
民航总局在确认申请人的受理手续完备后将成立项目审查组(简称审查组)。审查组应按两国适航当局约定的方式,将实地审查的时间计划及时通知出口国适航当局的指定部门。

3.4
型号认可审定基础

3.4.1
进口产品的认可审定基础应按以下适用原则确定:

(1) 进口产品原有审定基础中的适用要求;

(2) 民航总局规定的附加技术条件。附加技术条件可包括:

 


(i) 在对比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现行有效的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后,基于两国适航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条款解释、使用情况、政策和指导性资料之间的差异所确定的附加要求;

(ii) 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审定基础中未覆盖的有关新颖和独特设计特性的专用条件。这些新颖和独特的设计特性包括新技术的应用、现有技术的独特应用以及产品的非常规使用等;

(iii) 基于对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原有等效安全项目和豁免项目的评估所确定的附加要求;

(iv) 为保证产品在中国持续安全运行,基于截止型号认可申请之时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强制适航性措施(如适航指令)和相关使用经验所确定的附加要求。


3.4.2
在确定认可审定基础及其符合性方法时,还应考虑那些会影响

型号设计并在中国特定环境下持续安全运行所必需的运行要求,如中文标记标识和中国燃油规范等。

3.5
型号认可审定

本节规定了型号认可审定过程的要点和一般方法,审查组可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必要的调整。

3.5.1
为确保实地审查的顺利进行,在完成受理手续的同时,申请人应根据本程序 3.4节的要求对比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审定基础与现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用条款间的差异及对差异条款的符合性情况。

3.5.2
熟悉性介绍


为了充分了解认可审查项目,审查组可要求申请人安排熟悉性介绍,必要时进行熟悉性试飞。熟悉性介绍内容一般包括:
(1) 截止认可审定时产品的设计和设计更改及其新颖独特的设计特性;

(2) 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审定基础,包括专用条件、等效安全项目、豁免项目等相关问题纪要;

(3) 相关的使用经验、预防故障 /事故发生的纠正措施和强制适航性措施(如适航指令)等;

(4) 出口国适航当局审定基础的符合性检查单的概况;

(5) 关于 3.5.1条的对比结果以及对差异条款(和要求)符合性的评估结果;


(6) 审查组和/或申请人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情况和资料。
3.5.3
详细技术性介绍

为了使审查组了解产品对出口国适航当局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并确定附加技术要求,申请人按审查组的要求进行详细技术性介绍并提供相应资料,内容包括产品和各系统的详细设计情况,对出口国适航当局审定基础的符合性的详细说明,以及对差异条款符合性评估结果的详细说明。

3.5.4
审查组与申请人讨论并确定认可审定基础。

3.5.5
符合性验证的基本要求


申请人应按照经审查组认可的符合性方法来表明其产品对认可审定基础各条要求的符合性,并记录在认可审定符合性检查单中。
(1) 对于认可审定基础中可被出口国适航当局审定基础覆盖的部分,当审查组无异议时,申请人可直接采用出口国适航当局已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和验证结果来表明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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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