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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力放起落架、复飞等;
(2) 飞行中或地面滑跑过程中发动机反推异常打开或失效;
(3) 外界环境对飞机的影响,包括飞行中遭雷击、冰击、鸟击、遇
风切变、严重颠簸、重着陆、外物撞击等导致航空器受损;飞机结
冰造成飞机操纵特性的明显降低;
(4) 飞行中飞行指引或导航系统中出现的系统失效;
(5) 在飞机运行阶段出现的姿态仪、空速表或高度表的失效或故
障;
(6) 影响延程运行(ETOPS)飞行安全的失效或状况,如造成的返
航、改航、发动机失效,ETOPS 系统失效等。
5.2 航空运营人除报告以上范围内的事件外,还应尽可能地报告涉及
产品设计缺陷、修理质量问题、故障频繁出现、原因无法确定等事件,
为改进产品、经验交流、提高维修水平等提供帮助。
6. 使用困难报告的内容和表格
(1) 使用困难报告内容包括:
(a) 航空运营人、航空器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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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 AC-121-60
(b) 相关的基本信息,包括:运行种类、航班代码、发生日期、
地点、阶段、涉及的主要系统、故障现象、机组采取的预
防/紧急措施;
(c) 问题描述和采取的纠正措施;
(2) 使用困难报告表格和具体填写说明见表格F1216001。
7. 使用困难报告的时限要求
航空运营人应在故障事件发生或发现后的24 小时内(节假日不
顺延)填写和提交使用困难报告。
8. 报告责任
(1) 对航空运营人所属航空器实施维修的人员在发现航空器故障
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所管辖的维修控制中心(MCC)报告,维
修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并确认属于使用困难报告范围内的事件后,
通过互联网提交。
(2) 航空运营人主基地外的航站委托维修单位应在发现航空器故
障后按时向所管辖的维修控制中心上报使用困难报告。
(3) 航空运营人应向相应型号的航空器制造厂家报告使用困难报
告。
9. 使用困难报告的核实和调查
(1) 航空运营人应对每起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进行核实和调查,确
认使用困难报告数据准确,查明故障件或失效系统,以及失效模式。
(2) 航空运营人的质量部门负责对使用困难报告的调查,并通过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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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 AC-121-60
联网填写和提交调查报告表。
(3) 使用困难报告的核实和调查内容包括
(a) 使用困难报告的内容,调查部门对此部分内容进行核实和
修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b) “民用航空器系统/部件通用代码”;
(c) 故障涉及的主要设备,包括飞机、发动机、螺旋桨;
(d) 故障件/结构件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件号、序号、位置、
故障状况、发现途径(只针对结构类)、总时间、总循环、上次
修理厂家、修后时间、修后循环等;
(e) 故障原因分类,包括机械类、非机械类和其它。机械类原
因是指航空器在运行和维修过程中部件出现的故障、失效、损害,
以及结构部件的腐蚀、裂纹和开裂等情况;非机械类主要指一些
外部因素,如维修差错、机组操作不当、天气原因等直接造成的
航空受损的情况;
(f) 对于因机械原因造成的故障事件的分析,主要为明确故障
件以及故障模式的调查内容,包括对故障件的测试,上次修理的
情况,涉及的相关技术文件(维修方案、服务通告),同类故障
的总结,结构件腐蚀和裂纹等检查修理的情况;
(g) 对于非机械原因造成航空器损伤和修理的情况;
(h) 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实施计划。
(4) 调查报告表见表格F1216002,另外航空运营人可以根据需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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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图片和补充材料等。
(5) 调查报告应在故障发生或发现后的72 小内(节假日顺延)提
交,如果部分内容暂时无法查明,则说明原因和后续工作计划。
(6) 总局飞标司对使用困难报告的调查单中填写内容进行评估,对
未说明清楚或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内容提出意见和要求,航空运营人
在答复日期前回复。
(7) 总局飞标司、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监管办对以下事件介入
调查:
(a) 较严重事件,如事故征候、航空器严重受损、人员伤亡、
对全国机队产生安全影响;
(b) 典型事件,如重复性事件、航空器设计缺陷、修理质量问
题、维修不当等;
(c) 社会影响较大事件;
(d) 其它有必要调查的事件。
10.特殊调查程序
对于某些故障,在调查故障原因的过程中,由于涉及面广(如制
造厂、维修单位、民航当局等)无法有效协调;或技术工艺复杂(包
括修理和制造)无法简单地判明原因等情况,为此需要编写一些针对
性强的调查程序(如轮胎脱层/爆胎调查程序,见附录一),指导航空
运营人依照程序调查。具体的调查程序见附录,根据需要逐步增加。
11.机械中断使用数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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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CCAR121.709 的要求,航空运营人应通过软件系统报告前
一个月出现的因机械原因造成中断使用的数据,包括:
(a) 航空器运营时间,起落次数;
(b) 中断飞行次数;
(c) 非计划更换飞机次数;
(d) 延误、改航或取消次数;
(e) 发动机的运营时间/循环次数;
(f) 因已知或者怀疑的机械原因引起的非计划换发次数/率;
(g) 机组故障报告次数。
(2) 数据以单机和单台发动机的形式报告,包括“航空器本月使用
数据汇总表”F1216003;“发动机使用数据汇总表” F1216004;
(3) 航空运营人应在每月10 日前提交以上数据。以上数据应由航
空运营人指定部门负责对本集团和公司所有航空器和发动机数据
汇总后统一提交。
12.航空器/发动机变化信息报告
(1) 为确保航空器信息准确,当航空运营人所属航空器的数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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