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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请人的故障/事故数据收集、调查和分析方法;
(7) 申请人有关零部件安装、性能、使用和维护的全部资料及其的版次控制方法;
(8) 表明符合民航总局附加技术条件的信息;
(9) 审查组认为必要的其它有关信息。
6.5.2 对符合性证明的基本要求申请人应表明对认可审定基础的符合性。
(1) 对于认可审定基础中可被出口国审定要求覆盖的部分,申请人通常可直接采用本国适航当局已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和资料来表明符合性,除非审查组因为中国的使用情况而规定了不同的符合性方法。
(2) 对于每一附加技术条件,申请人应建议相应的符合性方法,并通过认可审定符合性检查单逐条记录对这些要求的符合性情况。
6.5.3 资料提交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供下述适用的资料:
(1) 认可审定符合性检查单;
(2) 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审定要求;
(3) 表明零部件符合附加技术条件的资料;
(4) 表明符合出口国适航当局审定要求的资料(如分析和计算报告,性能、环境和飞行试验大纲及报告,软件文档,软件的审定计划、配置索引、测试规程和实施概要等);
(5) 零部件的技术规范、安装、使用和维护资料;
(6) 该零部件的所有适航指令或等效文件;
(7) 民航总局批准的零部件设计的定义文件;
(8) 审查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6.5.4 确定认可审定基础审查组确定认可审定基础的基本步骤如下:
(1) 了解 6.5.1条中的有关内容(技术性介绍);
(2) 评估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审定要求以及偏离批准,偏离批准中不影响符合附加技术条件的部分是可接受的;
(3) 通过问题纪要并按 6.4节的原则逐条确定附加技术条件及其符合性方法,并按两国适航当局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给出口国适航当局。同时,要求出口国适航当局代表民航总局确认对该认可审定基础中附加技术条件的符合性,并提供正式的对该认可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声明。
(4) 通过认可审定符合性检查单记录附加技术条件及其符合性方法。
6.5.5 对认可审查的基本要求
(1) 对符合性方法的评估:
(i) 对于认可审定基础中可被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审定要求覆盖的部分,审查组应重点了解和评估其中有关关键及重要结构或功能方面的符合性方法,如所采用的指导性和解释性资料等;
(ii) 对每一附加技术条件,审查组应评审并确定其符合性方法,必要时在审查组、出口国适航当局和申请人共同讨论后加以确定;
(2) 审查组应确定重要评审项目,详细了解和评估它们的符合性过程和符合性结果。重要评审项目包括:与附加技术条件中各项要求相关的审查项目,零部件中关键及重要的结构和功能以及审查组确定的其它评估项目。
6.5.6 现场认可审查纪要
现场认可审查结束时,审查组应与申请人讨论并签署认可审查纪要,并按两国适航当局约定的方式通报给出口国适航当局。该纪要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审查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2) 人员名单;
(3) 项目说明;
(4) 认可审定符合性检查单的状态;
(5) 重要评审项目的完成情况;
(6) 申请人应提交资料的清单及收件人地址;
(7) 遗留项目记录。
6.6
批准
6.6.1
审查组在收到出口国适航当局的符合性声明并完成了全部认可审查活动后(包括收到 6.5.3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关闭所有遗留项目等),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审查报告以及设计批准认可证的最终草案并提交到民航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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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