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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0 00:4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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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121FS-13
下发日期:2004.01.05
在终端区实施
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标准
飞行标准司
目 录
1. 目的..............................................- 1 -
 
2. 适用范围..........................................- 1 -
 
3. 参考文件..........................................- 2 -
 
4. 前提条件..........................................- 2 -
 
5. 系统描述..........................................- 3 -
 
6. 机载设备要求......................................- 4 -
 
7. 功能标准..........................................- 5 -
 
8. 可接受的适航符合性方法............................- 9 -
 
9. 飞机飞行手册.....................................- 12 -
 
10. 运行标准........................................- 13 -
 
附件A 术语表.....................................- 20 -
 
附件B 数据库完整性检查工具规范...................- 21 -
 
附件C 从传统终端区程序进展到RNAV程序.............- 22 -
 
附件D 垂直导航...................................- 23 -
 
附件E 飞机飞行手册更改单模板.....................- 24 -
 
附件F 运行规范...................................- 26 -
 
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
编 号:AC-121FS-13
下发日期:2004.01.05
编制部门:航务管理处
批 准 人:
标题: 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1. 目的
本通告是批准营运人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RNAV)的指导性规范,为营运人提供了获得适航批准和运行批准的一种可接受的方法。申请人也可以采用等效替代方法,但此方法应达到本通告的要求并得到局方的批准。
2. 适用范围
2.1 本通告规定了在终端区仪表飞行规则(包括仪表气象条件)下批准使用RNAV系统的适航和运行标准,说明了包括系统的功能、准确度、完整性、连续性以及使用限制在内的一般适航和运行要求。
2.2 本通告适用于在终端区实施的RNAV运行,包括离场、进场以及到最后进近航路点(FAWP)之前的进近。
2.3 有关RNAV的最后进近和复飞以及基于所需导航性能要求的RNAV(RNP-RNAV)的应用标准将在今后的通告中制定。
2.4 本通告中的RNAV应用符合航迹保持准确度的要求,但不满足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文件9613和9650中公布的所需导航性能(RNP)概念的小于RNP-1的要求。
2.5 本通告涉及了垂直导航(VNAV)运行方面的内容,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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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规定VNAV的审定标准,因为VNAV能力对于本通告所指的RNAV运行不是强制要求。
2.6 满足本通告的要求是获得RNAV运行标准的基础,营运人实施RNAV的运行还应向局方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2.7 本通告中使用的术语见附件A。
3. 参考文件
JAA TGL-10《在欧洲指定空域进行精密区域导航(P-RNAV)运行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FAA AC90-45A《在美国国家空域系统使用区域导航系统的批准》。
4. 前提条件
本通告的制定以空管部门为RNAV安全运行所提供的下列保障为前提条件:
所有终端RNAV飞行程序应:
a. 符合ICAO8168文件《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行》(PANS-OPS)的有关设计标准;
b. 符合局方有关飞行程序设计的规范和标准;
c. 考虑本通告中所规定的RNAV系统的功能、性能及其安全水平,特别是第6节中有关机载设备审定中要求的性能和使用限制;
d. 保证传统的垂直导航方法继续使用;
e. 支持飞行机组通过检查航图中所选航路点的定位数据(例如:到导航台的距离和方位)进行完整性检查。
4.2 RNAV飞行程序所使用的坐标数值应符合有关要求,以保证使用的坐标系和数据满足程序的需要。
4.3 程序设计和所需导航设施(包括考虑是否需要冗余导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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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施)已进行了令人满意的评估和验证,演示了程序的兼容性和飞机具有足够的性能。该评估应包括适当的飞行检查。
4.4 如果程序允许选择不同的导航设施,例如:VOR/DME、DME/DME、GPS等,超障评估要以准确度最差的导航设施为基础。
4.5 对待定程序起关键作用的导航设施(例如对要求的性能是必备的导航设施),或者不能使用的导航设施,必须在相关的航图中注明。这些设施可能包括要求的VOR/DME台。
4.6 监控并保持所需的导航设施工作平常。如果航行资料汇编(AIP)中注明的对于特定RNAV程序起关键作用的导航设施不可用时,及时发布该RNAV程序不可用的航行通告。
4.7 考虑了同一DME支持多个RNAV程序的风险。对于允许飞机仅依靠GPS导航的程序,局方已经考虑了卫星故障或RAIM缺陷造成的多架飞机失去RNAV能力风险的可接受性。
4.8 评估了失去RNAV能力后的风险和应急程序的可行性。必要时,对于特定的RNAV程序,在AIP中注明要求具有两套RNAV系统,例如:RNAV程序在适用的最低超障高度以下或雷达性能不足够以支持RNAV时。
4.9 在需要依靠雷达辅助实施应急程序时,已证明其性能对于该目的是足够的,并且在AIP中要求提供雷达服务。
4.10 适用于RNAV运行的无线电陆空通话用语已经公布。
4.11 不符合ICAO附件10规定的导航设施(包括塔康(TACAN),被排除在AIP之外。
5. 系统描述
5.1 水平导航
5.1.1 对于水平导航,RNAV设备能够使飞机沿机载导航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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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库中航路点所确定的航径进行飞行。
5.1.2 RNAV运行使用下列导航源(顺序不分先后)自动确定飞机水平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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