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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且当前不具备足够的DME/DME导航设施,飞行程序制定部
门或航路规划部门应评估VOR径向线精度的影响,以判定是否影
响飞机定位精度。
c.供程序使用的可用导航设施应在相应航图中明确标注(例
如GNSS或DME/DME/IRU)。
d.导航设施管理部门应监控并保持所需的导航设施工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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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及时公布失效警告信息(NOTAM)。如果航行资料中注明的对
于特定RNAV 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导航设施不可用,应及时发布该
RNAV 程序不可用的NOTAM。
e.除非飞机飞行手册(AFM)、飞行员运行手册(POH)或航
空电子设备操作手册另有规定,否则不要求驾驶员监视用于位置
更新的地基导航设施。
f.除非经过民航局的专门论证,否则本通告中的RNAV航路、
DP或STAR必须处于ATC雷达监视下并保持双向直接通信。在需要
依靠雷达辅助实施应急程序时,已证明雷达性能对于该目的是足
够的,并且在AIP中声明要求提供雷达服务。
g.对于允许飞机仅依靠GNSS 导航的程序,局方已经考虑了
卫星故障或“RAIM 缺陷”造成多架飞机失去RNAV 能力风险的可
接受性。同时还考虑了同一DME 支持多个RNAV 程序的风险。
7.3 陆空通话
适用于RNAV 运行的无线电陆空通话用语已经公布。
8.机载设备要求
8.1 系统精度
a.RNAV1要求在95%的飞行时间内,总系统误差不超过1NM;
RNAV2要求在95%的飞行时间内,总系统误差不超过2NM。
b.除特殊规定外,RNAV2一般用于航路运行。RNAV2运行允许
1.0NM(95%)的F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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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NAV1用于所有RNAV DP和STAR。RNAV1运行允许0.5NM(95
%)的FTE。
8.2 导航传感器
RNAV运行基于使用能够自动确定飞机水平位置的RNAV设备。
飞机使用下列各类导航传感器获得位置信息(无特定的先后顺
序)
a. 符合TSO-C145a 、TSO-C146a 以及TSO-C129/C129a 的
GPS。只要定位误差不超过总系统误差的要求,则来自其他类型
导航传感器的定位数据可与GPS数据整合,否则应提供人工抑制
该导航传感器的方法。经TSO-C129()批准的GPS设备应至少
满足本通告附件3中的系统功能要求。作为最低标准,ABAS应提
供完好性告警。另外,经TSO-C129批准的GPS设备应包括伪距
步长探测和健康字检查的附加功能。
对于基于GPS的导航系统,如果不能自动向飞行机组提供失
去GPS导航的告警,营运人必须制定用于确认GPS运行正常的操作
程序。
b.DME/DME RNAV设备应符合本通告附件1的标准。
c.DME/DME/IRU RNAV设备应符合本通告附件2的标准。
8.3 功能标准
RNAV设备应符合本通告附件3中规定的功能标准。
8.4 可接受的机载设备符合性方法
a.在飞机飞行手册(AFM)、飞行员运行手册(POH)或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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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手册中包含导航设备符合FAA AC90-100A、ICAO PBN RNAV1和
RNAV2标准的声明,即可满足本通告对性能和功能的要求。
b.如果在飞机飞行手册(AFM)、飞行员运行手册(POH)
或操作手册中包含符合JAA TGL10R1标准的声明,如果是以具备
GNSS能力获得的该批准,则满足本通告对机载设备的要求。如果
获得批准是基于DME/DME或DME/DME/IRU的,营运人应确认设备满
足附件1或附件2的标准。
c.以下系统符合本通告规定的大部分要求,但制造商仍需
根据本通告规定的功能和性能标准对这些设备进行评估。RAIM
预测程序应符合FAA AC20-138A中第12节中的规定。
i)TSO-C129/C129a传感器(B级或C级),符合TSO-C115bFMS,
按照AC20-130A安装用于IFR飞行。
ii)TSO-C145a传感器,符合TSO-C115bFMS,按照AC 20-130A
或AC20-138A安装用于IFR飞行。
iii)TSO-C129/C129a A1设备(没有偏离附件3的功能要求),
按照AC20-138或AC20-138A安装。
iv)TSO-C146a设备(没有偏离附件3的功能要求),按照
AC20-138A安装。
d.制造商出具文件声明该飞机符合本通告(或ICAO PBN
RNAV1和RNAV2、FAA90-100A)的标准,即满足本通告中有关性能
和功能的要求。此声明应包括符合性的适航基础。由设备或飞机
制造商确定满足第8.2节中规定的传感器要求,而对于附件3中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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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功能要求的符合性应由制造商确定或经营运人检查后确定。
注1:具有RNP能力的飞机在其不满足运行所需的性能要求时
会有相关显示。但对于基于DME/DME/IRU的程序,制造商仍须确
定对附件1或2的符合性。
注2:装有TSO-C129 GPS传感器和TSO-C115或C115a的FMS的
飞机不一定能满足本通告规定的所有要求。制造商需参照本通告
中相关功能和性能要求对这些设备做进一步评估。
9. 运行程序
9.1 飞行前计划
9.1.1 实施RNAV航路、DP和STAR运行的营运人和驾驶员应在
飞行计划中填写相应的后缀以指明已获得了运行批准。
注:目前ICAO还没有对PBN的飞行计划做出统一规定。营运
人和驾驶员应按照ICAO Doc7030《地区补充程序》文件、各国AIP
和实施地区的要求填写飞行计划。
9.1.2 对于基于DME的导航,应检查NOTAM和相关信息,确认
关键DME的可用性。驾驶员应评估在飞行中发生关键DME失效情况
下的导航能力(可能需要飞往备降目的地)。
9.1.3 机载导航数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并且适用于计划运
行的区域,包含导航设施、航路点以及编码的起飞机场、目的地
机场和备降场的终端区飞行程序和航路。
注:导航数据库在飞行期间应保证现行有效。如果在飞行期
间航空定期制(AIRAC)周期改变,营运人和驾驶员应制定相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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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以保证导航数据的准确性以及相关导航设施的适用性。通常可
采取将电子数据与纸质数据相比较的方式。一种可接受的方式为
在签派放行前比较新旧航图,以确认航路点的变化。如果公布的
航图与数据库不一致,则不能使用该数据库。
9.1.4 如果飞机没有安装GNSS设备,则导航系统必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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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 和RNAV2 的运行指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