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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01 22: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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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度要求。
9.2.11 如果ATC发布一个航向指令使飞机脱离RNAV程序或
航路,则在接到重新加入的许可或管制员发布一个新的许可之
前,驾驶员不应更改RNAV系统中的程序或航路。若飞机不是在公
布的程序或航路上飞行,则规定的精度要求不适用。
9.2.12 不推荐使用“人工选择飞机坡度限制”功能,因为
使用该功能会降低飞机保持预期航迹的能力,特别是在大角度转
弯的情况下。但这不能理解为对《飞机飞行手册》程序的偏离,
应理解为驾驶员应尽量限制此功能的使用。
9.2.13 对于具有RNP能力的飞机,不要求驾驶员修改飞行管
理计算机中制造商设置的RNP默认值。
9.3 RNAV DP特殊要求
9.3.1 RNAV DP接通高度。执行DP时,驾驶员必须确保在不
晚于达到机场标高以上150米(500英尺)时,接通RNAV设备,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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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水平RNAV飞行引导。RNAV引导起始高度通常高于此高度。(例
如,爬升至300米(1000英尺)之后直飞至某航路点)。
9.3.2 驾驶员在RNAV1 DP必须采用水平偏差指示(或等效的
导航地图显示)、飞行指引仪和(或)自动驾驶仪的水平导航模
式。允许满刻度航道偏离指示器(CDI)偏差值为±1NM。
9.3.3 使用DME/DME导航更新的飞机。对于没有GPS、IRU信
号输入,仅采用DME/DME传感器的飞机,只有进入到有足够DME
信号覆盖的区域,驾驶员才可使用RNAV系统。
注:程序制定部门负责确定在可接受的高度以上,RNAV
(DME/DME)DP具有足够的有效DME覆盖。DP起飞初始航段可以使
用航向。
9.3.4 使用DME/DME/IRU 导航更新的飞机。对于没有
GPS/GNSS信号输入、仅使用DME/DME/IRU的飞机,驾驶员必须确
认,在起飞滑跑起始点的飞机导航系统位置误差在300米(1000
英尺)之内,使用自动或人工的跑道位置更新是符合该要求的一
种可接受的方法。若导航地图显示器的分辨率能满足辨认300米
(1000英尺)位置误差的要求,也可使用导航地图确认飞机位置。
9.3.5 使用GNSS导航更新的飞机。若使用GNSS信号输入,
必须在起飞滑跑前收到信号。
注:使用TSO-C129/C129a设备的飞机,飞行计划中必须输
入起飞机场以获得相应的导航系统监视和灵敏度。使用
TSO-C145a/C146a设备的飞机,如果离场始于一个跑道航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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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不需要为了获得相应的监视和灵敏度而在飞行计划中包含起
飞机场。
9.4 RNAV STAR的特殊要求
9.4.1 在进场之前,飞行机组应核实已导入正确的进场航
线。可采用将航图与地图显示(如适用)及MCDU相比对的方式检
查当前的有效飞行计划,包括确认航路点顺序、航迹角和距离的
合理性、高度或速度限制,如可行,还应确定哪些是飞越航路点,
那些是旁切航路点。如果导航更新要求排除某个导航设施,则应
检查确认。如果对导航数据库中航路的有效性存在疑问,则不应
使用此航路。
注:作为最低标准,进场检查可以简单地通过符合本款要求
的地图显示检查来完成。
9.4.2 驾驶员在RNAV1 STAR必须采用水平偏差指示(或等效
的导航地图显示)、飞行指引仪和(或)自动驾驶仪的水平导航
模式。允许满刻度航道偏离指示器(CDI)偏差值为±1NM。
9.4.3 禁止飞行机组向RNAV系统人工输入一个新建的航路
点,否则将会使整个进场航线无效。
9.4.4 如果需要应急回到传统程序,机组应做好必要的准
备。
9.4.5 终端区的程序修改可以采取雷达航向或“直飞”的形
式,这可能包括插入从数据库中导出的机动航路点,驾驶员必须
能够及时做出反应。不允许驾驶员使用数据库以外的临时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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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人工输入定位点或修改数据库中的程序。
9.4.6 驾驶员必须核实飞机导航系统运行正常,已导入的进
场程序和跑道(包括适用的航路过渡)信息都是正确的。
9.4.7 必须遵守公布的高度和速度限制。
9.5 应急程序
驾驶员必须将遇到的任何RNAV能力丢失的情况及时通知
ATC,同时报告拟采取的措施。如果不能满足RNAV运行要求,驾
驶员必须尽快通知ATC。
一旦出现通信失效,机组应按照公布的通信失效程序继续执
行RNAV程序。
10. 训练要求
10.1 驾驶员训练大纲应提供充分的机载RNAV系统的训练
(例如使用模拟机、训练器、飞机)。训练大纲中应涵盖以下科
目:
a.本通告的信息。
b.飞行计划中机载导航设备后缀的含义和使用。
c.航图描述以及文字说明中所包含的程序特征:
i)航路点类型的描述(飞越和旁切)、航径终止编码(附
件3 中所规定的或营运人使用的其他类型)以及相关的飞行航
径。
ii)RNAV 运行所要求的导航设备(例如DME/DME/IRU 和
GPS/GN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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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NAV 机载设备的特定信息:
i) 自动化级别、模式信号牌、改变、提示和告警、输入
输出、转换、降级。
ii) 与其他机载系统的功能关系。
iii) 各个飞行阶段的监视程序(如监视PROG或LEGS页
面)。
iv) RNAV系统使用导航传感器的类型(如DME、IRU、GNSS)
和相关系统的优先等级/权重/逻辑。
v) 不同速度和高度下的转弯提前量。
vi) 信息显示和符号的判读。
vii)航段不连续的原因,以及相关的机组程序。
e.RNAV设备操作程序,如适用,应包括:
i) 确认导航数据的有效性。
ii) 确认RNAV系统自检成功。
iii) RNAV系统定位初始化。
iv)导出并执行DP或STAR。
v)遵守DP或STAR的速度或高度限制。
vi)更改与DP或STAR相关的跑道。
vii)确认航路点和编排飞行计划。
viii)完成人工或自动的跑道更新。
ix)直飞至一个航路点。
x)按航向/航迹飞至某一航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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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切入航道或航迹。
xii)雷达引导脱离或重新加入程序。
xiii)确定航迹的横向误差。
xiv)插入和清除航路不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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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 和RNAV2 的运行指南(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