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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02 00:5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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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121-53
颁发日期:2005年3月15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367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运营人编制和控制航空器维修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指导,以保证民用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航空运营人除湿租以外的所有航空器。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下述咨询通告撤销。
1991年10月12日颁发的AC-121AA-03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1997年8月14日颁发的AC-121AA-10 “民用航空器时控件管理”。
4.说明: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是民用航空器维修活动的依据和标准,因此编制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就是航空运营人维修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航空器设计的改进和维修经验的积累,航空运营人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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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方案时越来越多地具有自身特色,而且在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关注运营成本的控制。另外,航空运营人普遍采用租赁航空器和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运行,维修方案之间的转换也越来越普遍。但不论如何,编制和控制维修方案的基本要求是能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本咨询通告在参考国际上的其他民航当局的相关要求的同时,还充分考虑了我国航空运营人的特点和管理经验。
5. 定义
5.1 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Report):是由制造国当局制定和批准的、针对衍生型号或新型号审定航空器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该报告包含了对航空器、在翼发动机维修方案的初始最低维护\检查要求,但并未包含对独立未装机发动机的维修方案。该报告将成为航空器运营人建立自己维修方案的一个基础,其中的要求对相同型号的航空器都是适用的。
5.2 审定维修要求(CMR-Certification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是在航空器设计、审定期间,作为型号合格审定运行限制而要求的定期维护\检查任务。CMR是基于一个与MRB报告(MSG-Maintenance Steering Group分析方法)完全不同的分析过程发展的维修任务。CMR仅是一种失效发现任务,用于探测和发现潜在的、存在显著安全隐患的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CMR仅仅确认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是否发生,但并不提供任何预防性维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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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通过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使航空器恢复到正常的适航状态。原则上不得对CMR任务规定的要求和范围进行更改。
5.3 适航性限制项目(ALI-Airworthiness Limitation Instructions):是在型号审定过程中规定的某些结构项目(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的使用限制。ALI是基于MSG分析方法发展的维修任务,ALI的更改必须由初始型号审定部门作出。
5.4 维修计划文件(MPD-Maintenance Planning Document):是由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该型航空器所必须的维护信息和方案,航空器运营人可依据该方案制定适合自己机队情况的维护计划。该方案包含了所有制造厂家推荐的、满足制造国当局的持续适航要求的维修任务和计划。方案中所有维修任务和计划来源于不同方面对该型航空器持续适航的要求,下面列出了其中的几种可能(但并非仅限于这几种来源):
(1)该型航空器最新版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
(2)该型航空器的服务通告;
(3)该型航空器的服务信函;
(4)制造国当局颁发的该型航空器的适航指令;
(5)该型航空器型号审定维修要求;
(6)该型航空器结构适航限制项目要求;
(7)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零部件制造厂家的相关维护要求;
注:服务通告、服务信函和适航指令必须由运营人自己经过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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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将适用于自己机队的要求结合进自己的维修方案中。
5.5 新运营人:指首次使用某种型号航空器的运营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论某运营人首次使用的某型号的航空器是全新的还是使用过的,将都视该运营认为新运营人。
5.6 MSG-2:是由美国航空运输协会创建的维修分析逻辑方法,又称“航空公司/制造人维修大纲计划文件”,主要用于1980年以前设计、生产的航空器。MSG-2是针对维修方式的分析逻辑(见附件一),其分析结果是指定各单体的定时、视情、监控等具体维修方式。
5.7 MSG-3:是由美国联邦航空局(FAA)、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美国和欧洲的飞机/发动机制造厂家、多国的航空公司联合制定的维修决断逻辑和分析程序,又称“航空公司/制造人维修大纲制定文件”。MSG-3是针对维修工作的分析逻辑(见附件二),其分析结果是为系统/分系统指定具体的维修工作。
6.维修方案制订和实施的基本原则
6.1航空器维修方案的制定要求:
(1)新运营人引进新航空器时,应当根据该机型现行有效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制造厂家提供的有关持续适航文件(如:维修计划文件MPD、审定维修要求CMR)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有关要求制定初始维修方案。
(2)新运营人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时,应当根据该机型现行有效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制造厂家提供的有关持续适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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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并结合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有关要求制定初始维修方案。如运营人的初始维修方案与航空器原维修方案有差别时,还应当按照6.5段的原则制定初始维修方案的时间转换方案或者通过补做相应的检查工作后直接加入运营人的初始维修方案。
(3)运营人引进已有同样型号的新航空器时,可选择直接加入已有的维修方案或按照本段(1)的要求制定航空器的初始维修方案。
(4)运营人引进已有同样型号的使用过的航空器时,可选择按照6.5段的原则制定时间转换方案加入已有的维修方案或者通过补做相应的转换检查工作后直接加入已有的维修方案。
6.2 航空器维修方案的制定要求考虑的因素:
(1)航空器预计的使用特点,如运行的环境、结构和系统的负荷等,并在维修方案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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