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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7 16:40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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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陆、处于航路上还是在目的地机场的空中等待状态下。附件同时还处理加速并维持空中交通有序流动
的方式,并为进行安全和高效的飞行提供建议和情报,以及为遇险中的航空器提供告警服务。为了达到
这些目的,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呼吁建立飞行情报中心和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所有航空器都按照仪表飞行规则(IFR)或目视飞行规则(VFR)飞行。按照IFR 飞行时,航空器
从一个无线电辅助设备飞向下一个设备,或参照自身携带的机载导航设备飞行,驾驶员可以此时刻确定
航空器的位置。IFR 飞行可在除最严酷的天气之外的所有情况下进行,而按照VFR 飞行的航空器必须保
持无云,并且要在能见度条件能够允许驾驶员看到并避开其他航空器时进行。第3 章规定了向这些飞行
提供的服务类型-例如,如果IFR 飞行是在管制空域内运行,将向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如果在非
管制空域内运行,则将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其中包括已知交通情报,并由驾驶员负责安排其飞行避开其
他交通。除非是在特定区域,否则一般不向VFR 飞行提供管制服务,在这种情况下,除ATC 当局明确
要求的之外,将把VFR 飞行和IFR 飞行间隔开,而不在VFR 飞行之间提供间隔服务。但是,并不向所
有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如果航空器完全在不要求飞行计划的管制空域之外运行,这样的飞行甚至
可能不被空中交通服务所知。
安全是国际民用航空压倒一切的关切,而空中交通管理对航空安全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附件11 载
有一项重要要求,即国家须实施系统的和适当的空中交通服务(ATS)安全管理计划,以保证维持在空
域内和机场上提供ATS 的安全。安全管理系统和计划将是对确保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贡献。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包括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按照附件第3 章中的规定发布放行许可和情报,以实现航
空器之间的纵向、垂直或横向间隔。本章还涉及放行许可的内容、ATC 单位之间的协调和飞行从一个管
制单位的区域飞向另一个管制单位的区域时管制责任移交的协调。有序的移交程序要求在任何时候一架
航空器必须只能接受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管制。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有时面临着在某个地点或区域交通需求超出能力的情况,这出现在繁忙机场的
高峰时刻。附件11 规定,需要时ATC 单位必须明确对交通流量的限制,以避免航空器在飞行中的过
度延误。
附件11 还规定了民用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与军事当局或其他负责可能影响民用航空器飞行的活动的
机构之间进行协调的要求。要向军事单位提供有关民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以及其他有关飞行数据,以协
助在民用航空器接近或进入限制区时得到识别。
向在管制空域内运行的航空器和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了解到的其他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这些情
报包括重要天气(SIGMET)情报、导航设备可用性变动的情报、机场和有关设施条件变动的情报以及
可能影响安全的任何其他情报。此外,IFR 飞行还能收到起飞、到达和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的情报、在
管制区域和管制地带之外运行的航空器相撞的危险和为水域上空的飞行提供关于海面船只的情报。VFR
飞行还收到关于可能使目视飞行不能实施的天气条件的情报。附件11 还载有适用于运行飞行情报服务
(OFIS)广播的规范,包括航站自动情报服务(ATIS)广播。
附件11 的第5 章涉及告警服务,在未能与航空器建立通信联络或航空器未按时到达而相信或得知
其处于紧急状态,或收到情报得知航空器已经或即将进行迫降时,向援救协调中心告警。告警服务自动
提供给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所有航空器,并在实际可行时提供给所有其驾驶员已申报飞行计划或通
过其他方式被空中交通服务所得知的其他航空器。告警服务还提供给已知或相信正受到非法干扰的航空
器。告警服务的作用是调动所有一旦需要就能提供援助的有关援救和应急组织。
附件中其余的章节涵盖适用于空-地通信、ATS 单位之间通信和这些单位与其他重要办公室之间通
信的ATS 要求。这些章节还规定了向每种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提供的必要情报。无论何时只要可能,空-
地通信应能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无静电干扰的双向无线电话通信,ATS 单位之间的通信应能交换
印字电文,对于空中交通管制单位而言,还要能在管制员之间进行直接的话音通信。鉴于通过空-地无
线电频道交换的情报以及从其他单位和办公室收到的情报的重要性,附件11 建议记录此种通信。
本附件的一个附录详细说明了空中交通服务航路的识别原则,以使驾驶员和ATS 无需借助于地理参
照即可准确无误地识别任何航路。另外一个附录规定了对于用无线电导航设施标明和未用无线电导航设
施标明的重要点的代号要求。附件11 还载有一系列附篇,涉及关于各不同事项的指导材料,从空域的
组织到空-地频道的ATS 要求以及标准进场和离场航路的设立和命名。
制定应急计划是所有提供空中航行服务的国家的重要责任。附件11 的一个附篇载有简明扼要的指
南,以协助各国在空中交通服务和相关辅助性服务被中断时提供安全和有序的国际空中交通业务流,并
指导在服务被中断时如何维护主要的世界空中航路。
天空可以是无边无际的,但空中交通却不能如此。随着越来越多的航空器加入到已经十分拥堵的空
中航路之中,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念、程序、设备和规则将继续发展,本附件的规定也将如此。
附件12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搜寻与援救》
组织搜寻与援救服务是为了解救明显遇险和需要帮助的人。由于需要迅速找到和援救航空器事故的
幸存者,因此在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2 —《搜寻与援救》(SAR)中纳入了一套国际上协商一致的标准和
建议措施。
这一附件规定了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在其领土之内和公海上的搜寻与援救服务的设立、维持和运
作,另有一个由三部分组成、处理搜救的组织、管理和程序的《搜寻与援救手册》对之加以补充。附件
12 的最初提案始于1946 年。到1951 年,已对各项提案进行了审议和修改,使之达到国际民用航空的要
求,并作为标准和建议措施载入附件12 的第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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