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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2-29 12:2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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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认可审查纪要
现场认可审查结束时,审查组应与申请人讨论并签署认可审查纪要。纪要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审查的时间、地点和目的;

(2) 人员名单;

(3) 项目说明;

(4) 认可审定符合性检查清单及其版次;

(5) 认可问题纪要的状态;

(6) 重要评审项目的完成情况;

(7) 遗留项目记录;

(8) 申请人应提交资料的清单及收件人的地址。


4.6
批准

4.6.1
审查组在收到出口国适航当局的符合性声明并完成了全部认可审查活动后(包括收到 4.5.1条规定的全部资料、关闭所有遗留项目等),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型号认可审查报告以及补充型号认可证或认可证更改的最终草案并提交到民航总局。

4.6.2
补充型号认可审查报告应以纸张和电子版形式提交,并至少包括下述内容:


(1) 认可审定情况简介(包括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查组组成及分工、现场审查时间和地点);
(2) 申请人总体情况简介;

(3) 认可审定项目的介绍(包括改装的机型、改装的系统等);


(4) 出口国适航当局对该项目合格审定情况简介(包括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申请时间和批准时间,审定基础以及改装包的生产批准情况等);

(5) 关于确定认可审定基础及其符合性的详细说明。该说明的重点包括:

(i) 评估出口国审定基础及其符合性的情况,尤其是有关专用条件、豁免、等效安全结论和不适用条款的评估情况;说明适用的部分以及接受的理由;

(ii) 确定附加技术条件中各项要求的考虑及其符合性结果。
(6) 重点关注项目的评审过程和符合性结果;

(7) 遗留项目的完成情况;

(8) 审查组要求的各种资料是否已齐备;

(9) 是否接受出口国适航当局的符合性声明;

 

(10)
是否颁发补充型号认可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更改)的建议和理由;

(11) 附件。其包括:
(i) 补充型号认可证(或认可证更改)的最终草案;

(ii) 出口国适航当局的补充型号合格证;

(iii) 出口国适航当局的符合性声明;

(iv)  认可审查纪要;

 

(v) 出口国适航当局有关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标准、专用条件、等效安全、豁免等)的问题纪要的电子版本;


(vi)  认可项目申请书、受理通知书等。
4.6.3
审查组成员所在的适航部门存档申请人提交的补充型号认可审查资料,以纸张和电子版形式编制资料目录清单并提交民航总局;民航总局以纸张和电子版形式存档型号认可审查报告和资料目录清单。

4.6.4
民航总局审核补充型号认可证的草案以及补充型号认可审查报告,做出是否颁证的决定。

4.6.5
对于决定颁证的,民航总局签署并颁发补充型号认可证。

4.6.6
对于决定不颁证的,民航总局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颁证的具体依据和理由,并按约定的方式通知出口国适航当局。

4.6.7  
补充型号认可证更改补充型号认可证更改时,原补充型号认可证的编号不变。

4.6.8
补充型号认可证不得转让。

5.1
适用性

5.1.1
当申请人欲在中国注册的航空器上进行出口国适航当局补充型号合格审定时,应按本程序进行同步认可审定并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补充型号认可证。

5.1.2
当申请人欲在非中国注册的航空器上进行出口国适航当局补充型号合格审定时,经民航总局、出口国适航当局和申请人协商,也可按本程序进行同步认可审定并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补充型号认可证。

5.2
申请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