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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9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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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情况下,申请获取相应的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地面教员执
照和等级。
第141.95条 航空器要求
在飞行训练和单飞中使用的每架航空器上应当携带下列文件:
(a) 一份起飞前和着陆前检查单;
(b) 制造厂家提供的操作手册,或者给每个使用该航空器的学员配备的操作手册。
第141.97条 限制
(a)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受训学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方可为其颁发结业证书或推荐其申请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或者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
(1) 完成了驾驶员学校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所有训练;
(2) 通过了要求的最终考试。
(b) 除本条(c)款规定的情况外,从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或者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
的训练课程中结业的学员应当完成该课程中所有课目的训练。
(c) 如果符合下列要求,受训学员先前获得的驾驶员经历和航空知识可用于符合当前受
训课程中的课目要求:
(1) 如果先前的经历和航空知识是在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获得的,接收该学员
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根据对其进行熟练考试、理论考试的情况,承认其先前的经历和知识,但
不得超过当前整个训练课程包含的课时的50%;
(2) 如果先前的经历和航空知识是在未按照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获得的,接收该学
员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根据对其进行熟练考试、理论考试的情况,承认其先前的经历和知识,
但不得超过当前整个训练课程包含的课时的25%;
(3) 接收学员的学校应当根据对学员进行的熟练考试、理论考试的情况,按照本条(c)(1)、
(c)(2)款的规定确定认可的课时;
(4) 按照本条(c)(1)、(c)(2)款的规定进行认可时,先前提供训练的机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
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证明材料,对其所提供的训练种类、训练量、阶段检查和课程
结束考试的成绩作出证明。
第141.99条 飞行训练
(a) 按照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提供飞行训练的人员,应当是持有合适等级的飞行教员执照
持有人或带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并且应当符合该训练课程中规
定的最低资格要求。
(b) 学生驾驶员从某一机场首次单飞之前,应当得到在场飞行教员或带轻于空气航空器
等级的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的批准。
(c) 经指派负责某一训练课程的每个主任教员和助理主任教员,在每12个日历月内应当
完成至少1次经批准的由地面训练内容、飞行训练内容组成的训练提纲的训练或经批准的飞行
教员更新课程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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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飞行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员的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或带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商用
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应当根据学校的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的安排,令人满
意地完成下列项目:
(1) 在得到在飞行训练课程中实施教学的批准之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i) 完成了针对该训练课程的复习,并接受了关于该训练课程的目的和标准的介绍;
(ii) 在该课程中,该教员提供教学的每一型号航空器上,完成了初始熟练检查。
(2) 在完成了本条(d)(1)(ii)款所要求的初始熟练检查后,每12个日历月还应当在训练学员
所使用的一种航空器上完成一次熟练检查。
第141.101条 地面训练
(a) 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地面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附有相应等级的飞
行教员执照或地面教员执照,对于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则需要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
(b) 不符合本条(a)款要求的人员若符合下列条件,则可以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履行地面训
练职责:
(1) 负责该地面训练课程的主任教员认为其能够胜任该项教学;
(2) 该教员所进行的教学在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现场监督下进行。
(c) 在接受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对该课程的目的和标准的介绍之前,任
何教员均不得在地面训练课程中实施教学。
第141.103条 训练质量
(a)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按照经批准的训练课程进行训练;
(2) 对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训练质量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9(d)的要求。
(b)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本条(a)款规定的训练质
量。
(c)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持有人应当在局方要求时,接受局方
对其学员实施理论考试、实践考试、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d) 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由局方实施阶段检查或课程结束考试时,如果学员尚未完成该
训练课程的训练,则这些检查或者考试将根据该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规定的标准进行。
(e) 按照本条(c)款的要求由局方理论考试或实践考试时,如果学员已经完成了该学校训
练课程的训练,则将根据局方批准的操作范围实施考试。
第141.105条 主任教员的责任
(a)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的主任教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1) 审定学员的训练记录、结业证书、阶段检查与课程结束考试的报告、课程结束后的
推荐和申请;
(2) 保证所有飞行教员执照持有人、地面教员执照持有人和附带轻于空气航空器等级的
商用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在学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学任务之前通过了初始熟练检
查,并且在通过该次检查的月份之后,每12个日历月通过一次熟练检查;
(3) 对于参加经批准的训练课程的学员,保证其按该课程的要求完成了阶段检查和课程
结束考试;
(4) 保证学校的训练方法、程序和标准持续符合局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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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实施经批准的训练课程期间,主任教员或者助理主任教员应当常驻在运行基地。
如离开运行基地,应当能通过电话、无线电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与学校保持联系。
(c) 主任教员可以委派助理主任教员或者检查教员实施阶段检查、课程结束考试和飞行
教员熟练检查。
第141.107条 主任教员的更换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在更换主任教员时应当符合下列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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