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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02 00:5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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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航空器的机身、所安装的动力装置、螺旋桨和附件完成第一次翻修后,运营人所建立的基于时间限制转换的控制方案将被取消,从这以后,翻修将按照运营人获得批准的翻修时间限制来进行。
(5)以下举例说明了时间转换规则:
(a)飞行小时的转换,如已知:
8000小时-航空器原翻修时间限制;
2000小时-航空器翻修后使用时间;
12000小时-运营人获得批准的翻修时间限制;
步骤一:计算出航空器实际使用时间所占其翻修时间限制的百分比
2000/8000=0.250
步骤二:计算出航空运营人经过转换的自大修后使用时间
12000X0.250=3000
步骤三:计算出购买人截至到大修为止所剩余的使用时间
12000-3000=9000
(b)日历时间(月)转换为飞行小时
方法A: 2005 年 3 月 15 日 -10-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AC-121-53
航空器原翻修时间限制为18个月:360+180=540;
航空器翻修后使用时间为180天;
航空运营人翻修时间限制为2000小时;
计算:
180/540=0.333(自翻修后使用时间所占百分比)
0.33X2000=666小时(航空运营人经过转换的翻修后使用时间)
2000-666=1334小时(航空运营人经过转换的剩余使用时间)
方法B:
航空器原翻修时间限制:18个月或540天
航空器原日利用率:8小时/每天
用小时表示的航空器原翻修时间限制:540X8=4320小时
用小时表示的航空器原翻修后使用时间:180X8=1440小时
航空运营人的翻修时间限制:2000小时
计算:
自翻修后使用时间所占百分比:1400/4320=0.333
经过转换的自翻修后使用时间:0.333X2000=666小时
航空运营人经过转换的剩余使用时间:2000-666=1334小时
6.6 维修方案的偏离
(1)航空运营人在合理维修计划安排中可提前完成维修方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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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间间隔的维修任务,但下一次完成维修任务的时间自提前完成的时间开始计算,并且对于涉及与工龄有关的时限寿命件的损伤检查工作不能提前超过其给定时间间隔10%的时间。
(2)航空运营人在合理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导致无法按计划实施维修方案规定时间间隔的维修任务时,在获得运营人总工程师的批准下,可在下述范围内偏离维修方案规定的时间间隔(适航性限制和审定维修要求除外):
由飞行小时控制的项目:
(a)5000飞行小时(含)以内的维修间隔,最多可偏离维修间隔的10%;
(b)5000飞行小时以上的维修间隔,最多可偏离500飞行小时。
由日历时限控制的项目:
(a)1年(含)以内的维修间隔,最多可偏离10%和1个月中的小者;
(b)1年以上3年(含)以下的维修间隔,最多可偏离10%和2个月中的小者;
(c)3年以上的维修间隔,最多可偏离3个月。
由起落/循环控制的项目:
(a)500起落/循环(含)以内的维修间隔,最多可偏离10%和25起落/循环中的小者;
(b)500起落/循环以上的维修间隔,最多可偏离10%和50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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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循环中的小者;
由多个时间限制控制方式的项目,应当采用其最严格的偏离时间限制。
(3)本段(2)中所述偏离发生后的下一次执行维修任务的时间自维修方案中给定的时间间隔到期时间(而不是实际执行时间)计算,并且任何偏离后不可连续再次偏离。上述偏离发生后应当及时报告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
6.7 使用其它运营人的维修方案
(1)在符合下列条件下,航空运营人可使用另一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方案作为其相同机型的维修方案:
(a)维修方案的拥有人为CCAR-121批准的运营人,并且该维修方案已获得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
(b)航空器的预计的使用特点,预计的利用率以及维修的方便性与维修方案的拥有人一致;
(c)航空运营人与维修方案拥有人具有相似的航空器使用状况记录和运行性能监控系统、工作程序和质量管理体系;
(d)航空运营人及其航空器已加入维修方案拥有人的可靠性管理体系;
(2)航空运营人必须与维修方案拥有人签订书面协议表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航空运营人使用其它运营人的维修方案不能减轻其任何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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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性责任,并且其质量管理系统应当对维修方案持有人进行监督,发现任何涉及维修方案有效性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
7.维修方案的内容要求
7.1航空器的维修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一般信息:包括方案的适用性、航空器使用特点和利用率、名词术语解释、维修方案控制和使用说明等;
(2)载重平衡控制:包括空重及重心的控制、称重计划等,但可不包括客、货配载控制部分。
(3)航空器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指按规定的间隔进行日常检查、测试和维修工作,还包括以工作单卡形式说明正确实施、记录这些工作的详细指南和标准。
(4)航空器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指由计划的检查和维修工作、机组报告、故障分析或其他迹象而导致的需要进行维修工作及其记录的程序、指南和标准。
(5)发动机、螺旋桨和部件的修理和翻修: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和部件有关的计划和非计划离位修理和翻修工作,还应当包括这些维修工作及其记录的指南和标准。
(6)结构检查/机身翻修:包括按照规定的间隔进行的有关结构检查和机身翻修,还应当包括这些维修工作及其记录的指南和标准。 2005 年 3 月 15 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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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必检项目(RII-Required Inspection Item):指那些如果不正确的实施维修工作或使用了不当的部件将会危及飞行安全的维修项目,运营人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在工作单卡中标明,并规定实施这些工作的人员资格要求和程序。必检项目可能在维修方案中的所有上述计划和非计划维修工作出现,典型的必检项目如下所列,但航空运营人还应当通过对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分析,在确定必检项目时不局限于以下所列的维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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