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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4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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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离申请,该偏离申请应当表明申请偏离的部分已经由提供等效安全水平的措施或者设计
特征加以弥补;
(三) 申请人应当随申请书一并提交下列资料:
1. 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要求的技术资料的复印件;
2. 按照本规定第21.143 条建立的质量控制系统的详细说明。在遵守本条规定的条件
下,申请人可以援引以前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时提交的已经局方批准的现行有效
的质量控制系统资料;
3. 表明申请人已经满足本条要求及项目申请之日有效的技术标准规定的符合性声
明。
(四) 如果预计要按照本规定第21.313 条进行一系列项目的小改,申请人应当在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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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书中列出项目的基本型号和组件件号,并在其后加上空白括号,以备将来添加更改字母
或编号或两者组合的尾缀;
(五)申请书的有效期为2 年。
第21.311 条 申请人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条件
局方收到申请书和本规定第21.310 条所列资料,并确认申请人能够生产符合该技术
标准规定的项目后,即向申请人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批准书中包括准许申请人
对技术标准规定的偏离,并准许申请人用局方批准的CTSOA 号码标识其项目。
申请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检查或者试验,以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
定。除局方另行批准外,申请人应当:
(一) 在证明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之前,不应将项目提交给局方进行检查或者
试验;
(二) 在证明其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之后,到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试验之前,不
得对已证明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任何更改。
第21.312 条 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一般管理规则
已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制造人应当:
(一) 按照本规定和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制造项目;
(二) 进行所有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建立和保持质量控制系统,保证该项目符合本条
第(一)项的要求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三) 按照本规定第21.314 条对已获得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每一型别保存一套
完整的现行技术资料和记录档案;
(四) 在每一项目上标注持久而清晰的下列内容:
1. 制造人的名称和地址;
2. 项目的名称、型号、零部件号或型别代号;
3. 项目的序列号或者制造日期;
4. 局方批准的CTSOA 号码。
如果该项目太小或者在该项目上面标注任何以上内容是不切实际的,应当在该项目随
附的适航批准标签上或者其包装箱上标注不能在该项目上标注的内容。
(五) 按照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项目,只有得到相应的装机批准,才能安
装到航空器上使用。
第21.313 条 设计更改
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进行设计更改的规定如下:
(一) 设计大改是指更改程度使局方认为需要进行实质性的全面验证以确定该设计更
改后的项目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规定的更改。其他更改为小改。
(二)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向局方提交了本规定第21.310 条第(四)项所列
的文件后,可以对项目进行小改。更改后的项目应当保持原型别号并用零件号来标记小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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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进行大改前,应当确定该项目的新型号或者型
别代号,并且按照本规定第21.310 条重新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四) 局方不批准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之外的任何人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
进行设计更改。
第21.314 条 记录保存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在其工厂内保存根据批准书制造的每一个项目
的下列记录:
(一) 包括图纸和技术说明书在内的每一型号或型别项目的完整的、现行有效的技术
资料档案。该技术资料档案应当保存到不再制造该项目为止,并在停产后交局方;
(二) 能够说明本规定第21.312 条所要求的一切检验和试验均已经正确完成并已编成
文件的完整的、现行有效的检验记录,保存期至少2 年。
第21.315 条 检查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下列检查:
(一) 检查根据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制造的任何项目;
(二) 检查质量控制系统;
(三) 目击任何试验;
(四) 检查制造设施;
(五) 检查项目的技术资料档案。
第21.316 条 不符合相应技术标准规定的项目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使用第21.312 条(四)项4 目的标记标注不符合相应技
术标准规定的项目,局方将发出通知,收回该持有人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并停止该
项目的使用。
第21.317 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转让性和有效期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不得转让。
除局方暂扣、吊销或者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长期有效。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项目单是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项目
名称、型号、件号、批准标记的CTSOA 号码和批准的偏离。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项
目单的有效期为2 年。
第21.318 条 适航批准
局方将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及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生产的零部
件进行适航检查,在确认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颁发适航
批准标签。
第21.319 条 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设计批准认可
认可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设计批准的规定如下:
(一) 首次单独进口的民用航空器上的重要材料、零部件或机载设备,应当取得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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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的设计批准认可证;中国未与出口国签署民用航空产品进口和出口适航协议或者备忘
录的,局方不予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
(二)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局方提交下列资料:
1. 申请书;
2. 出口方适航当局颁发的适航批准文件,相应数据、规格和使用限制;
3. 设计所依据的适航与技术标准;
4. 为证明符合适航与技术标准所需的设计资料、试验报告和分析计算;
5. 符合局方规定的专用条件和特殊要求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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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