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一397
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航局令第196号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2010年3月16日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6号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一397)已经2010年1
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
1日起施行。
局 长
老字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196号)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民航应急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
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民航地区管
理局(以下统称为“民航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为履行以下责
任和义务而开展的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善后
处理等民航应急工作遵守本规定:
(一)防范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控制、减
轻和消除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危害。
(二)防止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
除其危害。
(三)协助和配合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处置
工作。 ‘
第三条 民航建立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制度。根据突发事
件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威胁与危害,民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的突发
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以及协助和配合国家、地
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等因素,实行分级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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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相应的范围内组织、指挥或协调民航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应
急处置措施。
民航应对突发事件分级响应等级划分标准由民航局制定。
第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组织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与突
发事件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以选择时,
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五条 民航应急工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民航管理部门成立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
国或所辖地区的民航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下级民航管理部
门、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民航应急工作应当接受民航管理部门的监督、
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民航管理部门设立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协助应急工
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民航应急工作,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
部门的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建立必要的工作联系,履行信息汇总与
综合协调职责。
民航应急工作办事机构的人员配备应当满足本部门应急工作
的需要o ·
第八条 民航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应急值守机构,负责接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 (民航局令第196 。)
报、报告和通报突发事件的预警与发生信息,协助组织、指挥和协
调应急处置。
应急值守机构与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值守
机构建立必要、可靠的工作联系。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或者指定应急工作机构,负责
联系民航管理部门应急工作办事机构,向民航管理部门应急值守
机构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条 民航管理部门的各个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具
体管理相关民航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 突发事件对民用航空活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民
用航空活动发生、引发突发事件,或者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
部门要求民航协助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时,民航管理部门可以视
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指挥或协调应急处置。
民航管理部门不能有效控制、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需
要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时,应当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
第十二条 民航管理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
民航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参与应急处置指挥。
第三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民航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弋行政法规、规
章,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民航运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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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民航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
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地区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民航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
案。
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跨地区运营的航空服务保障公司的
应急预案应当报民航局备案,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应
急预案应当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当明确适用的情境条件,并根据其性
质、特点、影响、应对需要,明确工作原则、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指
挥与运行机制,规定预防与应急准备、预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
援、善后处理等工作环节的操作程序、相关标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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