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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9 08:46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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稠密地区以及可能对公众安全造成危害的区域;
(六) 特许飞行应当在飞行手册所规定的性能限制以及局方对该次特许飞行所提出的
其他限制条件下进行。
(七) 除非得到飞越国的同意,否则不得使用特许飞行证飞越该国领空.
第21.215 条 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
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由局方规定。
第八章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21.301 条 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的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设计和生产的批准以及对相关
证件持有人的管理。
第21.302 条 批准方式
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方式包括:
(一) 根据本规定第21.303 条至第21.308 条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二) 根据本规定第21.309 条至第21.317 条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三) 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合格审定、型号设计批准合格审定、补充型号合格审定
和改装设计批准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四) 随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认可合格审定或者补充型号认可合格审定一起批准;
(五) 根据本规定第21.319 条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
(六) 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21.303 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适用范围
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适用范围规定如下:
(一)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以下零部件:
1. 根据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或者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零部件;
2. 根据局方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
3. 符合局方认为适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或者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如螺栓、螺母等;
4. 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按照局方批准的其他方式为维修或者改装自己的航空
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二) 除本条第(一)项规定的零部件外,生产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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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产品上的加改装或者更换用的零部件,应当取得根据本规定第21.303 条至第
21.309 条颁发的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第21.304 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一)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提交包括拟装用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名称
和型号、制造人的名称和地址的完整属实的申请书,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 说明该零部件构形所必需的图纸和技术说明书;
2. 确定该零部件的结构强度所必需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3. 表明该零部件的设计符合拟装该零部件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规章的必要的试验
和计算报告,但申请人能证明该零部件的设计与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中批准的零
部件的设计相同的除外;
4. 如果该零部件的设计是根据设计转让协议获得的,还应当提供该协议。
(二) 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21.305 条 获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获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一)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申请人应当进行所有必要的检验和试验,以确定:
1. 该零部件的设计符合有关的适航要求;
2. 该零部件的材料符合设计中的技术规范;
3. 该零部件符合设计图纸;
4. 该零部件的制造工艺、构造和装配符合设计中的相应规定。
(二) 申请人应当提交一项声明,表明其已经按照本规定第21.143 条的要求建立了质
量控制系统,并将有关资料同时提交局方;
(三) 局方对设计以及所有试验和检验进行审查,认为该设计符合相应的适航规章;
并且对质量控制系统进行审查,认为该系统有效运转,即向申请人颁发零部件制造人批准
书,允许申请人按照第21.308 条的规定标识该零部件;
(四) 申请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检查或试验,以确认该零部件是否符合有关的适航
要求。除局方另行批准外,申请人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 在证明其符合本条第(一)项2 至4 目的要求之前,不得将零部件提交局方进行检
查或者试验;
2. 完成本条第(一)项2 至4 目的工作之后,到提交局方进行检查或者试验之前,不
得对该零部件作任何更改。
第21.306 条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转让性和有效期
除局方暂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单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一部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
型号,件号,适用的航空器、发动机或者螺旋桨的被替换零部件制造人/零部件件号,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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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序列号,注册号和设计批准依据。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单有效期为2 年。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得转让。
第21.307 条 制造地点的变更
零部件的制造设施搬迁或者扩大将别处的其他设施纳入,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持有
人应当在搬迁或者扩大之前书面通知局方。
第21.308 条 责任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质量控制系统持续符合本规定第21.143 条的要求;
(二) 制成的每一零部件符合经批准的设计,并且其安装在已获得型号设计批准的民
用航空产品上是安全的;
(三) 在每一零部件上标明:CAAC-PMA 标记,制造人姓名、商标或代号,零部件
型号或件号,序列号,安装该零部件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型号。对于体积太小无法有效标记
上述内容的零部件,应当在其包装箱上附有包括上述内容的标牌。
第21.309 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本规定第21.310 条至第21.317 条规定了颁发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的程
序和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持有人的管理规则。
技术标准规定是局方颁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某些材料、零部件或者机载设备(以
下称项目)的最低性能标准。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是局方颁发给符合技术标准规定项目的制造人的设计和生
产批准书。除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外,任何人不得用CTSOA 标记对项目进
行标识。
第21.310 条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申请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规定如下:
(一)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向局方提交完整属实的申请书;
(二) 申请偏离技术标准规定中任何性能标准的申请人,应当随上述申请书同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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