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对于每一附加技术条件,申请人所表明的符合性应首先得到出口国适航当局的批准,并取得审查组的认可。申请人应详细记录对这些附加技术条件的符合性情况并将为此所做的设计更改纳入到产
品的型号设计中,并通过认可审定符合性检查单逐条记录对这些要求的符合性情况;
(3) 申请人可通过问题纪要与审查组就某一特定的认可审定要求及其符合性方法展开讨论,并达成共识;
(4) 当实地审查结束时,申请人应向审查组提交完整的符合性检查单,并按本节 3.5.9条的要求与审查组讨论并签署认可审定纪要。
3.5.6
试飞评估当审查组需进行试飞评估或验证时,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条件。
3.5.7
资料提交
申请人应以纸张和电子版本形式向审查组提交以下适用资料的中文版或英文版:
(1) 完整的符合性检查单;
(2) 审查组要求的表明产品满足认可审定基础的符合性资料(如设计资料、技术规范、计算和分析报告、各种试验和试飞的大纲和报告等);
(3) 出口国适航当局型号合格证和数据单,出口国适航当局生产许可证或等效批准文件和有关环境批准文件;
(4) 出口国适航当局关于该产品的所有问题纪要或等效文件,尤其是有关专用条件、等效安全项目和豁免项目的问题纪要或等效文件;
(5) 所有相关适航指令的清单;
(6) 出口国适航当局批准的飞行手册或等效文件;
(7) 出口国适航当局批准的持续适航文件(包括审定维护要求和适航性限制等);
(8) 主最低设备清单和构型偏离清单或等效文件;
(9) 审查组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5.8 确定认可审定基础民航总局确定产品认可审定基础的基本步骤如下:
(1) 了解本程序 3.5.2条和 3.5.3条的有关内容;
(2) 评估出口国适航当局的审定基础及其符合性方法,以及产生不适用条款、专用条件、等效安全结论和豁免项目的原因;
(3) 依据 3.4.1条的原则,通过问题纪要就每一附加技术条件及其符合性方法达成共识,并按两国适航当局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给出口国适航当局;
(4) 对任何附加技术条件的等效安全结论,都应将相应问题纪要的结论和使用限制(如有)一起列入认可审定基础中。
(5) 评估符合性检查单是否完整、准确地反映了认可审定基础的每一要求及其符合性方法;
(6) 将认可审定基础包括在型号认可数据单中;
(7) 审查组按两国适航当局约定的方式将认可审定基础通报出口国适航当局,并要求出口国适航当局代表民航总局确认对该认可审定
基础中附加技术条件的符合性,并提供正式的对该认可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声明。
3.5.9 对认可审查的基本要求
(1) 对于认可审定基础中可被出口国审定基础覆盖的部分,审查组应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重点关注项目,详细了解和评估它们的符合性方法和验证工作;
(2) 对于每一附加技术条件,审查组应与申请人讨论确定符合性方法并评估其验证工作;
(3) 当实地审查结束时,审查组应按本节 3.5.9条的要求与申请人讨论并签署认可审定纪要;
(4) 当申请人申请对某一认可审定要求的等效安全结论时,审查组应评估申请人是否已提供了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措施和限制。该评估应记录在问题纪要中;
(5) 审查组应评估申请人是否已表明产品在预期的用途和使用条件下不存在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3.5.10 认可审查纪要
实地认可审查结束时,审查组应与申请人讨论并签署认可审查纪要,并按两国适航当局约定的方式通报给出口国适航当局,需要时请出口国适航当局共同签署。该纪要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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