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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机场移动地图显示应用的设计和生产批准》。AMMD提供了地面运行中航空器自身位置,不被认作是A 类或 B类应用程序。如果制造商按照AC 20-159获得了设计和生产批准,则可将它批准为C类应用程序。
6.EFB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拟用于运行的EFB中所包含的所有应用软件和信息必须是当前有效的。EFB应用举例见附件1和2。 除附件1和2中列出的应用程序之外,AEG部门可能会在发布的飞行标准化委员会报告(FSBR)或运行符合性报告(OSR)中包含已经过评估的硬件和应用软件或功能。以下是判定EFB分类、功能和责任分工的指南:
6.1 1级EFB硬件。1级EFB是便携式商用成品装置,是飞行员飞行箱中的物品。1级EFB硬件:
可以在飞行的非关键阶段使用
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只有确保安放妥当才能使用
如果在飞行的关键阶段固定且可读(如膝板),则可用于显示B类应用程序
可以与航空器电源相连,对EFB电池充电
要求从电源和/或数据源快速断开以不妨碍机组行动
可以不具备有线或无线数据连通性
(1)运营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妥善安放或固定1级EFB。
(2)运营人应证明EFB对航空器其他系统无干扰,并提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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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文件。
6.2 2级EFB硬件。2级EFB硬件通过安装设备固定在航空器上。除与航空器上的安装装置相连接外,2级EFB还可以在正常的操作和使用中与航空器电源、数据端口和天线相连接,但这些连接需经过适航审定部门的合格审定。不需要工具就能拆除的驾驶舱内的2级EFB模块,被视为PED,不需要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的设计批准。任何飞行机组无法接近的、安装于驾驶舱之外的EFB模块部件,必须通过适航审定部门的合格审定。这种模块式架构的一个实例,是位于电气设备 (E/E) 舱的2级EFB。它配备了CPU和电源,通过电缆与驾驶舱的显示器和用户界面/键盘相连。CPU和电源模块需要按照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应合格审定规定获得设计批准,显示器和键盘则被划归为便携式设备。对于不符合便携式设备描述的部件模块,所安装的模块必须达到本通告中定义的3级电子飞行包的硬件标准,并且需要按照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应合格审定规定获得设计批准。
下面是在获准使用批准前,2级EFB需要满足运行要求的一些示例。
(1) 2级EFB代表着一类已经适用于航空器的商用成品电子设备。运营人应书面说明2级EFB对航空器的适用性。
(2)运营人应证明EFB对航空器其他系统无干扰,并提供书面文件。
(3)适航审定部门的评估和设计批准仅限于对适用的固定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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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支架杆、膝板、支架)、数据连接、安装的天线和EFB电源连接。
需要按照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应合格审定规定,对 EFB的固定装置的完好性、位置、不妨碍进出、设备和操纵装置的可达性、物理干扰等获得设计批准。
EFB数据连接需要按照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应合格审定规定获得设计批准,以确保在数据传输中与航空器其他系统隔离且不产生干扰。EFB数据连接可以接收来自航空器任何系统的信息,可以为AAC接收或发送信息。连接可以采用有线或无线方式。
2级EFB硬件和软件不需要获得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的设计批准。
(4)2级EFB可能需要演示证明符合RTCA/DO-160D《机载设备的环境条件和测试程序的要求》。
(5)安装的经过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应合格审定的2级EFB固定装置、天线、电源和数据连通设备可能需要修改飞机飞行手册(AFM)或飞机飞行手册补充件(AFMS)。
(6)2级EFB硬件可以通过管理控制过程(如日志记录)从航空器上拆除。
(7)运营人必须确定在所有飞行阶段EFB对航空器其他系统无干扰和运行适用性,并保证系统能执行特定功能。
(8)在按照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应合格审定规定获得设计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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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经过适航审定部门对EFB固定装置和驾驶舱安放位置的人为因素评估。
(9)运营人必须建立相关程序,以排除、减少或控制与EFB失效相关的风险。
6.3 3级EFB硬件。3级EFB硬件是安装式设备,需要按照适航审定部门的相应合格审定规定获得设计批准。
6.4 A类EFB软件应用。附件1列出了EFB所包括的软件应用的例子。A类软件应用包括目前以纸质材料提供的预先确定的数据。A类软件应用于飞行员工作负荷较小的地面运行或飞行的非关键阶段。当使用附件1中列出的应用程序时,运营人必须演示证明每一个应用程序的运行适用性,能可靠地展示其预定功能,且不干扰飞机其他设备或运行。
(1)A类应用软件不需要满足RTCA/DO-178B《机载系统和设备认证中软件的考虑》。
(2)在运营人完成评估(包括飞行机组训练、检查和有效性要求)之后,可使用该应用软件。
(3)A类载重平衡应用软件提供AFM或飞行员操作手册 (POH)或载重平衡手册中的信息。该A类应用与其所取代的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4)A类飞机性能应用软件提供AFM或POH的现有信息。该A类应用与其所取代的纸质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5)运营人必须建立相关程序,以排除、减少或控制与E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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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相关的风险。
(6)运营人需向局方监察员提供证据表明EFB操作系统和包含的应用软件满足设定功能的标准,不会提供错误或者危险的误导信息。该证据应包括通过演示证明软件修订不会破坏最初安装的原始软件版本的数据完整性,并满足设定功能的要求。
6.5 B类EFB软件应用。附件2列出了EFB所包含软件应用的例子。B类应用软件包括能够操作数据和显示的动态交互应用程序。当使用附件2中列出的应用时,运营人必须具有证据说明评估了每一个应用程序的运行适用性,能可靠地履行其预定功能,且不干扰飞机其他设备或运行。
(1)B类应用软件不要求符合RTCA/DO-178B。
(2)在运营人完成评估(包括飞行机组训练、检查和有效性要求)之后,可使用该应用软件。
(3)B类应用软件可用于显示预编订或交互式信息,例如航图。应为每一个飞行阶段提供所需的飞行信息。如果经过运营人适当评估,可批准使用航图置于中心和翻页的功能。电子航图必须提供与纸质航图相同的信息完整性。
(4)运营人必须建立相关程序,以排除、减少或控制与EFB失效相关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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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飞行包(EFB)的适航和运行批准指南(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