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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9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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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包括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为中国运营人或者其他航空机构从事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的驾
驶员学校。对于符合本规则相关要求的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局方可为其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
证;对于除了不符合本规则中的新近训练经验要求外,符合本规则其他所有要求的学校,局
方可为其颁发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取得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驾
驶员学校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的训练。本规则中各训练课程要求的训练时
间少于CCAR-61 部规章规定的时间,本规则允许受训学员用较少的飞行时间来符合
CCAR-61 部规章中的飞行经历要求,但是,通过合格的驾驶员学校实施的训练,受训人员应
获得与CCAR-61 部规章要求的相等水平的航空经验。同时,学员应当符合CCAR-61 部的其
他所有要求,包括获得教员的推荐并成功地完成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未按本规则取得驾驶
员学校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的驾驶员学校,其训练课程要求的训练时间则应当符
合CCAR-61 部规章中的飞行经历要求。
三、关于训练课程
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应当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其拟开设
的每门训练课程的批准。申请批准的每一训练课程应当符合本规则相应附件中规定的最低课
目要求、最低地面训练时间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训练课程的实施应采用循序渐进、连续而
不间断的学习方式,该大纲应具有定期对受训学员进行考查和对所规定的学习阶段定期评估
的措施。训练课程规定了训练单元和训练课目,具体地说明一名学员在训练单元内所应完成
的内容,指明了有组织的训练计划,并且规定了对单元或者阶段学习的评估程序。
四、关于考试权和训练标准的保持
符合本规则D 章要求的驾驶员学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为其开设的每一训练课程申请考
试权,包括理论考试权或者实践考试权,或者两者同时具有的考试权。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
学校可以推荐该校具有考试权的训练课程的学员申请获得驾驶员执照、飞行教员执照和地面
教员执照以及学校和执照上的相应等级,上述学员无需参加由局方组织的理论考试或者实践
考试。没有获得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其学员为取得执照或者等级而进行的理论考试和实践
考试则应当由民用航空监察员或者民航总局委任的驾驶员考试员来实施。持有驾驶员学校临
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驾驶员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保持一定的训练质量和标
准。对于持有驾驶员学校临时合格证和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驾驶员学校,其新近完成经局方
批准训练课程的学员(总人数不得少于10 名),参加局方组织的执照或者等级的理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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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以上应当首次考试合格,否则,民航地区管理局在两年有效期满时,将不予更新其合格
证;对于具有考试权的驾驶员学校,其新近完成经批准训练课程的学员(总人数不得少于10
名),参加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的执照或者等级的理论考试,90%以上应当首次考试合格,
否则,民航地区管理局将不予更新其考试权。
五、本《规则》和CCAR-62 部规章的关系
1998 年7 月3 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第二
节基础训练中,对在民航总局批准的飞行院校进行飞行训练的养成学员,为获取私用驾驶员
执照、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而需要完成的飞行训练时间要求提出了明确规定。上述规
定是在本《规则》尚未颁布时的一种替代做法。本《规则》颁布后,将取代CCAR-62 部规
章的有关规定。获得按本《规则》颁发合格证的驾驶员学校,应根据本《规则》的要求,按
照经批准的训练课程实施训练。没有获得按本《规则》颁发合格证的驾驶员学校(取得从事
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的运营人)应按照CCAR-61 部规章
实施相应的执照或者等级训练。CCAR-62 部规章的有关规定不再作为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和等
级训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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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23)