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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2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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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安排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 双方的项目联络人和联络程序;

 


自 2006年 10月 13日起,撤消 2000年 1月 1日生效的《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AP-21-01R1)。
(3) 有关产品型号认可审定过程的约定,包括确定认可审定基础、符合性验证过程及结论等方面的约定;

(4) 适航支持活动的约定,对于每一交付的航空器,有关飞行手册(或补充)批准(参照本程序第 8节)和出口适航证签发的约定,对于每一交付的发动机、螺旋桨或零部件,有关适航批准标签签发的约定;

(5) 有关证后管理的约定(参照本程序第 7节);

(6) 双方认为必要的其它内容。
有关认可审定技术安排的格式和样本见附件 8。

 

 

2.2.3
对于单独进口重要零部件的设计认可审定,当两国适航当局认为必要时,也可参照 2.2.1条和 2.2.2条的方式签订有关零部件设计认可审定的技术安排。

3.1
适用性

3.1.1
任何首次进口中国并准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产品,在其进口中国前,应按本程序进行型号认可审定并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

3.1.2
对于任何已经取得型号认可证的产品,如果其设计更改引起型号认可证所对应的出口国适航当局型号合格证或数据单更改,或者引起型号认可证或认可数据单更改,则在该更改的产品首次进口中国前,应按本节适用要求进行认可审定并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更改或型号认可证数据单更改。

3.1.3
对于任何 3.1.1和 3.1.2规定之外的其它更改,可根据双边适航执行程序或认可审定技术安排进行认可审定。

3.2
申请

3.2.1
申请人应是出口国适航当局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或持有人。

3.2.2
为避免影响航空器的交付,申请人应尽早向民航总局提交型号

认可申请。对于尚未取得型号合格证、但已经出口国适航当局受理审查的航空器,为使申请人在获得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型号合格证后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获得型号认可证和减少重复审查工作量,民航总局鼓励申请人尽早提交型号认可申请,以便民航总局根据其资源状况受理该型号认可申请后开展与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同步型号认可审定。

3.2.3
发动机或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至少在所装航空器的型号认可申请提交时向民航总局提出认可申请。

3.2.4
申请人应按民航总局规定的格式,完整、属实地填写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认可申请书(样件见附件 1),并附上 3.2.5条要求的资料,按两国适航当局约定的方式提交给民航总局。

3.2.5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上下列资料:


3 型号认可审定程序
(1) 出口国适航当局致民航总局的关于该产品批准或审定概况的信函;

(2) 产品的设计特征和基本数据,包括其设计更改和所有新颖独特设计特性。对于航空器,应附航空器三视图;对于发动机和螺旋桨,应附型别说明;

(3) 出口国适航当局型号合格证和数据单的复印件(如适用);

(4) 出口国适航当局生产许可证或等效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如适用);


(5) 有关环境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如适用);

(6) 产品的首架机用户和首次交付的时间计划(如适用);

(7) 建议的认可审定计划;

(8)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3.2.6
当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组织相应的熟悉性会议。

3.2.7
运输类航空器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 5年;其它产品型号认可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 3年。有效期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3.3
受理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