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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9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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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a) 25小时下列内容的训练:
(1) 农林喷洒作业操作;
(2)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处置、喷洒和清除农用和工业化学物品的程序,包括在人口
稠密区及其邻近地区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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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CCAR-91部M章中有关规定。
(b) 15小时农林喷洒作业飞行的飞行训练。
7、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课程
适用于实施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驾驶员的经批准特殊准备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
内容:
(a) 10小时下列内容的训练:
(1) 旋翼机机外载荷操作;
(2)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机外载荷操作程序,包括在人口稠密区内及其邻近区域
的操作;
(3) CCAR-91部N章中有关规定。
(b) 15小时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飞行训练。
8、试飞员课程
适用于试飞驾驶员的经批准特殊准备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下列方面的航空知识训练:
(1) 实施航空器维修、质量保证和型号审定试飞操作;
(2)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实施航空器维修、质量保证和型号审定试飞操作的程序;
(3) 相应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对航空器维修、质量保证和型号审定试飞的有关要求;
(4) 试飞员的职责。
(b) 15小时履行试飞员职责的飞行训练。
9、特殊操作课程
对于使用某种航空器实施某种特定任务的特殊操作的驾驶员,其经批准的特殊准备课程
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下列方面的航空知识训练:
(1) 实施该种特殊飞行操作;
(2)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实施该种特殊飞行操作的程序;
(3)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有关该种特殊飞行操作的相应规定;
(4) 实施该种特殊飞行操作的机长的职责。
(b) 飞行训练:
(1) 该种特殊飞行操作方面的训练;
(2) 培养学生安全实施该种特殊飞行操作的技术能力、熟练性、应变能力、自信心和独
立操作能力。
10、驾驶员更新课程
适用于相应驾驶员执照种类、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或者仪表等级的特殊准备驾驶
员更新课程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4小时下列内容的航空知识训练:
(1) 与相应驾驶员执照种类、航空器类别等级和级别等级或者仪表等级相适应的航空知
识内容;
(2)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相关程序;
(3) CCAR-61部和CCAR-91部中对有关驾驶员的相应规定。
(b) 6小时与相应驾驶员执照种类、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或者仪表等级相适应的、实施
机长职责所需的操作内容方面的飞行训练。
11、飞行教员更新课程
经批准的特殊准备飞行教员更新课程应当包括总数至少16小时的航空知识训练、飞行训
练或者包括下列内容的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的组合:
(a) 下列内容的航空知识训练:
(1) CCAR-61部中适用于学生、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及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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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CAR-61部中适用于飞行教员执照的航空知识内容;
(3)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相应的程序,包括机场运行和在空域系统中的操作;
(4) CCAR-61部和CCAR-91部中适用于驾驶员和飞行教员的有关规定。
(b) 复习下列内容的飞行训练:
(1) 复习适用于学生、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的批准操作内容;
(2) 实施飞行教员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熟练性。
12、地面教员更新课程
经批准的地面教员更新课程应当至少包括16小时下列内容的航空知识训练:
(a) CCAR-61部中适用于学生、私用和商用驾驶员及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内容;
(b) CCAR-61部中适用于地面教员的航空知识内容;
(c) 安全驾驶和操作练习,以及相应的程序,包括机场运行和在空域系统中的操作;
(d) CCAR-61部适用于驾驶员和地面教员的有关规定。
附件K
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
1、适用范围
本附件规定了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的最低课目标准。
2、一般要求
批准的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应当包括下列航空知识内容的训练:
(a) 安全行使课程所适用的执照、等级和批准项的权利所需的内容;
(b) 培养学生能力、熟练性、应变能力、自信心和独立操作能力所需的内容。
3、航空知识训练要求
每门经批准的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与课程中所用的航空器等级和驾驶员执照种类相适应的航空知识训练;
(b) 足够的航空知识训练时数,该时数应与课程所对应的航空器等级和驾驶员执照种类
相适应。
4、阶段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
注册于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的每名学员应当根据学校的经批准训练课程,圆满完成阶段
检查和课程结束考试,检查和考试由从该课程结业后可以得到的操作权利或者批准所对应的
操作内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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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经过多年反复研究、
论证和修改后制定的。《规则》共九章,五十六条,分别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
临时合格证,人员、航空器和设施,训练课程和课目,考试权,运行规则,记录,罚则等方
面作出了规定,并对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作出了特殊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本《规则》的必要性
随着中国民航的长足发展,从事驾驶员执照培训的航空器驾驶员学校逐步增多,为了规
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建立并保持安全、正常、有效的运行标准和程序,保障民
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训练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同时也为了符合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要
求,促进合格的驾驶员学校开发自己训练课程的能力,使其训练课程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
适用性,因此需要对驾驶员学校进行合格审定。同时,颁发驾驶员执照和等级是航空安全管
理所需的一项重要手段,只有在驾驶员学校完整训练环境中有效地完成训练,得到有效监督
和控制,才能保证驾驶员训练质量。
二、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执照和等级训练的航空器驾驶员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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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