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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9-14 13:1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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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因包装不良可能危及飞机、人员和财产
的安全,承运人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变更运输
第二十三条自愿变更
(一) 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或者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致使承运
人改变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仅适用于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列明
的全部货物。
(二)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托运人出具
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愿变更应符合本条件的有关规定,不
得损害承运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不予办理。
(三) 变更内容
1 始发站退运。
2 中途站停运。
3 变更目的站。
4 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航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
5 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四) 如果承运人认为无法执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应立即通知托运人。
(五) 托运人应承担因其行使变更权给承运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支付承运
人在履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六) 自货物托运后至收货人提取货物前,托运人可以对货物行使变更权。
第二十四条非自愿变更
(一) 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原因产生的货物运输变更。
发生非自愿变更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二) 运费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在始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
2 变更目的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目的站的运
费。
3 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始发站,退还全部运费。
4 如改用其它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编号:GCE-OM2
版本:0801-0
旅客国内运输手册修订:081030
附录
第十章货物交付
第二十五条到货通知
(一) 货物运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到
货通知。通知采用电话或书面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在货物到达后2
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在24 小时内发出。
(二) 普通货物、危险物品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 日;贵重
物品到达当日免费保管;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冷藏、冷冻
的货物自货物到达后免费保管6 小时。逾期提取,承运人按规定收取保管
费。
(三) 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收货人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到货通知,承运人不
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货物提取
(一) 收货人应在承运人指定的提货地点提取货物。
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及其它指定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负责通
知收货人到目的站机场等候提取。
(二) 除托运人与承运人另有约定外,货物应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的收货
人。
(三)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承运人对收货人身份证
件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必要时,承运人可要求收货人出示有关货物运输
的文件或证明。
(四) 收货人提取货物前应付清所有应付费用。
(五)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污染、变质、损坏或
延误到达等情况,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由承运人按规定填写货物运
输事故记录,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六) 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按运
输合同规定货物已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七) 承运人按照适用的法律、政府规定或命令将货物移交国家主管机关
或部门,应视为完成交付。此类情况,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八) 非承运人原因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扣留或等待处理,由收货人或托
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此类情况,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
人。
第二十七条鲜活易腐物品无法交付的处理
当托运的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发生变质或腐烂;或在目的
站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拒绝提取时,承运人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如
编号:GCE-OM2
版本:0801-0
旅客国内运输手册修订:081030
附录
销毁或遗弃全部或部分货物等。采取上述措施时,承运人可以不预先通知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无法交付货物
(一) 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14 日内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
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满60 日仍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
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二)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
1 凡属政府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无价
移交政府主管部门。
2 凡属一般的生产、生活资料,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
3 凡属鲜活易腐物品或保管有困难的货物,由承运人酌情处理。由此产生
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4 作价处理的货款,由承运人负责保管。从处理之日起90 天内,如有托
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款退给认领人;如
90 日后仍无人认领,余款上缴国库。
5 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结果,由目的站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第十一章包机、包舱运输
第二十九条包机运输
(一) 包机人凭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身份证件向承运人申请包机。双方协商
同意后签订包机合同。
(二) 除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外,包机人和承运人均应履行包机合同
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 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包机应当填制货物托运书
和航空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
(四) 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凭包机合同购
买机票并按规定办理乘机手续。押运员的职责同本条件第十一条(十一)
款。
(五) 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合同,应当支付承运人因执行包机合同已发生
的调机等有关费用。
(六) 承运人按包机合同规定收取包机费用。
(七) 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如承运人需利用包机剩余吨
位,应当与包机人协商。
第三十条包舱或包用集装箱(板)参照包机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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