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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01 22:32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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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E/DME/IRU进行位置更新。
9.1.5 如果单独使用TSO-C129()设备满足RNAV 要求,则
必须使用当前的GPS 卫星信息来确定拟定航路和终端区飞行的
GPS RAIM 可用性。营运人应使用空管部门提供的RAIM 预测信息,
也可以使用特定模式的RAIM 预测软件或接收机的RAIM 预测功能
来满足此要求。
如果预测到计划飞行的任何阶段失去RAIM 持续超过5 分钟,
则此飞行应推迟或取消,或者在满足RAIM 要求的区域重新拟定
飞行计划。驾驶员应评估在GPS 导航失效的情况下的导航能力
(可能需要飞往备降场)。
9.1.6 对于采用SBAS接收机(所有TSO-C145/C146)导航的航
空器,营运人应检查在SBAS信号不可用区域内的GPS RAIM可用
性。
9.1.7 RAIM可用性预测本身并不能保障GPS服务的有效性,
它只是评估预计的导航能力能否满足要求导航性能的一种方法。
驾驶员必须认识到RAIM或GPS导航能力可能会在空中都失效,从
而需要使用备用导航手段。因此,驾驶员应评估其在GPS导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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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情况下的导航能力(可能需要飞向备降场)。
9.1.8 驾驶员还需确认运行所必需的机载导航设备的可用
性。营运人应对其最低设备清单(MEL)进行相应修改,规定最低
的设备放行条件。
9.2 一般运行程序
9.2.1 只有获得RNAV1和RNAV2运行批准后,营运人和驾驶员
才能提出RNAV1和RNAV2航路或进离场申请。如果不满足相关标准
的航空器收到ATC发布的RNAV许可,驾驶员必须通知ATC不能接受
此许可,并申请其他指令。
9.2.2 驾驶员应按照设备制造商规定的指令或程序进行操
作,以保证设备达到本通告规定的性能要求。
9.2.3 在系统初始化阶段,驾驶员必须确认导航数据库是当
前可用的,并核对已正确输入飞机位置信息。驾驶员必须确认根
据初始许可输入了ATC指定的航路以及后续变化的航路。驾驶员
还必须确保导航系统所提供的航路点顺序与航图描述的航路以
及指定的航路相一致。
9.2.4 RNAV DP和STAR必须根据程序的名称从机载导航数据
库中调出,并且与航图程序核实一致。根据ATC的许可指令,可
以通过插入或删除指定的航路点来修改航路。
9.2.5 如可行,RNAV航路应尽可能整体地从数据库中提取出
来,避免从数据库中逐一导出RNAV航路点。在公布航路上的全部
航路点都已加入的前提下,允许从数据库中选择、插入个别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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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名的定位点。不允许通过人工输入经纬度坐标或用距离/方位
的方式输入或创建一个新航路点。
9.2.6 不允许以经纬度或距离方位的形式人工输入航路点。
禁止驾驶员改变数据库的航路点类型(旁切或飞越)。
9.2.7 飞行机组应参考航图或采取其他适用的方式交叉检
查许可的飞行计划,如适用,还应检查导航系统文本显示和地图
显示。如需要,确认已排除某特定的导航设施。如果不能确定导
航数据库中程序的有效性,则不应使用该程序。
注:驾驶员可能注意到航图中所描述的导航信息与主导航显
示的内容有细微的差别。3°或更小的航向差异可能源自设备制
造商磁差数据的不同,这在运行上是可接受的。
9.2.8 确认在RNAV系统或飞行管理系统(FMS)中正确输入
了指定的航路和进、离场程序。
a.DP。驾驶员在飞行前必须核实机载导航系统已正常工作,
且跑道和离场程序(包括适用的航路过渡)都已导入至RNAV系统,
并正确地显示。在指定了RNAV离场程序后又被要求更改跑道、程
序或航路过渡,驾驶员在起飞前必须核实所做的改变已导入至
RNAV系统并且可用于导航。建议在临起飞前对跑道和相应的DP
作最后检查。
b.航路。驾驶员必须核实在ATC初始许可指令中指定的航路
以及后来要求改变的航路已被正确导入至RNAV系统。驾驶员必须
确定导航系统提供的航路点顺序与相应航图和指定的航路相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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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
c.STAR。驾驶员必须核实机载导航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且相应的进场程序和跑道已导入至RNAV系统并正确显示。
9.2.9 导航地图显示(如安装)的使用
起飞前,驾驶员应参考导航地图显示,核实飞机的位置与指
定的跑道和DP的相互关系,确认与外部目视情况及航图相匹配。
特别是,一旦进入或临近指定跑道,驾驶员应确定地图显示与航
空器和跑道的位置关系相一致,航路显示与航图相吻合。在飞行
过程中,地图显示应与文字显示一致,以确认航路的正确性。
9.2.10 对于RNAV2航路,驾驶员应使用水平偏离指示器、水
平导航模式下的飞行指引仪或自动驾驶仪。驾驶员也可使用与水
平偏差指示器功能等效的导航地图显示,而不必使用飞行指引仪
或自动驾驶仪。对于RNAV1航路,驾驶员必须使用水平偏差指示
器(或等效的导航地图显示)、水平导航模式下的飞行指引仪和
(或)自动驾驶仪。
驾驶员必须确定水平偏离刻度与航路或飞行程序的导航精
度要求相匹配。满刻度偏差:RNAV1为±1NM,RNAV 2为±2NM。
注:某些TSO-C129()设备在机场基准点30NM外满刻度偏差
自动变为±5.0NM。在驾驶员保持程序和航路要求的最低性能标
准的前提下,也是可以接受的。
除非ATC批准偏离或遇到紧急情况,在本通告所述的整个
RNAV运行期间,驾驶员都应根据机载水平偏离指示器和(或)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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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引导系统保持在航路中心线上。对于正常运行,横向航迹误差
或偏离(飞机位置与RNAV系统计算航径之间的差异,即FTE)应控
制在相关程序或航路导航精度的±1/2以内(例如RNAV1为0.5NM,
RNAV2为1.0NM)。允许在程序或航路转弯后出现最大为导航精度1
倍的短暂偏离(早转或晚转),如RNAV1为1.0NM,RNAV2为2.0 NM。
注:某些航空器在转弯期间不显示或不计算理论航迹。在这
种情况下,此类航空器的驾驶员可能不能在航路转弯时保持小于
±1/2精度的要求,但仍应在转弯结束后和在直飞航段上满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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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在航路和终端区实施RNAV1 和RNAV2 的运行指南(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