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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08 22: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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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干扰源名称 离开导航台距离(米) 离开定向台台距离(米)
广播电台 5千瓦  2000  3000
10千瓦  5000
50千瓦 5000以上  10000
100千瓦 15000以上
架空高压输电线 35千伏以下  300  500
60-110千伏  700 700
220-330千伏  1000
330千伏以上  1500 
发电厂及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企事业单位  2000  2000
电气化铁路 改建 500以上 600以上
新建 700以上 1000以上
金属结构建筑物、铁塔  500  500
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公路、铁路  150  300
电力排灌站  200  300 

备注 1、广播电台(包括干扰台)除应与导航台保持一定距离外,还应与飞机下滑线保持适当的距离。广播设备如达不到《无线电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航空导航和定向造成干扰时,广播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干扰。2、即设的产生干扰的设备在满足表内距离要求有困难时,如对导航设备未产生明显不良影响,可继续使用;新建和改建电气化铁路、架空高压输电线等干扰源按规定距离避让机场通信导航设施有困难时,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技术测试协商解决。3、在航向(下滑)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向测距台周围兴建各项工程时,应根据设备对阵地环境的不同要求与机场(台站)主管部门协商办理。4、凡在机场周围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施时,事先应与机场主管部门联系,并向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机场内其他无线电设备的抗干扰保护,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5、在导航台周围 5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 10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 1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 5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 3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 10米的建筑物。

四、《关于划定民航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的通知》(民航无委
[1997]03号文)
近年来,航空频段受外来信号干扰的情况日趋严重,已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特别是近期有的单位甚至在机场两导航台(远台和近台)之间设置通信电台,直接威胁飞机的起降飞行。为维护机场地区的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现根据今年在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会议上地方无委希望民航明确划定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以便双方更好地配合,共同保护机场电磁环境的要求,请各管理局、飞行学院无委办立即组织所属的各省(市、区)局无线电归口管理单位(没有无线电归口管理单位的机场,由当地民航通信部门负责)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和《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的规定,制定出“民航××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并附该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及文字说明,于1998年 1月 31日前函告该机场所在地的地方无委办,并抄报地区管
理局、民航总局无委办。民航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两部分组成(见附件一《天津滨海
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示意图》)。第一部分:机场围界所设定的范围。第二部分:机场跑道范围。
1.
长度为跑道中心点到机场两端远台或外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的距离,两端再各加上五百米(含该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宽度为一千米。

2.
当机场不设置远台或外指点标台,长度为跑道中心点到机场两端近台或中指点标台(以大者为准)的距离,两端再各加上五百米(含该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宽度为一千米。

3.
当机场不设置远、近台或外、中指点标台,长度为跑道两端各向外延长 650米,宽度为一千米。今后,凡各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发生变化,须及时报告相关无委办。


各地要加强对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和无线电管理力度。在机场区域内设置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单位,要严格按《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办理设台手续。在机场区域外,但属于机场净空区域内设置各类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均在向当地无委办申请设台的同时,还应征得当地民航无线电归口管理单位(没有民航无线电归口管理单位的机场,由当地民航通信部门负责)的同意。在机场净空区域内设置的各类无线电台(站),均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以及《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见附件二)的要求,不得对民航各类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若军队或地方无委办对民航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范围的规定严于本要求,按军队或地方相应规定执行。五、《关于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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