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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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场强要求,按照同频道、相近频道的要求,保护不受其他DME
信号的干扰。
e.对VOR、NDB、LOC、IRU或AHRS的使用无要求。DME/DME RNAV
系统正常运行对VOR(甚高频全向信标)、LOC(航向信标)、N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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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方向信标台)、IRU(惯性基准组件)或AHRS(姿态航向参
考系统)没有要求。
f.位置估计误差。当最少使用两个满足d款要求的DME台,
而其他有效DME台不满足标准时,95%位置估计误差必须等于或
优于下述结果:
式中σsis=0.05NM
σair 为{(0.085NM,(距离的0.125%)}取最大值
α=夹角(30°至150°)
注:所有使用满足TSO-C66c精度要求的DME传感器,两个DME
台交角限制在30°至150°的导航系统都满足该性能要求。若
RNAV系统所用DME台超出上述工作范围,则DME空间信号误差假定
为0.1NM(95%)。
g.防止来自同频道DME台的错误定位。RNAV系统必须确保同
频道DME台不会引发错误的定位。通过在初始调谐DME台时结合VOR
合理性检查或排除视距内同频道DME可满足这一要求。
注:在视距内有同频道DME台时,不能使用该DME。
h.防止VOR信号误差。RNAV系统必须确保VOR信号误差对
RNAV2定位精度的影响不超过1.75NM,对RNAV1定位精度的影响
不超过0.87NM。当DME/DME可用时,不使用VOR信号,或通过
DME/DME评价和(或)监视VOR信号以确保没有产生误差过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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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结果(如通过合理性检查),可以实现上述要求。
i.确保RNAV系统使用工作的DME台。NOTAM所列不可用的DME
台(例如处于测试或维修状态)仍旧可能应答飞机的询问,因
此禁止使用不工作的DME台。RNAV系统可通过检查识别码或抑制
已识别出的不工作的DME台来排除这些DME台。
j.运行保障措施。为使得导航设备满足本AC的要求而采用
的运行保障措施不应要求在飞行关键阶段采取行动,例如驾驶员
监视RNAV系统导航更新传感器,或在执行程序之前占用大量时间
编程或排除DME台。
注1:对于排除一个NOTAM所列出的不工作DME或者编程(调
谐)一个航路或程序定义的“关键” DME的运行保证措施,如果
不要求驾驶员在飞行的关键阶段进行,则是可接受的。要求编程
(调谐)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应人工输入不在导航数据库中的DME
台。但是允许对于特定的航线或程序,RNAV系统调谐关键DME。
注2:关键飞行阶段,通常是指从进近程序中的最后进近定位
点一直到整个复飞程序,或在离场时从机场标高到之上2500英
尺。
3.合理性检查
许多RNAV系统可进行合理性检查以确认DME测量的有效性。
合理性检查对于甄别数据库错误或捕获错误(例如共用频道的导
航台)有显著作用。这种检查大体分为两类:
一类用于RNAV系统探测到新的DME时,在应用该DME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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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位置与飞机相对DME的距离进行比较;
另一类为FMS持续定位时,使用冗余的信息(如额外的DME
信号或IRU数据)。
a.总体要求。合理性检查用于防止因同频道干扰、多路径
干扰和直接信号遮蔽,而导致定位错误。RNAV系统应进行检查,
防止使用视距内的同频道导航台、仰角过高的导航台和构型较差
的导航台。
b.在某些情况下,合理性检查可能无效:
i)导航DME信号在接收时有效,不能保证DME信号持续有
效;
ii)可能没有额外有效的DME信号。
c.采用极端条件测试有效性。申请人为符合本通告的合理
性检查要求,必须在极端条件下测试合理性检查是否有效。例如
当只有另一个可用DME或两个同强度信号的情况下,DME信号在捕
获时可用,在测试过程中失捕(类似于测试中的设备)。
4.性能确认过程
新系统在适航批准时就可能已演示表明符合相关标准。对于
现有系统,制造商应确保其符合本附件中相关设备的标准。满足
这些标准的制造商应以书面形式将符合性证明提供给使用者。营
运人及驾驶员可将此证明作为设备资格文件的基础。制造商还应
将符合性证明的副本提交给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以便通告所有营
运人。下面是针对飞机制造商以及FMS、DME制造商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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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飞机制造商(包含FMS和DME/DME定位在内的型号合格证
(TC)持有人)。制造商应检查整个导航系统的可用数据,并取
得适当的附加数据,以判断是否符合本通告的标准。符合要求的
制造商应将其符合性证明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使用者。制造商还应
将符合性证明的副本提交给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以便通告所有营
运人。
b.设备制造商(通常为独立的DME、FMS技术标准指令(TSO)
持有人)
i)DME传感器。本附件只要求考虑DME传感器符合精度要
求。DME传感器演示满足TSO-C66《在960-1215兆赫的频率范围
内工作的测距仪(DME)》的多项性能要求。
(a)TSO-C66性能标准发展过程如下:
(1)TSO-C66:(1960年8月)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
(RTCA)/DO99。
(2)TSO-C66a:(1965年9月)RTCA/DO151,精度要求
地面设施总误差为0.1NM,机载设备精度为0.5NM或距离的3%,
取两者较大者,最大值为3NM。
(3)TSO-C66b:(1978年11月)RTCA/DO151a,精度要
求地面设施总误差为0.1NM,机载设备精度为0.5NM或距离的1%,
取两者较大者,最大值为3NM。
(4)TSO-C66c:(1985年9月)RTCA/DO189,精度要
求机载设备总误差为0.17NM或距离的0.25%,取两者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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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SO-C66c规定的精度足以满足本附件规定的标准,且
符合该TSO标准的DME设备制造商不必针对RNAV1和RNAV2运行进
一步评估其产品。DME传感器制造商可通过以下过程达到更高的
精度性能。
(1)判定实际精度。与依靠初始演示性能所不同,申
请人可通过利用最初的TSO或TC/STC测试数据以确定演示的精
度,并且(或者)对资格测试结果进行适当的改进,以确定所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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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 和RNAV2 的运行指南(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