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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4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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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条款号 原条款号 修订内容
第(三)项 改装设计批准书持证人的权利。
38 第21.120 条 新增条款
参照国际通行标准,新增对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
批准书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持
有人的持续适航性文件的要求。
39 第21.121 条 第三十四条 文字修订。
40 第21.123 条 第三十五条 合并第(四)项和第(五)项为第(四)项,文字修订。
41 第21.125 条 第三十六条
文字修订,在第(三)项最后增加了生产检验系统批
准书的有效期,并纳入原第四十二条关于生产检验
系统批准书不可转让的要求,原第四十二条不再单
独作为一条。
42 第21.127 条 第三十七条 文字修订。
43 第21.128 条
第三十八条和
第三十九条
合并原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做文字修订。
44 第21.129 条 第四十一条 未作修改。
45 第21.130 条 第四十条
第(一)项更改为“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均符合经批准
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第(二)项中的
“均作过试飞检查”更改为“均作过地面及试飞检
查”。其他做文字修订。
46 第21.131 条 第四十三条 未作修改。
47 第21.133 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增加了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
权益转让协议书,相应调整了1、2、3 目的次序并
做文字修订。第(二)项新增申请人提交质量控制系
统资料的要求。
48 第21.135 条 第四十七条
增加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并做文字
修订。
49 第21.139 条 第四十五条 文字修订。
50 第21.143 条 第四十六条 未作修改。
51 第21.147 条 第四十八条
原文中“报局方审查”更改为“报局方审查和批准”,
强调对质量控制系统的更改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
52 第21.151 条 第四十九条 文字修订。
53 第21.153 条 第五十条 文字修订。
54 第12.155 条 第五十六条 未作修改。
55 第21.157 条 第五十一条 文字修订。
56 第21.159 条 第五十四条 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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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条款号 原条款号 修订内容
57 第21.161 条 第五十二条 未作修改。
58 第21.163 条 第五十五条 文字修订。
59 第21.165 条 第五十三条
第(四)项更改为“发现缺陷或失效时,向局方报告
并在规定的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强调对于发现
的缺陷和失效,应当向局方报告;增加第(五)项保
存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记录的要求。
60 第21.170 条 第五十七条 更改“适航批准书”为“适航批准标签”。
61 第21.171 条 第五十九条
第(一)项删除“及CCAR-23、25、27、29”,明确
只要按照本规定获得了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
的航空器即可颁发标准适航证,以便为特殊类别航
空器和按CCAR-31 部审定的载人自由气球颁发
标准适航证;第二项增加特殊适航证的分类说明,
特殊适航证分为初级类和限用类两类。
62 第21.172 条 第五十八条
细化第(三)项的要求;新增第(四)项,规定外国适航
证认可书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的申请资料。
63 第21.173 条 第六十一条
细化了适航检查的内容,提出对于使用过航空器,
必要时,申请人应在局方适航检查前,对该航空器
实施必要的检查,并向局方提交检查报告。
64 第21.174 条 第六十条
增加第(四)项,对进口使用过的航空器的适航证
的颁发作出规定;增加第(七)项,对到岸恢复组
装的航空器的适航证的颁发作出规定;其他做文字
修订。
65 第21.175 条 新增条款
规定对获得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的基本要求和限
制。
66 第21.176 条 第六十二条 细化了适航证更换及重新颁发的要求。
67 第21.177 条 新增条款 对适航证的暂停和吊销作出规定。
68 第六十三条 此次修订被删除。
69 第21.179 条 第六十四条 文字修订。
70 第21.180 条 第六十五条 未作修改。
71 第21.181 条 第六十六条 未作修改。
72 第21.182 条 第六十七条 文字修订。
73 第21.183 条 第六十八条 文字修订。
74 第21.211 条 第六十九条 文字修订。
75 第21.212 条 第七十条 将三类特许飞行证改为两类特许飞行证,原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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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现条款号 原条款号 修订内容
第三类特许飞行证划入限用类特殊适航证,并对特
许飞行证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其他做文字修订。
76 第21.213 条 第七十一条 文字修订。
77 第21.214 条 第七十二条
删除对第三类特许飞行证的限制要求;增加第(七)
项,对持特许飞行证不得飞越他国领空的限制;其
他做文字修订。
78 第21.215 条 第七十三条 文字修订。
79 第21.301 条 第七十四条 未作修改。
80 第21.302 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三)项进行文字修订;原第(四)项变更为第(六)
项,增加第(四)项“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认可或
补充型号认可合格审定一起批准”;新增第(五)项,
明确对进口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颁发设计批准
认可证的批准方式。
81 第21.303 条 第七十六条 文字修订。
82 第21.304 条 第七十七条 文字修订。
83 第21.305 条 第七十八条
第(四)项第2 目更改为“完成本条第(一)项2 至4
目的工作之后,到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试验之前,
不得对该零部件作任何更改。”,明确了不能作更改
的起始时间;其他作文字修订。
84 第21.306 条 第七十九条
新增第二段,明确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单所含
内容及其有效期。
85 第21.307 条 第八十条
将原文中的“二十天内”更改为“立即”,严格了
持证人对生产地点变更的报告要求。
86 第21.308 条 第八十一条 文字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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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