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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02 00:58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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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飞行操纵系统及其操纵面的安装、装配和调节;
(b) 重要结构部件的安装和修理;
(c) 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安装,发动机、螺旋桨、传动装置、齿轮箱和导航设备等部件的翻修或校准。
(8)维修资料的使用:包括在实施所有上述维修工作所应依据的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提供的、民航总局批准的技术资料的说明,还包括实施这些工作所应遵循的航空运营人本身制定并得到批准或认可的具体管理手册、工作程序。维修资料的使用可以集中说明,也可以在维修方案的各部分及其有关的工作单卡中分别说明。
7.2 航空营运人还应当根据其运行的航空器适用情况,按照AC-121-65的要求制定保持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以单独的形式或者结合到整体的航空器维修方案中,但不论何种形式都应当随同维修方案获得局方的批准。
8. 对于没有MRB报告的航空器制订维修方案的要求 2005 年 3 月 15 日 -15-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AC-121-53
8.1对于没有MRBR的航空器,航空运营人可以按照下述原则制定航空器维修方案:
(1)1987年5月4日前制造的航空器,航空运营人应当根据本公司或其它航空运营人的运行或维修经验,或根据使用MSG-3文件规定的逻辑决断方法制定维修方案;
(2)1987年5月5日以后制造的航空器应当使用MSG-3文件规定的逻辑决断方法制定维修方案。
8.2 维修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当有民航总局、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参与,航空运营人应当完整记录维修方案的制定过程。
8.3航空运营人制定的维修方案应当满足本咨询通告规定的制定原则和内容要求。
9.低利用率情况下的维修方案
9.1如果在连续6个月内航空器的利用率小于维修方案中确定的预计利用率50%,则航空运营人必须进行必要的补充检查和维修工作,以检查是否有下述情况产生:
(a)水蒸气的累积(如:隔音阻燃棉、结构余水排放系统等);
(b)润滑油/润滑脂的润滑效率降低;
(c)润滑油/润滑脂可能发生化学分解;
(d)系统或部件的封严可能老化,燃油、润滑油等渗漏;
(e)结构、动力装置和部件的内部腐蚀;
(f)操纵钢索和机构可能会受到腐蚀的影响; 2005 年 3 月 15 日 -16-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AC-121-53
(g)航空器结构余水排放系统可能会产生水蒸气的累积,无法正常工作;
(h)燃油系统内产生积水,滋生微生物和沉淀。
(i)长期处于不工作或断电状态,电子/电气部件的可靠性降低;
9.2对原MRB报告或制造厂家推荐有日历时限的工作任务,航空运营人必须在其维修方案中按日历时限执行维修任务。
9.3通过向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咨询,对本公司制定的维修资料和工作程序进行重新评估,并进行必要的修订。
10.特殊运行航空器维修方案
10.1航空运营人应当在其维修方案中说明批准其实施特殊运行的类别及涉及的航空器,并按照特殊运行的相应要求建立特殊工作单卡。
10.2对于涉及ETOPS(Extended Operation With Two-Engine Airplanes)运行航空器还应当在维修方案中包括其发动机状态监控和发动机滑油消耗量监控计划。
11.维修方案及其变更的申请和批准
11.1航空器初始维修方案的申请和批准
(1)航空运营人对于计划制定初始维修方案的航空器,应当在其计划投入运营前至少90天向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航空器初始维修方案的批准,并提供如下资料的适用部分:
(a)航空运营人维修副总经理签署的申请函件和符合性声明; 2005 年 3 月 15 日 -17-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AC-121-53
(b)航空器初始维修方案(草案);
(c)初始维修方案中的维修间隔与MRBR、制造厂家提供的持续适航文件、民航总局的有关要求的符合性对照表;
(d)MRBR、制造厂家提供的持续适航文件;
(e)使用过的航空器的原维修方案(如适用);
(f)使用过的航空器的初始维修方案与原维修方案的转换方案;
(2)上述申请资料应当向航空运营人的相应地区管理局提交,并可在与相应地区管理局协商保证使用及时的情况下不提交其数量较大的资料,而采取在航空运营人的资料存放地点现场查阅的形式。
(3)相应地区管理局在审查并确认初始维修方案符合本咨询通告的要求后,在维修方案的首页及有效页清单盖批准印章并签字批准初始维修方案。
11.2 维修方案变更的申请和批准
(1)除按照民航总局的规定必须进行的维修方案变更外,航空运营人应当在其计划变更航空器维修方案前至少30天向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的适用部分:
(a)航空运营人维修副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员签署的申请函件和符合性声明;
(b)航空器维修方案的变更部分(草案);
(c)维修方案中的维修间隔与MRBR、制造厂家提供的持续适航
2005 年 3 月 15 日 -18-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AC-121-53
文件、民航总局的有关要求的符合性对照表的变更;
(d)变更的来源及其支持性材料;
(2)上述申请资料应当向航空运营人的相应地区管理局提交;
(3)相应地区管理局在审查并确认航空器维修方案的变更符合本咨询通告的要求后,在变更后的有效页清单盖批准印章并签字批准航空器维修方案的变更。
11.3使用其它运营人的维修方案的申请和批准
(1)对于计划使用其它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方案的情况,航空运营人应当在其计划使用前至少90天向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的适用部分:
(a)航空运营人维修副总经理签署的申请函件;
(b)计划使用的航空器维修方案;
(c)计划使用的航空器维修方案中的维修间隔与MRBR、制造厂家提供的持续适航文件、民航总局的有关要求的符合性对照表;
(d)MRBR、制造厂家提供的持续适航文件;
(e)使用过的航空器的原维修方案(如适用);
(f)使用过的航空器的初始维修方案与原维修方案的转换方案;
(g)航空器维修方案拥有人的可靠性方案;
(h)航空器维修方案拥有人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和有关工作程序; 2005 年 3 月 15 日 -19-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AC-121-53
(i)航空运营人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和有关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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