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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0-02 00:5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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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编 号:AC-121-54
颁发日期:2005年3月15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
可靠性方案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121部第121.368条制定,目的是为航空营运人编制可靠性方案提出要求和指导,以持续监控维修方案和维修工作的有效性。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CCAR-121部航空营运人除湿租以外的所有航空器。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1993年4月15日颁发的咨询通告 AC-145-01R1“民用航空器可靠性管理”撤销。
4.说明:
随着航空器的设计改进和维修控制手段的提高,航空器的维修已不局限于依靠给定航空器部件的寿命和分解检查而保证安全裕度的传统维修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允许某些航空器部件或系统出现故障而不需要事先进行预防性维修,这样不但同样能保证航空器的飞行安全,还大大地降低了航空营运人的运行和维修成本,如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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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G-2逻辑决断得出的“状态监控”维修方式和按照MSG-3逻辑决断得出的一些维修任务。这些维修方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进行任何工作或比传统的维修方式简单了,相反,这种维修方式的选择需要有较强的维修管理和工程能力为基础,并通过建立完善的可靠性方案来持续监控航空器部件和系统的状况,使其能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可靠性方案不仅仅针对适用于新的维修方式,还可用于对传统维修方式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可靠性方案所提供的数据,适当调整维修间隔和维修任务,达到降低运行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本咨询通告为航空营运人编制可靠性方案提供基本概念和做法的一些基本信息,咨询通告中解释和例子并不是给出全部的方法,但使用这些方法将作为一种可接受的方法。
6.可靠性方案制定的基本原则
6.1 对于航空营运人的任何一种5架(含)以上的机型,必须建立可靠性管理体系以监控其维修方案的有效性。
6.2 对于航空营运人的任何一种少于5架的机型,航空营运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建立可靠性管理体系:
(1) 加入其他航空营运人相同机型的可靠性方案;
(2) 加入航空器制造厂的可靠性管理体系;
(3) 通过参考航空器制造厂或其他航空营运人的数据建立自己的可靠性管理体系。 2005 年 3 月 15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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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可靠性管理体系,航空营运人都必须建立可靠性方案来说明可靠性管理体系的组成和工作方式,并满足本咨询通告的要求。
6.4营运人可以建立一个完整的可靠性方案,也可以按照机型或监控对像类别(如系统、发动机、检查项目等)分开建立单独的可靠性方案,但必须在其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说明。
6.5 对于航空营运人初次使用新机型的可靠性方案,在其积累足够的可靠性分析数据前,可以先不确定性能标准的警戒值,但可靠性方案的其他内容要求必须满足。
7.可靠性方案的制定要求
7.1可靠性方案的制定步骤
(1)制定可靠性方案首先应当选定计划由可靠性方案控制的部件、系统或维修间隔,其中应当至少包括按照ATA章节划分的各航空器主要系统和航空器制造厂家在持续适航文件中明确的维修重要项目和结构重要项目。
(2)确定可靠性控制体系中各系统的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其中至少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改正措施、性能标准、数据显示和报告、维修间隔的调整和方式改变。
(3)明确可靠性的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4)形成书面的可靠性方案。
7.2可靠性方案的内容 2005 年 3 月 15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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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批准证明和修订控制
(2)方案的总体叙述及方案中应当包含重要术语的定义
(3)可靠性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4)可靠性控制体系各系统的说明。
(5)性能标准的来源(如使用)
(6)使用表格的样件和说明
(7)可靠性方案控制的系统、部件或维修间隔清单,单独的系统和/或部件应当以ATA100的规范来识别。
8.可靠性控制体系的要求
8.1 数据收集系统的要求
(1)数据收集的来源一般应当包括如下(但不限于)的适用情况:
(a) 机组报告;
(b) 重要事件报告;
(c) 发动机运行性能数据;
(d) 机械原因取消/延误;
(e) 发动机停车;
(f) 非计划拆卸;
(g) 已确认的故障、失效;
(h) 功能检查;
(i) 台架检查; 2005 年 3 月 15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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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车间维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k) 抽样检查;
(l) 维修、检查工作的记录;
(m) 使用困难报告;
(n) 适航指令/服务通告;
(o) OEM提供的数据;
(p) 其他合适的数据来源。
(2)为保证上述数据能及时传输到相应的可靠性管理机构,必须以工作程序来明确规定有关人员的数据传输职责、方式和时限要求;
(3)以上数据的收集应当是准确的,并能覆盖所有涉及的机型或监控对像类别,在进入数据分析之前必须经过专人审核并确认其直接与建立的性能标准有关,发现任何可能存在的疑问都必须核实。
8.2 数据分析系统的要求
(1)对于采用警戒值性能标准的控制对象(如:系统和部件),应当使用统计性能标准分析的方法,将收集的数据与现行采用的性能标准进行对比。通常将所确定的性能标准与用运行图表或表格表示的当前性能进行对比,描绘出性能变化趋势,并确认是否存在超限的状况。系统性能数据还可以使用如部件拆换或确认故障的数据。
(2)对于采用非警戒值性能标准的控制对象,应当对与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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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现问题或其他异常进行抽样检查和缺陷分析,也可结合一些辅助的统计分析,但统计分析不能作为唯一的依据。
(3) 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a) 失效模式:功能故障、外部因素或其他;
(b) 几种不同失效的组合;
(c) 不易或无法探测到的失效;
(d) 对航空器和机组人员产生的影响;
(e) 机组警告、纠正措施、失效探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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