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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5-20 00:4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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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 模式逻辑:设备内部模式和该设备与飞机其它部分的界面必须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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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8.4.5 设备失效:一个设备的失效不能产生误导的信息。
8.4.6 显示的数据;主要导航参数的显示必须使用一致的设备和一致的符号。主要信息显示的任何不一致将不被批准。
8.4.7 数据库差异:不允许数据库中存在差异。
9. 飞机飞行手册
9.1 对于新的或改装的飞机,适用的飞机飞行手册(AFM)或飞行员使用手册(POH)应至少提供一份声明,其中确认了设备和飞机的制造或改装标准经审定满足终端区RNAV运行要求,或具备RNP-1或更高的能力。同时,在其它经批准的使用或培训手册中应提供所安装系统的详细描述以及相关的使用说明和程序。
9.2 如果在其它批准的使用或培训手册中缺少合适的资料,则涵盖RNAV运行的相应修订或补充资料应当包含在飞机飞行手册或飞行员使用手册(以适用的为准)的以下章节中:
——限制
——正常程序
——非正常程序
——应急程序
——性能
9.3 对于己经安装了RNAV系统但在飞机飞行手册或飞行员使用手册中未定义,或对系统能力没有明确说明的现有飞机,作为对飞机制造商给出更改清单或补充文件的一种备选方法,营运人可根据与局方的协议,采用以下任一方式:
a. 提交一份8.1.2段中所要求的符合性声明,连带一份按照9.1段中的指导原则,使用附件E中给出的模板格式的建议补充件;或
b. 提交一份8.1.2段中所要求的符合性声明,连带一份建议的运行规范,后者包含了通常包括在飞行手册中的等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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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9.4 批准用于RNP运行的系统具有超出RNAV运行要求的能力。这些系统通过对包容性完整性检查和通过获得预计位置偏差,使飞行机组具有更好的准确度意识,从而具有更高的导航完整性。因此,可以使用飞机飞行手册中对特定RNP的描述来确定是否具备所需的RNAV能力。
10. 运行标准
10.1 总则
10.1.1 如适用,需要根据8.1.1(c)到(f)或8.1.2段的标准和基本原理进行运行评估,以确认营运人的正常和应急程序充分利用了所安装的特定设备。
10.1.2 营运人可以使用以下指南制定适合飞机安装和飞行环境的运行程序。应注意,使用终端区RNAV程序除了需要得到适航批准,还应得到运行批准。运行批准将以营运人合格审定的程序并以批准运行规范的形式进行(运行规范标准格式见附件G)。
10.2 正常程序
10.2.1 飞行前计划
10.2.1.1 在飞行前计划阶段,应证实运行(包括任何非RNAV的应急程序)所需的导航设施在预计运行期间是可用的。应证实具有所飞航线必备的机载导航设备。机载导航数据库应适合运行所在地区,并包括导航设施、航路点以及起、降机场和备降机场的飞行程序。
10.2.1.2 已获得区域导航适航和运行批准的营运人,应在其飞行计划(FPI)第10项中填写P,表明机载设备具有RNAV能力并已获批准。
10.2.1.3 如果主管空域当局在AIP中规定某个特定的RNAV程序要求双套RNAV系统,则必须核实具备双套RNAV系统。该要求通常适用于程序低于适用的最低超障高度或者雷达覆盖不足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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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RNAV运行的情况。这也考虑了终端区运行特殊的潜在危险和丧失RNAV能力后应急程序的可行性。
10.2.1.4 如果只使用单独的GPS实施RNAV程序,应证实具备RAIM功能,并应得到卫星不可用具体情况的最新通告。
10.2.2 离场
10.2.2.1 系统初始化时,飞行机组必须核实导航数据库是有效的并证实飞机位置输入正确。应将航图或其它适用文件与地图显示(如有)和MCDU对比,检查有效的飞行计划。这包括核实航路点顺序、航迹角度和距离的正确性、高度和速度限制、哪些是旁切航路点和飞越航路点。如果程序要求,检查核实数据更新所使用的特定导航设施,或者核实排除一个特定的导航设施。如果怀疑数据库中程序的有效性,则不应使用该程序。
注:作为最低标准,检查适用的地图显示即可以达到离场检查的目标。
10.2.2.2 不允许飞行机组在RNAV系统中以人工输入的形式建立新的航路点,因为这会使RNAV程序无效。终端区的航径修改可以采取雷达航向或“直飞”的形式,这可能包括在飞行计划中插入数据库中的航路点,机组必须能够及时做出反应。
10.2.2.3 起飞前,机组应证实RNAV系统可用并工作正常,如适用,核实已经输入了正确的机场和跑道数据。
10.2.2.4 除非提供实际起飞位置自动更新,否则机组应根据情况通过人工跑道入口或者交叉点更新的方法来保证在跑道上的初始化。这是为了防止起飞后任何不适当或无意的位置偏移。当使用GPS时,开始起飞滑跑前必须收到信号,可以使用GPS位置代替跑道更新。
10.2.2.5 在执行程序期间并且可行时,应通过使用传统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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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
设备的飞行显示结合MCDU进行交叉检查,监视飞行过程中导航的合理性。如适用,机组程序需要包括监视确认惯性系统的自动更新,以确保没有数据更新的时间不超过允许的限制(参见8.2段)。
10.2.2.6 如果没有进行10.2.2.4段所述的初始化,应采取传统导航方式起飞。开始使用RNAV程序的位置应在飞机进入DME/DME覆盖区后,并且有足够的时间获得更新。
注:如果程序设计是按传统方法开始,则在航图中标出开始RNAV程序的最晚点。如果驾驶员选择使用传统方法开始RNAV程序,航图中不会有开始RNAV程序的最晚点的标注。
10.2.3 进场
10.2.3.1 在开始进场阶段之前,机组应证实已输入了正确的终端区程序。应将航图与地图显示(如有)和MCDU进行比较,检查有效的飞行计划。这包括核实航路点顺序、航迹角度和距离的正确性、高度和速度限制、哪些是旁切航路点和飞越航路点。如果程序要求,需要检查核实数据更新所需排除的特定导航设施。如果怀疑数据库中程序的有效性,则不应使用该程序。
注:作为最低标准,检查适用的地图显示即可达到进场检查的目标。
10.2.3.2 不允许机组以人工输入的方式建立RNAV系统的新航路点,因为这会使RNAV程序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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